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番府办〔2018〕5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程中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请结合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

根据《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调整由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穗更新函〔2018〕197号)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番禺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番府〔2018〕31号)精神,为做好事权下放的承接工作,进一步规范、优化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加快推进我区城市更新项目进度,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和管理办法》(穗更新规字〔2016〕3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穗更新函〔2017〕793号)、《番禺区旧村庄更新改造方案住宅复建总量核算技术规范》(番府〔2018〕5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确认和管理工作,加强属地镇(街)、村(社)的主导作用,明确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充分掌握更新范围内土地、房屋、人口、经济、文化遗存等现状基础数据,全面摸清改造区域现状情况,满足编制城市更新项目改造方案的要求。

二、基础数据调查类型

城市更新基础数据通过政府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提供共享数据与外业调查和测绘相结合方式获取,外业调查和测绘工作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以下简称调查单位)。基础数据调查分为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两种类型。

(一)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是指在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通过数据挖掘、现场调查、测绘,采集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满足编制策划方案的要求。

(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是指以共享数据和片区策划基础数据为基础,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获取现状基础数据,满足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基础数据调查的主要内容是调查更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人口、经济、产业、文化遗存、古树名木、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等现状基础数据,实施项目人口与房屋类数据通过入户调查和入户房产测绘进一步确认。具体内容及分工如下:

1.人口、户籍数据。

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1)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提供来穗人员及居住半年以上来穗人员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2)

属地镇(街)、村(社)负责提供村(社)经济组织成员、世居居民、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等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3)

2.经济和产业数据。

属地镇(街)、村(社)负责提供近5年村(社)总收入、物业收入、支出情况等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5-表7)

属地镇(街)及企事业单位负责提供旧厂房、旧城镇近5年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年度经济总收入、经济增长率、营业收入、物业收入、租金水平、总支出、总利润等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8)

属地镇(街)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产业分类数据,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补充。

3.土地数据。

土地数据主要通过数据共享及调查单位通过外业调查获取。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2009年度和2012年度遥感影像图、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最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最新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土地权属证书;复建安置及留用地等用地数据,属地镇(街)配合。

区城市更新局负责提供最新“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和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情况数据。

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提供征用用地和储备用地数据。

调查单位应依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以共享数据为基础,结合土地实际使用情况,提取村(社)物业现状用地的范围界线,由村(社)及属地镇(街)予以确认。

4.房屋数据。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提供改造范围内的在册未解危房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9)

区城管局负责提供核发的信息牌、违法建设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详见附件2的表10和表11)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对已办理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出具房屋产权登记查册表或证明文件,对没有确权但办理过规划报建手续的房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报建审批文件。

属地镇(街)会同村(社)及权属人在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阶段应配合提供:房屋产权证、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或区政府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等相关材料。

调查单位在上述共享数据的基础上,采用外业调查和测绘方式进一步获取房屋数据,主要包括房屋的建筑时间、权属证件类型、权属证件号码、建房批准文件、证载用地面积(包括村(社)分配宅基地证明文件中登记面积)、实测占地面积、证载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详细查明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之间以及2012年11月22日之后建成的不超过3.5层和3.5层以上的建筑面积)、证载建基面积、实测建基面积、证载结构、实际结构、证载层数、实际层数、权属性质等内容。(详见附件2的表12-表15)

5.文化遗存数据。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提供不可移动文物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16)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提供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线索、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和历史街区等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17)

区城管局负责提供古树名木数据。(详见附件2的表18)

现场踏勘认定需保护的、有价值的但并未登记在册的文化遗存须经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登记在册。

6.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建配套数据。

属地镇(街)、村(社)负责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交通设施等数据,调查单位结合外业调查补充核实。(详见附件2的表19)

(二)纳入市城市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或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属地镇(街)负责委托并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调查期间,各镇(街)直接函请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各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调查单位应将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所提供共享数据的采用情况在成果中予以明确,以便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进行复核。土地及其他数据调查成果按照《广州市城市更新基础数据标准与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版)》相关要求执行。

四、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

(一)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照综合确认、核查、审定、验收等流程开展审查确认工作。具体如下:

1.成果综合确认。

完成基础数据调查初步成果后,属地镇(街)将相关的成果以电子公文形式函交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核。各职能部门及属地镇(街)依照上述的责任分工对各自所涉数据的时效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出具明确的复核意见。

2.成果核查。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核查是采用抽查方式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由区城市更新局组织开展。

