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根据广州市城市更新“1+3”政策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报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
(一)以全面改造方式进行城市更新的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第三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第四章(旧城镇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执行。
(二)城市更新微改造项目纳入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涉及融资地块出让的条件下,由区政府负责审核,同时报市城市更新局备案。其他城市更新微改造项目参照全面改造更新项目相关规定报送市城市更新局审核。
(三)对于纳入近期及中期全面改造计划的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旧厂房,应当纳入整村改造范围编制整体实施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执行。对于未纳入近期及中期全面改造计划的旧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旧厂房申请先行改造的,应编制集体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方案及全村范围规划建设统筹方案,按照本规定第二章(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执行。对于有合法用地手续以及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集体旧厂房工业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定可不纳入旧村全面改造的,按照本规定第三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其他规定
(一)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提供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材料,并按照本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依程序进行报批。纳入城市更新片区,统一进行更新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应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项目实施方案统筹纳入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未纳入城市更新片区,拟单独改造的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需按照本规定第三章旧厂房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进行报批。实施方案经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按照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报批要求上报省政府审批,获省政府批复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更新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更新验收后,方可登记确权。
(二)涉及对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事项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各区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审核权限内的城市更新项目方案报批程序细则。
第二章 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
第四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申报类型
旧村庄更新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年度计划。
(一)全面改造项目。旧村庄更新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区政府可以委托区城市更新机构,下同)指导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
(二)微改造项目。旧村庄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牵头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相关规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可启动实施。
第五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主体
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申报主体为区政府。
第六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一)区政府研究论证。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由区政府指导改造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章下同)组织委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稿由改造主体报区政府,区政府应组织专家和相关代表(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代表、相关权属人代表)对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性、可行性和实施风险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和相关代表论证意见组织修改形成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相关权属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区政府指导改造主体根据征求意见组织修改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完善稿。
区政府应就项目实施方案意见完善稿征求市、区相关单位意见。征求意见后,区政府应当综合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形成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市城市更新局研究论证。区政府将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及其说明报市城市更新局论证。市城市更新局牵头会同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重大复杂项目应报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研究协调。
市城市更新局牵头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向属地区政府反馈论证意见,区政府应按照论证意见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草案,并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
(三)村民表决。项目实施方案村民表决稿(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同意后,由区政府根据村民同意的表决稿组织形成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
第七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申报
旧村庄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由区政府向市城市更新局报送申报材料。项目案件申报材料分为通用资料与技术资料,详见附件1-2。
(一)通用资料
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申报表(旧村类)1份;
2.改造主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区政府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3.改造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区政府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区政府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5.改造主体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区政府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6.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7.区政府出具的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征求意见情况1份。
(二)技术资料。
1.文本一律采用A4纸打印,要求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2.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下的叠加1:500最新现状地形图,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上的(含20公顷)叠加1:2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由多张组成的,需拼接为一张图,应同时提供广州、西安两种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改造方案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4.图纸需表达的内容有图名、更新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人)、图纸
编号、区位图、指北针与比例尺、相关说明文字、图例;
5.提供电子文件:CAD格式文件和PDF格式文件;
6.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7.所有图纸加盖编制单位成果出图章。
第八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受理
市城市更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欠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定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受理通知书》(附件4-1);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九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审查程序
