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8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地震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6日

惠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抗震设防和已建工程抗震加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依据经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小区划图或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依法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的生产、储存及输送管道(网)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二)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干线的单孔跨径超过150米的特大桥梁和大型隧道,Ⅰ级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Ⅱ类以上机场,年吞吐量200万吨以上的大型港口;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Ⅰ级挡水坝,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的热电厂、3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500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和电视台,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

(五)区级及区级以上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

(六)大型工矿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厂,大中型化工厂、炼油厂,大型海洋平台,2万吨以上大型船坞项目,高度超过100米(地震基本烈度Ⅶ度区中软、软弱场地高度超过80米)的建设工程;

(七)位于地震基本烈度Ⅵ度和Ⅶ度分界线附近8公里范围内或者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地区内,占地范围跨越不同地质构造和工程地质单元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凡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立项论证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并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报告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将有关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报告作为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八条 凡在我市境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将资质情况报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位于我市地震小区划范围内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小区划图确定,位于我市地震小区划范围外的,其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小区划图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查询。

第十条 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规定如下:

(一)惠东县巽寮、铁涌、平海、港口、黄埠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澳头辖区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按抗震设防烈度Ⅷ度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0.15g确定。

(二)除本条第(一)项以外的我市其他区域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按抗震设防烈度Ⅶ度确定,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按0.10g确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房屋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二条 对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在地震小区划范围内而未按照地震小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0年1月13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惠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实施办法》(惠府〔2000〕4号)同时废止。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