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房地产销售市场的影响及应对
一、转让抵押房屋的新规
(一)新规则:
应及时通知,不用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406条规定,转让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物权法》第191条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
(二)影响:
一是转让抵押房更容易;
二是交易流程大变化,转抵押(变更抵押人)将成为日常操作;
三是交易价格,是否包含抵押物担保的债权金额?
四是受影响的范围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主债务人(转让人)、债权人、不动产登记机构等。
(三)应对:
1、交易当事人如何应对?
如果买受人不愿意付全款(房屋市场价格-抵押担保的债权金额),则应承担向银行还款的责任,但买受人并非借款合同债务人,由其还款,需要取得银行同意?银行会同意吗?银行不会同意将主债务人变更为买受人。
2、银行如何应对?
如果不同意抵押房转让,则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如果未明确,在抵押房屋转让时,银行不得阻止,并配合办理有关手续,如,变更抵押人,变更或增加还款人等。
3、登记机构如何应对?
设置转抵押的不动产登记流程。
三、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对销售行为的影响
(一)个人隐私及其保护
1、什么是个人隐私?
(1)从字面看:
隐,即不愿为他人知晓、了解;
私,即个人的,私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2)从法律定义看: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不被打扰;
●私密空间:个人住宅、旅馆房间、旅客行李、箱包、手机、日记本、个人信件,身体私密部位等;
●私密活动: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生活、婚外恋等;
●私密信息:个人的身体资料、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状况、婚恋状况、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政治倾向、心理活动、两性生活、疾病史及其他个人私生活情报资讯。
2、个人隐私的保护:
除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同意外,禁止以下行为: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二)个人信息及其保护
1、什么是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有两个本质特征:
一是能够用来识别身份,包括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起来判断识别;因此,个人信息主要是个人身份信息;
二是能够被记录,包括用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只有能被记录,才能传播,才会发生侵权;如果是心中的“意念”,很难成为个人信息。
2、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针对个人信息的以下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非法收集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加工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传输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买卖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公开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篡改自然人个人信息。
●非法毁损自然人个人信息。
●丢失自然人个人信息。
●对泄露自然人个人信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影响
1、销售行为要文明:
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寄信件等粗暴销售方式,可能会侵害受众的个人生活安宁,构成侵害隐私权。
2、个人信息要保密:
在销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收集购房人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甚至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只能用于本次本次买卖房屋的用途,不得公开、泄露、丢失、提供,更不等买卖这些个人信息。
这对于开发公司内部的保密制度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轮廓渐清晰
(一)新规:
《民法典》第359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该法条仍保留《物权法》第149条“自动续期”的规定,但明确续期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影响:
预计陆续出台续期费用的进一步规定,包括缴纳方式、减免标准、续期周期等具体规定,需进一步关注。
在未来房地产市场交易中,消费者会更加注重房屋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将成为影响房价的重要因素。开发商在二级市场买地,应特别注意剩余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