(1)区城市更新局依据属地镇(街)和村(社)的申请选取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且取得该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最终成果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核查结论,区城市更新局根据核查机构的核查结论出具核查意见。

(2)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包括:①数据及文档资料齐全,其中文档资料包括调查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共享数据的复函或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设计书等;②数据符合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③数据一致性100%核查,不合格的予以修正;④数学精度按照国家测绘成果质量检查标准要求复测,不合格的予以更正;⑤房屋调查和房产测绘抽查比例不少于30%,抽查结果与上报核查的成果相比较,误差比例小于或等于5%的,认定合格;误差比例大于5%的,应予以修正。

3.成果审定。

通过核查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由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4.成果验收。

属地镇(街)组织区城市更新局、村(社)、调查单位、成果核查机构、项目方案编制单位(如已确定)等相关部门,依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核查结论,对经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二)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查确认工作流程。实施项目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按照综合确认、公示、核查、审定、验收、公布等流程开展审查确认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成果综合确认。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综合确认的要求一致。

2.成果公示。属地镇(街)组织将经综合确认的相关调查成果(涉及保密的数据除外)在镇(街)门户网站和村(社)公告栏张贴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对数据提出的异议,由属地镇(街)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单位进行核实并作出解释,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

3.成果核查。属地镇(街)可在成果综合确认阶段,以基础数据调查的初步成果函请区城市更新局同步启动核查工作,完成综合确认以及公示流程后,应将基础数据调查最终成果函交区城市更新局,作为核查机构出具核查结论的依据之一。核查要求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核查要求一致。

4.成果审定和验收。与片区策划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的审定和验收的要求一致。

5.成果公布。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审定后,由属地镇(街)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五、汇总上报、入库管理

基础数据调查成果审定后20日内,属地镇(街)应将审定的成果资料(含数据汇交清单及说明、成果数据调查批复文件、技术文档、验收报告等),通过电子公文系统提交区城市更新局组织汇总,提交市城市更新部门入库管理。

六、其他要求

(一)相关单位和属地镇(街)根据本工作规程的责任分工,积极配合衔接,确保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共享涉及自身职责的数据,对基础数据调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全力保障基础数据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属地镇(街)负责协调权属主体配合调查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三)属地镇(街)须严格控制“两违”,确保调查数据的稳定性。

七、附则

(一)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各镇(街)委托开展的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项目,适用本工作规程。

(二)自本工作规程印发之日起,2017年10月13日印发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番禺区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番府办〔2017〕97号)同时废止。

(三)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数据调查流程

附件2调查表和统计表


附件1:

基础数据调查流程

附件2

调查表和统计表

表1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户籍人口数据

总户数(户)

总人口数(人)

截止规定时间新达到婚龄人数

备注

小计

男22周岁

女20周岁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的调查表,数据由区公安分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规定时间由项目委托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3)人口数据以填表日期为截止时间,如有不同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表2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来穗人口数据

来穗人员(人)

居住半年以上来穗人员(人)

统计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的调查表,数据由区来穗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如无“户”的信息,可不填。


表3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人口数据

项目

人数(人)

户数(户)

备注

村户籍人口(含农转居人口)

其中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村民人口

其中

世居居民

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的调查表,数据由村(居)委填写并进行确认。

(2)镇(街)政府核定盖章。

(3)人口数据以填表日期为截止时间,如有不同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表4 人口数据汇总表

项目

人数(人)

户数(户)

备注

总人口

其中

常住人口

其中

村户籍人口

(含农转居人口)

其中

村(社)经济组织成员

非村民人口

其中

世居居民

拥有房屋产权的非村民人口

居住半年以上来穗人员数据

来穗人员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本表为调查成果的表格,由调查单位根据共享数据填写。

(2)备注中需注明采用的数据来源。


表5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历年经济收入分红情况一览表

项目

备注

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万元)

年经济增长(%)

分红金额(万元)

分红占总收入比(%)

人均分红金额(元)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村(居)委提供并进行确认。

(2)镇(街)政府核定盖章。

(3)原则需提供近5年的财务数据。


表6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财务**年度收入情况表

项目

累计数(万元)

比例(%)

备注

村集体经济总体收入情况

经营收入

其中

集体物业收入

有合法手续部分物业

无合法手续部分物业

其中

2009年12月之前建成物业

2009年12月之后建成物业

其他

承包及上交收入

提留收入

投资收入

福利费收入

其他

小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村(居)委提供并进行确认。

(2)镇(街)政府核定盖章。

(3)原则需提供近5年的财务数据。


表7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财务**年度支出情况表

项目

累计数(万元)

