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地籍发〔2012〕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针对市、县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为统一认识和做法,经研究,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将该处理意见印发执行,请认真抓好落实。为贯彻厅领导关于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及时帮助基层解决难点问题的指示,方便与市、县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地籍处建立以变更调查邮箱为联系的沟通平台(biangengdiaocha@126.com)。欢迎基层地籍管理部门和地籍管理人员利用该平台介绍工作经验、反映难点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对需要做出答复的问题,我厅将及时予以回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对以往按规定程序已核定的行政村一级界线提出异议的处理原则。本次农村集体上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以行政村界线为基础,将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到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一级。因此,对行政村界线提出异议的,除有证据证明原界线走向错误,权属界线有关各方一致同意修正并重新签界的外,原则上维持不变。属单方提出修正,暂时不予受理,要认真做好解释工作,以后再按上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组织调处。

二、行政界线(省、市、县)与权属界线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出现宗地被行政界分割的情况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管辖方按“飞地”进行调查和确权登记。因图件比例尺原因,造成土地权属界线出现“锯齿状”,与行政界线不重合的部分,权属界线有关各方权利人按规定签字盖章,并经行政界线相应级别国土资源部门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按权属界线范围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分类面积填写原则。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土地登记审批表须填写土地分类面积(二级类),土地权利证书只填写宗地总面积,不填写上地分类面积,并在记事栏中注明“宗地内土地分类面积以每年变更调查统计数据为准”;申请人在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中要注明“宗地内土地分类面积以每年变更调查统计数据为准”。在对拟发证宗地进行公示时,公示内容不需要注明土地分类面积。

四、零星土地处理原则。零星土地是指某一经济合作社的宗地内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或国有土地。除不具备条件暂缓处理的外,零星土地面积要从所在经济合作社的宗地中扣除。

1、零星国有土地。有1:2000以上大比例尺图件的区域,应当一并开展调查、签界,按实测界址点坐标和面积办理确权登记;无1∶2000以上大比例尺图件的区域,可暂缓处理,经济合作社在土地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中要注明“本宗地内含有一块国有上地的面积”。

2、零星集体土地。宗地最小上图面积:建设用地为图上4mm2耕地、园地为6.0mm2,林地、草地等其他地类为15mm2。(1)达到最小上图面积规定的地块,按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其中,属建设用地的宗地,应按规定实测界址点坐标和面积),无1:2000以上比例尺图件的区域可暂缓办理。(2)达不到最小上图面积的地块,应当采用1∶2000以上大比例尺图件进行调查和确权登记(其中,属建设用地的宗地,应按规定实测界址点坐标和面积);无1∶2000以上比例尺图件的的区域可暂缓办理。(3)经济合作社在上地登记申请书的备注栏中要注明“本宗地内含有一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面积(指第①中暂缓办理的用地和第②中暂缓办理的地块)”。

五、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权属界线表示方法。农村地籍图及相应数据库中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土地权属界线以0.2mm红色“———”表示。

六、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名称填写。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 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分别按“xx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农民集体”填写。乡(镇)未设立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所有权主体按“XX乡(镇)农民集体”填写。

七、“撤村建居”后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要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不再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的,按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第四点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城市道路、公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用地,未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先调查造册,暂不登记发证。

九、《县(市、区)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使用说明。该表用途相当于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按规定填写该表及完成相应的签字盖章(注:在调查底图上的界线两侧相邻各方也要签字盖公章,已办理征收现状为国有土地的除外)后,不再另行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该表的电子版式可在“广东一地籍汇总”群中下载。

各地已有操作细则要求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或其他形式调查文件的,从其操作细则。

十、集体土地内的农村道路、沟渠等线性地物,可以统一确权到经济联合社名下,土地权利人填写“xx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并在土地登记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其下属全部(或几个)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共有。对小于上图面积的线性地物,可以进行合并归宗处理,避免过多地分割宗地。

十一、农民集体在申请上地确权登记发证过程中使用的印章,要尽量保证权利人名称与印章名称一致。如经济合作社一级暂时没有印章,可由所属镇政府出具说明,同意其暂时使用村民小组或上一级经济联社的代章,待合作社获得印章后,再重新补章。

十二、对多个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混居的农村居民点,可以按照我省关于插花地的有关处理办法,将农村居民点作为一宗地进行造册统计。

对插花地一类宗地,经所有权利人同意,可以核发共有证,在证的备注栏应注明各个权利人所占有的份额;对无法分清各自份额的宗地,只造册不登记。

十三、国有农场范围内,隶属国有农场的村委会,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目前使用管理的土地,不纳入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范围。

十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经费批复金额应以文字形式为准,如财政部门的资金批复、政府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等;资金到位金额包括资金划拨到账数、经招标确认的项目服务合同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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