(一)审核。市城市更新局收案后,对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核,同步征求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意见,认为需要的可组织专家会议咨询。市城市更新局应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区政府出具《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告知是否符合条件上报审议。
(二)审议。市城市更新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旧村庄更新项目批复程序及要求
(一)市城市更新局按照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成实施方案,向区政府发出《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同时附上实施方案);审议不通过的,市城市更新局直接向区政府发出《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
(二)区政府收到《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以
及实施方案后,应组织对旧村庄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开展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及进行社会风险评估。社会风险评估通过后,以《关于同意**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区政府同意项目启动时间为批复生效时间。
区政府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推进项目实施工作。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议)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生效后3年内仍未达到80%以上权属人签约比例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三)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应当包括改造范围、改造成本、改造模式、融资方案、土地利用、规划方案、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资金监管、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同时在市城市更新局以及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旧厂房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申报类型
旧厂房更新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年度计划。
(一)自行改造项目。旧厂房自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旧厂房改变功能)由区城市更新机构指导旧厂房改造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二)政府收储(包括公益征收)项目。政府收储(包括公益征收)旧厂房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按照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备齐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申报。
(三)自行改造与政府收储结合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城市更新机构指导旧厂房改造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自行改造部分的项目实施方案应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范;政府收储部分由改造主体按照土地收储相关规定备齐相关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申报主体
旧厂房更新项目由土地权属人申报,涉及不同权属人的旧厂房更新项目,应当进行土地归宗后由同一个权利主体申报,或者由不同权属人联合为同一权利主体申报。
第十三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申报
旧厂房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申报主体向市城市更新局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案件申报材料分为通用资料与技术资料,详见附件2-1。
(一)通用资料。
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厂类)1份;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5.厂房权属资料;
6.委托编制合同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7.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8.区政府审查同意意见;
(二)技术资料。
1.文本一律采用A4纸打印,要求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2.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下的叠加1:500最新现状地形图,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上的(含20公顷)叠加1:2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由多张组成的,需拼接为一张图,应同时提供广州、西安两种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改造方案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4.图纸需表达的内容有图名、更新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人)、图纸编号、区位图、指北针与比例尺、相关说明文字、图例;
5.提供电子文件:CAD格式文件和PDF格式文件;
6.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所有图纸加盖编制单位成果出图章。
第十四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受理
市城市更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欠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定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审查程序
(一)审核。市城市更新局收案后,对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核,同步征求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业主管部门意见,认为需要的可组织专家会议咨询。市城市更新局应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告知是否符合条件上报审议,并抄送区政府;
(二)审议。市城市更新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旧厂房更新项目批复程序及要求
(一)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的旧厂房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城市更新局组织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关于同意**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申报主体(同时附上实施方案),抄送区政府;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不通过的,市城市更新局直接以《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告知申报主体,抄送区政府。
(二)旧厂房自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旧厂房改变功能)的批复应当包括改造范围、土地整合、规划方案、产业业态、历史文化保护、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资金投入、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内容。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用地比例由改造主体负责投资并优先实施建设。
(三)旧厂房纳入储备项目的批复应当包括改造范围、规划指标、土地收储及补偿、后续审核指引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同时在市城市更新局以及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旧城镇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批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申报类型
旧城镇更新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年度计划
(一)全面改造项目。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组织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旧城镇全面改造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征求改造区域居民意见,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以上(含90%)的,方可申报。
(二)微改造项目。旧城镇微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根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和现状调查成果,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申报主体
旧城镇项目实施方案的申报主体为区政府或市政府指定机构。
第十九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申报
旧城镇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申报主体向市城市更新局提交申报材料。项目案件申报材料分为通用资料与技术资料,详见附件3-2。