比例(%)

备注

村集体经济总支出情况

经营支出

管理支出

税费及附加

基础建设支出

福利费支出

其他支出

小计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村(居)委提供并进行确认。

(2)镇(街)政府核定盖章。

(3)原则需提供近5年的财务数据。


表8 历年经济收入支出情况一览表(旧厂房、旧城镇)

年份

经济总收入(万元)

经济增长率

经营收入(万元)

物业收入(万元)

总支出(万元)

管理费支出(万元)

福利费支出(万元)

总利润(万元)

厂房租金水平(元/平方米)

商业租金水平(元/平方米)

住宅租金水平(元/平方米)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改造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村委填写,并由村(居)委对数据进行盖章确认。

(2)镇(街)政府核定盖章。

(3)原则需提供近5年的经济数据。


表9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在册未解危房统计表

序号

姓名

房屋地址

建筑年代

安全等级

处理意见

报告编号

解危情况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表格,数据由区住建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在册危房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调查单位实地核实并整理分布图。


表10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村(居)民建房信息牌清单

序号

信息牌编号

地址

登记人

核准占地面积

核准建筑面积

核准层数

新建/加建

其他情况描述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表格,数据由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建房信息牌对应房屋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表11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村(居)民住宅建设整治清单

序号

当事人

地址

占地
面积

层数

建筑
面积

是否超高超大
(填是或否)

是否一户一宅
(填是或否)

原址拆建或危房原址重建

原有村民住宅房地产权是否清晰(填是或否)

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填是或否)

镇街是否同意申请(填是或否)

施工铭牌编号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表格,数据由区城市管理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住宅建设整治对应房屋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12(-1 )房屋面积(住宅)明细表(片区策划)

序号

图上

编号

房屋

地址

建筑

时间

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建基面积(㎡)

简易房面积(㎡)

实际层数

实际结构

房屋

用途

现状不超3.5层建筑面积(㎡)

现状3.5层以上建筑面积(㎡)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建筑物图上编号应由4位编码组成,附属建筑物图上可编写细分编号(1001-1等),图上编号不得重复。

(2)建筑时间按照“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09年12月31日之后且2012年11月22日之前建设”、“2012年11月22日之后建设”三个时间段填写。

(3)面积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2(-2)房屋面积(集体和国有物业)明细表(片区策划)

序号

图上

编号

房屋

地址

建筑

时间

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建基面积(㎡)

实测占地面积(㎡)

简易房面积(㎡)

实际层数

实际结构

房屋

用途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建筑物图上编号应由4位编码组成,附属建筑物图上可编写细分编号(1001-1等),图上编号不得重复。

(2)建筑时间按照“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和“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两个时间段填写。

(3)面积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1) 房屋面积(住宅)明细表(实施项目)

序号

图上

编号

权属人或登记人

房屋

地址

建筑

时间

权属证件类型

权属证件号码

证载占地面积(㎡)

证载基底面积(㎡)

证载建筑面积(㎡)

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建基面积(㎡)

简易房面积(㎡)

证载层数

证载结构

实际层数

实际结构

房屋

用途

第*层分层面积

现状不超3.5层建筑面积(㎡)

现状3.5层以上建筑面积(㎡)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建筑物图上编号应由4位编码组成,附属建筑物图上可编写细分编号(1001-1等),图上编号不得重复。

(2)建筑时间按照“2009年12月31日之前”、“2009年12月31日之后且2012年11月22日之前建设”、“2012年11月22日之后建设”三个时间段填写。

(3)面积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第*层分层面积”需按照建筑层数,列出每一层的建筑面积。

(5)需根据证明材料类型,按照“有合法权属证件”、“经政府部门同意实施村民建房登记管理相关证明”、“2009年12月31日前的有关批准使用房屋宅基地的证明”、“确认属于‘一户一宅’的建设证明”和“无相关证明”5类,分类制定明细表。


13(-2)房屋面积(集体和国有物业)明细表(实施项目)

序号

图上

编号

权属人或登记人

房屋

地址

建筑

时间

权属证件类型

权属证件号码

证载占地面积(㎡)

证载基底面积(㎡)

证载建筑面积(㎡)

实测占地面积(㎡)

实测建筑面积(㎡)

实测建基面积(㎡)

简易房面积(㎡)

证载层数

证载结构

实际层数

实际结构

房屋

用途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1)建筑物图上编号应由4位编码组成,附属建筑物图上可编写细分编号(1001-1等),图上编号不得重复。

