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的影响及应对

一、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利用的影响及应对

(一)新规

民法典218条照搬《物权法》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民法典219条则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影响

有利于责权利相对等;

有利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三)应对

利害关系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登记机构在提供查询、复印时,注意提示利害关系人。

二、新增了登记的权利类型

(一)民法典新增规定了居住权

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

民法典368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影响

不动产登记增添新类型,居住权的设立、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