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影响及应对

 

一、规范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一)新规则

1、明确了一般买卖中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6条

2、明确了拍卖程序中承租人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727条

3、规定了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情况。

(1)一般买卖中,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答复的;

(2)拍卖程序中,未参加拍卖的;

(3)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民法典》第726-727条

4、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承租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房屋所有人与第三人签定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可以请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728条

(二)对于出租人的影响:

如未通知或未妥善通知,则可能面临赔款追索。

(三)出租人的应对:

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通知的通讯方式及送达方式;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新设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一)新规则: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民法典》第734

(二)影响: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的规定保障了承租人维持原本居住环境的需求,稳定了社会关系。

(三)应对:

出租人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