(2)建筑时间按照“2009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和“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设”两个时间段填写。

(3)面积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4 现状建筑量统计表(实施)

15现状建筑量统计表(策划)

表16(-1)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历史文物普查表(点状和线状)

序号

名称

年代

类别

类型

级别

地点

简介

在册编码

北纬

东经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文广新局提供并进行确认,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历史文物的位置坐标,可填写其他坐标系统的坐标值,但请予以说明,调查单位实地核实并整理分布图。

类别分古建筑、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分坛庙祠堂、普通墓葬、池塘井泉等。


表16(-2)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历史文物普查表(面状)

序号

名称

年代

类别

类型

级别

地点

简介

在册编码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文广新局提供并进行确认,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历史文物的位置坐标,可填写其他坐标系统的坐标值,但请予以说明,调查单位实地核实并整理分布图。

(3)类别分古建筑、古墓葬、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类型分坛庙祠堂、普通墓葬、池塘井泉等。


表17(-1)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历史建筑统计表

序号

编号

建筑名称

地址

建筑面积(㎡)

批次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国规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历史建筑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如区国规局未能提供建筑面积数据,需由调查单位根据实地调查测绘数据填写。


表17(-2)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历史建筑线索统计表

编号

建筑名称

地址

年代

建筑面积(㎡)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国规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历史建筑线索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如区国规局未能提供建筑面积数据,需由调查单位根据实地调查测绘数据填写。


表17(-3)番禺区**镇(街)**村(居委)传统风貌建筑线索统计表

编号

建筑名称

地址

年代

建筑面积(㎡)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国规局提供并进行确认。

传统风貌建筑线索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如区国规局未能提供建筑面积数据,需由调查单位根据实地调查测绘数据填写。


序号

编号

树种名

树龄

种植年份

保护级别

地址

东经

北纬

权属单位

管理责任单位

管理职能部门

备注

表18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古树名木统计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填写说明]:

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区城市管理局(区园林局)提供并进行确认,如有位置分布图,请随表格一同提供。

若已有古树名木枯死,请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古树名木的位置坐标,可填写其他坐标系统的坐标值,但请予以说明,调查单位实地核实并整理分布图。


表19 番禺区**镇(街)**村(居委)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统计表

序号

地点

设施编码

设施类型

设施类别

X坐标

Y坐标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日期: 村(居)委会:(盖公章)

[填写说明]:

(1)本表为共享数据和调查成果的表格,数据由村(居)委提供并进行确认。

(2)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类别和代码表见下表。

(3)调查单位结合外业调查补充核实,完善统计表和位置分布图。


公建配套及市政设施代码表

设施分类

设施类别

编码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

教育设施

100110

小学

100120

中学

初中、高中、完全中学、示范高中

100130

幼儿园

幼儿园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100210

福利院

老年人福利院、老年人服务中心、儿童福利院

医疗卫生设施

100310

综合医院

100320

卫生服务中心

100330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0340

妇幼保健院

100350

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文化体育设施

100410

图书馆

100420

文化馆

100430

影剧院

100440

青少年活动中心

100450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100460

体育中心

100470

居民运动场/馆

100480

游泳场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

100510

街道办事处

100520

派出所

100530

社区服务中心

100540

市政及其它管理用房

商业服务设施

100610

肉菜市场(生鲜超市)

100620

农贸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给水设施

101110

水厂

101120

供水加压站

排水设施

101210

生活污水处理站

101220

工业污水处理站

101230

污水处理厂

101240

排水泵站

101250

排涝泵站

热力设施

101310

热源厂

101320

热力站

燃气设施

101410

气源厂

101420

门站

101430

调压站

10144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

101450

液化石油气站

汽车加气站

邮政设施

101510

邮政支局

101520

邮政所

电信设施

101610

电信枢纽中心

101620

综合电信母局

101630

电信端局

移动通信设施

101710

交换局

101720

基站

电力设施

101810

500KV变电站

101820

220KV变电站

101830

110KV变电站

101840

电厂

环卫设施

101910

垃圾转运站

101920

垃圾压缩站

101930

垃圾填埋场

其它市政管理(抢险)设施

101940

消防站

101950

市政管理(抢险)设施

交通设施

交通设施

102010

社会停车场(库)

102020

城市广场

102030

公交首末站

102040

公路货运站场

102050

城市客运站场

102060

城市货运站场

102070

加油加气站

102080

铁路站场

102090

机场

102100

港口

含码头

102110

轨道交通站点

102120

轻轨地面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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