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划发〔2018〕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办法》要求,对本市2017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评,于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我厅。今后,各地级以上市应按照《办法》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自评报告报送我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7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和耕地计划指标;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五)“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第三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省指标和分配给地级以上市的指标。

省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项目等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重大政策相关项目建设。

分配给地级以上市指标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除省指标保障范围外的项目建设,实行直接分配与奖励分配相结合的制度。省直接分配给地级以上市的指标包括根据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分配的指标,以及直接分配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指标。除此之外,省不再直接分配指标给各地。根据各地“三旧”改造和拆旧复垦情况、引进重大产业项目落地等情况,省可奖励分配部分指标给各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工作会议)。省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召集,或者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召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法制办为成员单位。

省工作会议负责审议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省有关分配方案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工作会议制度,具体成员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会议负责审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和落实到建设项目的具体方案。未经工作会议审议,不得为具体建设项目安排指标。市、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一次性全部下达。

第二章 计划编制和指标分配

第六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内省级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五类单独选址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计划编制情况,统筹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

第七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以当年国家下达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为基数,按照50%的比例确定下一年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总量,用于解决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前的指标需求。

预分配给各地级以上市指标数量,以当年分配的省重大平台指标数、存量建设用地盘活面积及重大产业项目供地面积为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

除按照前款规定预分配指标外,增加预分配扶持指标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具体数量以各地近三年计划指标使用情况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将省预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预分配给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各区计划指标由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抄送国土资源部。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1.省重大基础设施、民生设施指标。该计划指标由省负责管理,具体数量根据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矿山等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设施用地需求计划建议清单,以及国家要求单列下达的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专项计划指标等情况确定。各地需使用该类指标进行报批用地时直接由省予以核销。该计划指标中,农民住房指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农民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2.省重大平台及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其中,省重大平台计划指标数量根据前三年度该区域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情况确定;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数量根据上一年度该园区评价情况及前三年度园区范围内计划指标使用情况确定。

3.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等奖励计划指标。该计划指标分配到各地执行。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奖励计划指标根据上一年度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含“三旧”改造及拆旧复垦等)面积,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重大产业项目奖励计划指标根据投资额度以及经省、地级以上市确认已供地情况,按照供地面积一定比例下达到相应的县(市、区),其中区获得的奖励计划指标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安排。计划指标执行考核奖励根据上一年度各地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考核情况对地级以上市予以奖励。奖励计划指标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规定。

4.扶持计划指标。对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按各地前三年计划指标使用年均量的50%-20%分配扶持计划指标,其中第一年为50%,逐年降低到第五年的20%。

(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以各地级以上市本年度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为依据,确定各地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根据省向各地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

根据国家下达的相关计划指标总量,以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需求为依据,结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统筹安排。

(五)“三旧”改造计划指标。

该计划指标的分配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应当参照以上做法,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计划指标分配方案,经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 计划执行和指标调整

第九条 各地报批省立项或省授权、委托、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及其留用地、安置地,农民住房,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保障性安居工程、精准扶贫、环保设施等民生项目用地以及铁路综合开发用地时,可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设施计划指标,同时需提供有关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省重大平台和省产业转移园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相应区域范围,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底自行统筹调剂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十一条 各地获得的奖励计划指标原则上在获得奖励的地级以上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优先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用地需求,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9月底自行统筹调剂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对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若各地计划指标确有不足,可向省申请预支重大产业项目奖励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省分配给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计划指标由各地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可于每年10月底收回各地剩余的扶持计划指标,供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共同使用。

第十三条 各地使用省分配的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本地区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省重点产业项目及特色小(城)镇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不符合国家和省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四条 因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抗灾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等特殊情况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计划和耕地保有量计划,引导各类项目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使用期限为当年12月31日,届时各地仍未使用完毕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报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省统筹安排。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按照违法批准用地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重点根据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保障情况、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三旧”改造的实施管理、进展成效、群众满意度、整治利用质量等情况,于下一年1月底前形成自评报告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地自评报告,结合相关数据,对各地级以上市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奖励。此项考核纳入全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工作一并开展。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要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各地要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在线备案系统中登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省“三旧”改造项目监管系统中完成计划指标扣减,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台账一致,有部系统登记记录和省系统扣减记录的用地报批件方可在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权限审批农用地转用及使用未利用地的,所需的计划指标应在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批准前予以安排,并在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计划指标预扣减,一经批准正式扣减。无预扣减记录的批准用地视为未落实计划指标,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时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时,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通报共享相关信息,共同促进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设施项目包括:全省范围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住房、精准扶贫、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环保设施、非营利性体育设施、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非营利性养老设施、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劳教监狱。

本办法所称省重大平台包括:南沙新区(自贸区)、横琴新区(自贸区)、中新知识城及深汕特别合作区。

本办法所称粤东西北等欠发达地区包括:粤东西北12个地级市及龙门县、惠东县、开平市、台山市、恩平市、广宁县、怀集县、封开县及德庆县。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5〕6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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