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档案室产权档案借阅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入员、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律师事务所案件承办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含法人)。

二、本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审查确认产权需要了解产权情况,须按要求填写查册表和查册登记部,由档案室工作人员直接查复。档案室工作人员在收到査册表之日起十天之内给予书面答复,特殊情况除外。本局办案人员需要直接阅案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签发调案单,凭调案单阅案。

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因案需要,可由案件承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件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介绍信内容除填上办案人姓名外,还必须注明清楚与办案有关的房产详细地址及产权人的姓名,方可查阅档案,否则,不予受理。

四、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承办人可凭单位介绍信和律师工作证及诉讼委托书或法院证明查阅已经归档的案卷。

介绍信内容除办案人姓名外,还必须提供与诉讼委托书所载内容相符的房产地址及产权人,否则不予受理。律师受理当事人的非诉讼委托而需要了解产权情况者,可参照本规定第七、八条办理。

七、八条办理。

五、凡公安、检察、法院及律师事务所办理诉讼案人员调阅案卷,均由档案室工作人员按规定受理。如要摘抄卷内非产权人缴交的证明材料,要报经档案室领导批准,摘抄材料须经档案室核对签章。

六、凡借阅的档案资料,在阅案室内查阅,不得将案卷带出档案室室外。本局机关办案人员若因特殊需要借出的,须报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完备借案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出一个月,因案情复杂确需延长借阅时间的,须经档案室领同意并依章办理续借手续。违者不予调阅并提请有关领导批评教育。

七、房地产权利人査询自有房产档案,须持有产权证及本人或法人代表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若委托使人査询时,受托人需持有产权证和有效的委托证明书及本人有效证件,由档案室人员给予咨询服务。

八、房地产权利人需要查阅或复制其本人缴交时证明材料,须以书面形式申请,经档案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印或提供档案材料,不属权利人缴交的一律不得复制。

九、凡未结案立卷归档的产权档案资料或权属尚未确认的产权资料(含公逆产、代管产、外人产、解放前旧档案)原则上不准调阅,若因落实政策或房地产登记审查确权需要,可由其主管部门领导签批后调阅。凡査阅公逆产档案涉及当事人政治历史材料不能摘抄。

十、严禁查档阅案人员在档案文件、资料上圈点、划道、注字、涂改和拆页。对于有损毁、丢失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等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档案室工作人员及使用档案资料的当事人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档案资料或扩大使用范围及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违者按档案管理有关条例处理。

十二、各部门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前,必须向档案室整理归还所借的档案资料,俟清理完毕后始可调离。各单位负责人应予积极配合。

十三、根据档案工作为社会服务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结合的原则,以上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参照“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办理。

十四、凡有违反以上规定者,档案室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接待和查阅档案。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产权管理处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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