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

房屋性质或用途不同,价值显著不同,获得的征收补偿差异极大。所以,房屋性质的认定是被征收人极为关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房屋性质是清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如“住改商”,该怎么办?

案例: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该案说明:如果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证据证明房屋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确不一样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具体规定了“住改商”的补偿标准,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