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公权力破解动迁僵局
一、征收集体土地
(一)适用范围
政府主导的旧村庄改造项目。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旧村庄全面改造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模式:(一)征收储备。由政府整理土地,负责村民住宅和村集体物业复建安置补偿,整理的土地纳入储备后实施公开出让或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二)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房屋
(一)适用范围
旧城镇改造(广州),以及旧厂用地的收储改造。
《广州市旧城镇更新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旧城镇更新改造工作实行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
(二)法律依据
第26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28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适用范围
政府主导的旧厂房改造、旧城镇改造。
(二)法律依据
1、因公共利益而收回:《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2、因旧城区改建而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
3、因出让合同期满而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4、因放弃使用而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5、临时用地期满而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八十条;
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而收回:《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八十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7、闲置超过两年而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8、划拨土地的无偿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四、行政处罚
(一)查处违法经营:
1、法律依据:
工商管理、税务、环保、治理“散乱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刑法》之非法经营罪:小产权房。
2、效力:
查处违法经营的行政处罚,可能会涉及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财产,可以间接达到收地的效果。
(二)查处违法用地
1、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章涉及“限期拆除”或“没收”处罚的条文、《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效力:
效力直接,流程成熟规范,实际经验丰富。缺陷是拆除或没收之后,并不能直接开发利用,只能完善用地手续后再开发利用。
(三)查处违法建设
1、法律依据:
2、效力:
效力直接,流程成熟规范,实际经验丰富。
五、市场主导的旧改项目如何利用公权力破解动迁僵局?
(一)通过举报,推动有关部门尽职履责,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如,举报违法建设,推动城管部门查处,但这更多是一种恐吓手段;
(二)政府+市场的模式,这是下一节要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