(一)通用资料。
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城类)1份;
2.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区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不需提供);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区政府作为申报主体的不需提供);
4.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5.委托编制合同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6.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1份,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二)技术资料
1.文本一律采用A4纸打印,要求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2.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下的叠加1:500最新现状地形图,改造范围在20公顷以上的(含20公顷)叠加1:2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由多张组成的,需拼接为一张图,应同时提供广州、西安两种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改造方案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4.图纸需表达的内容有图名、更新项目名称、申报单位(人)、图纸编号、区位图、指北针与比例尺、相关说明文字、图例;
5.提供电子文件:CAD格式文件和PDF格式文件;
6.实施方案文本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7.所有图纸加盖编制单位成果出图章。
第二十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受理
市城市更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清点核查,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内容欠缺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确定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向申报主体发出《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审查程序
(一)审核。市城市更新局收案后,对项目实施方案送审稿进行审核,同步征求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工业主管部门意见,认为需要的可组织专家会议咨询。市城市更新局应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意见的通知》,告知是否符合条件上报审议,并抄送区政府。
(二)审议。市城市更新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二条 旧城镇更新项目批复程序及要求
(一)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的旧城镇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市城市更新局以《关于同意**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批复申报主体(同时附上实施方案),抄送区政府,批复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批复生效条件。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不通过的,市城市更新局以《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告知申报主体,抄送区政府。
(二)区政府根据《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公告,并牵头组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后启动实施。
(三)旧城镇更新实施方案的批复应当包括改造范围、改造成本、改造模式、融资方案、规划方案、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建设时序等方面的内容。
(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应同时在市城市更新局以及区政府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工作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反映。广州市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
附件1-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村类)》
附件1-2:《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村类)》
附件2-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厂类)》
附件2-2:《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厂类)》
附件3-1:《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城类)》
附件3-2:《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城类)》
附件4-1: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受理通知书
附件4-2: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5: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
附件1-1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申报表(旧村类)
基 本 信 息 | 改造主体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名 称 和 位 置 | 更新片区 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村 | |||
标图建库 | (用地规模及图斑号) | |||
城市更新 年度计划 | (市城市更新局同意纳入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文件文号) | |||
实 施 方 案 情 况 | 项目现状 情况 | 1.平均毛容积率 2.建筑密度 3.録地率 4.道路网密度 5.公共服务设施 | ||
规划要求 | 1.用地性质 2.地块净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绿地率 5.公共服务设施 | |||
实施方案 指标 | 1.平均毛容积率 2.安詈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3.融资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绿地率 6.道路网密度 7.公共服务设施 | |||
建设意向 | 居住: ㎡ | 办公: ㎡ | 公共配套: ㎡ | |
商业: ㎡ | 其他: , ㎡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其他: , ㎡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用地情况 | 1.是否涉及农转用 2.是否涉及土地增减挂钩 3.集体土地是否转为国有 | |||
是否涉及控 制性详细规 划调整 | 1.用地性质 2.容积率 3.道路 4.公共服务设施 | |||
更新意愿 表决情况 | ||||
更新模式 | 1.全面改造 2.微改造 | |||
土地出让 模式 | 1.公开出让 2.协议出让 | |||
授 权 委 托 | 现委托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代理人办理 事项手续。代理人权限为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办妥上述手续为止)。 代理人1: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2: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审核)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附件1-2: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村类)
序 号 | 资料 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要求 |
1 | 通用材料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申报表(旧村类) | 1 | |
2 | 通用材料 | 改造主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3 | 通用材料 | 改造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4 | 通用材料 | 委托办理人身份证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5 | 通用材料 | 改造主体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6 | 通用材料 | 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7 | 通用材料 | 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征求意见情况 | 1 | |
8 | 通用资料 | 市城市更新局同意纳入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文件 | 1 | 提供复印件。 |
9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内标图建库情况 | 1 | 范围内标图建库图斑号、平面位置、用地面积、权属单位。 |
10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图 | 2 | 更新范围线叠加最新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 |
11 | 技术资料 | 文本 | 1 | 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
12 | 技术资料 | 项目实施方案(含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8 | 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所有图纸加盖编制单位成果出图章 |
