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城乡统一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法律文件:
1、《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12月5日)
背景:第一个五年(1953—1957)、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开始过渡期(社会主义改造)
2、《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1958年1月6日)
背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征用对象从个体农民→合作社,节约用地措施不力(“一五”期间的土地浪费较为严重),补偿标准过高。
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14日)
背景:历经二十多年的变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已不再适用,“无法可依”;节约用地更为紧迫,全国人均耕地从1958年的2.6亩减少到1.5亩。立法更加细致、程序更加严谨。
(二)主要特点:
1、审批与实施相分离的土地征用程序。
(1)程序:
第一步:用地单位申请→人民政府核准
第二步:用地单位持政府批文→向被征地单位征地
第三步:用地单位完成征地→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2)依据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四条:“凡征用土地,均应由用地单位本节约用地的原则,提出征用土地计划书,按业务系统报经其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依关于批准权限的下列规定,分别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或大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县人民政府核准公布征用之:……”
(3)实务
后来的城市房屋拆迁模式肇端于此。
2、城乡通用:
以征用农村土地为主,但同时也包括城市土地,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第十条规定:“征用城市市区内的房屋地基,如果房屋和地基同属一人,地基部分不另补偿;如果分属两人,可以根据地基所有人的生活情况酌情补偿。市区内没有收益的空地,可以无偿征用。”
二、城乡二元的土地征用制度
(一)法律文件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背景:滥占耕地的现像十分突出,尤其是农村;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提上议事日程。
内容:废止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建立了征收集体土地(主要是农用地)制度;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征用或收回暂时悬空。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4日)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
背景:1986年《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仅仅指征用集体土地;除了第19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城市的土地收回或征用无法可依,显然不利于城市建设与发展。为了弥补城市土地收回或征用的法律空白,制定本条例。
(二)主要特点:
1、城乡二元
城市系国有土地,适用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农村系集体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的土地征用制度。
2、征用模式:
仍是审批与实施相分离的模式:政府机关审批,用地单位征用,政府供地。
三、从城市房屋拆迁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一)法律文件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
背景:计划经济。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
背景:市场经济。
3、《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
背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
(二)从拆迁到征收
1.主体不同:
拆迁:用地单位为拆迁人,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三方;
征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征收人,政府与被征收人两方。
2.补偿资金不同:
拆迁:补偿资金来自拆迁人
征收:来自财政资金或由财政资金担保
3.是否行政裁决不同
拆迁:拆迁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征收:不能达成协议,由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4.可否行政强拆不同
拆迁:拒不履行行政裁决的,可以实施行政强拆
征收:拒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申请司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