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明电〔2010〕2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入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各地在“三旧”改造工作中存在的工作机制不健全、配套政策不完善,规划编制滞后、改造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旧”改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时效性强,各地要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上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09〕122号)要求,切实发挥政府在“三旧”改造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市、区、街道(镇)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强组织指导,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确保“三旧”改造工作的无缝衔接,有序运作。

二、各地要抓紧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尚未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地区,要在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编制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尽快完成备案审查。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三旧”用地特点,尽快制定出台“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收购的具体程序和价格、补缴地价标准、土地出让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具体操作程序、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各地在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中,要严格界定“三旧”用地,严禁将农用地、未利用地等不属“三旧”改造范围的土地纳入“三旧”改造范围。要切实按规定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三旧”用地的,应制订统一操作办法,集体研究决策,并公示审批结果,确保程序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要认真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落实拆迁安置补偿措施,坚决防止出现强制拆迁行为。

五、“三旧”改造要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要着眼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改造后的土地,防止改造项目成为单一的房地产开发。要重点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引导改造后的“三旧”用地优先用于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房建设。要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注重保留和弘扬自然景观与历史建筑,避免简单盲目的大拆大建。

六、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既要注重整体推进,又要集中力量抓精品工程,发挥精品工程的示范效应。要加强“三旧”改造工作经验总结,认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全面分析总结“三旧”改造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宜居城乡建设及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并密切关注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在每个季度后的10天内填报“三旧”改造成效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并在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将适时开展“三旧”改造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附件:1、“三旧”改造成效统计表(略)

   2、“三旧”改造成效统计表填表说明(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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