14 | 其他材料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 -- |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附件2-1: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厂类)
基 本 信 息 | 申报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名称 和 位置 | 更新片区名称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厂 号 | |||
标图建库 | (用地规模及图斑号) | |||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 (市城市更新局同意纳入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文件文号) | |||
实施 方案 情况 | 项目现状情况 | 1.平均毛容积率 2.建筑密度 3.録地率 4.道路网密度 5.公共服务设施 | ||
规划要求 | 1.用地性质 2.地块净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绿地率 5.公共服务设施 | |||
实施方案指标 | 1.平均毛容积率 2.安詈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3.融资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绿地率 6.道路网密度 7.公共服务设施 | |||
建设意向(仅自行改造类案件填写) | 居住: m2 | 办公: m2 | 公共配套: m2 | |
商业: m2 | 工业: m2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是否涉及控制详细规划调整 | 1.用地性质 2.容积率 3.道 路 4.公共服务设施 | |||
更新模式 | 1.纳入政府储备 2.公益征收 3.自主改造:拆除重建 整治保留功能提升 临时改变功能 | |||
授权 委托 | 现委托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代理人办理 事项手续。代理人权限为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办妥上述手续为止)。 代理人1: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2: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报人承担,与审批(或审核)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申报时间: |
附件2-2: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厂类)
序 号 | 资料 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要求 |
1 | 通用材料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厂类) | 1 | |
2 | 通用材料 | 申报主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3 | 通用材料 | 申报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4 | 通用材料 | 委托办理人身份证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5 | 通用材料 | 申报主体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6 | 通用材料 | 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7 | 通用材料 | 房产证复印件 | 1 | 申报人提供复印件,申报人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
8 | 通用材料 | 查册表 | 1 | 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
9 | 通用材料 | 权属范围勘测定界图 | 1 | 国土测绘部门出具,并提供广州坐标CAD文件。(对于房产证附图没有广州坐标的或者实际用地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相一致的,才需提供) |
10 | 通用材料 | 区审查意见 | 1 | |
11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内标图建库情况 | 1 | 范围内标图建库图斑号、平面位置、用地面积、权属单位 |
12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图 | 2 | 更新范围线叠加最新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 |
13 | 技术资料 | 文本 | 1 | 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政府储备类不需编制实施方案。 |
14 | 技术资料 | 项目实施方案 | 8 | 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政府储备类不需编制实施方案。 |
14 | 其他材料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 -- |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附件3-1: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城类)
基本 信息 | 申报单位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名称 和 位置 | 更新片区名称 | (参照地名) | ||||
所在区位 | 区 街道 片区 | |||||
标图建库 | ||||||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 ||||||
实施 方案 情况 | 项目现状情况 | 1.平均毛容积率 2.建筑密度 3.绿地率 4.道路网密度 5.公共服务设施 | ||||
规划要求 | 1.用地性质 2.地块净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绿地率 5.公共服务设施 | |||||
实施方案指标 | 1.平均毛容积率 2.安詈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3.融资地块平均净容积率 4.建筑密度 5.绿地率 6.道路网密度 7.公共服务设施 | |||||
建设意向 | 居住: m2 | 办公: m2 | 公共配套: m2 | |||
商业: m2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其他: , m2 (需注明具体功能) | ||||
是否涉及控制详细规划调整 | 1.用地性质 2.容积率 3.道路 4.公共服务设施 | |||||
更新方案 表决情况 | ||||||
更新模式 | 1.全面改造 2.微改造 | |||||
授权委托 | 现委托 等 位同志为我单位代理人办理 事项手续。代理人权限为 ,代理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办妥上述手续为止)。 代理人1: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2: 身份证明号码: 联系电话: | |||||
申报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因虚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一概由申报单位承担,与审批(或审核)机关无关。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
附件3-2: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材料标准(旧城类)
序号 | 资料 种类 | 资料名称 | 份数 | 要求 |
1 | 通用材料 |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审核申报表(旧城类) | 1 | 加盖公章 |
2 | 通用材料 | 委托办理人身份证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3 | 通用材料 | 申报主体委托单位编制合同复印件 | 1 | 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4 | 通用材料 | 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规划编制资质副本原件与复印件 | 1 | 原件在窗口校验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加注“与原件相符”; |
5 | 通用资料 | 市城市更新局同意纳入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文件 | 1 | 提供复印件。 |
6 | 通用材料 |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项目范围内居民征求意见情况 | 1 | 同意更新方案上报户数应达到更新片区范围内户数的90%。 |
7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内标图建库情况 | 1 | 范围内标图建库图斑号、平面位置、用地面积、权属单位。 |
8 | 技术资料 | 更新范围图 | 2 | 更新范围线叠加最新现状地形图及规划路网。 |
9 | 技术资料 | 文本 | 1 | 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与申报单位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
10 | 技术资料 | 项目实施方案 | 8 | 符合更新片区策划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所有图纸加盖编制单位成果出图章 |
11 | 其他材料 | 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 -- |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
附件4-1: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受理通知书
业务受理号 | |
业务名称 | |
申请人 | |
请你单位持本通知书于 年 月 日前来我办领取办理结果。 (规章) 年 月 日 |
附件4-2: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业务编号 | |
业务名称 | |
申请人 | |
不予受理原因 |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更新项目
实施方案审议结果的通知
***(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
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更新项目(案件受理编号),未经市城市更新领导机构审议通过。
专此通知。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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