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问答

广州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问答

1、问:哪些地块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历史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于2007年6月30日前已使用的建设用地,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2、问: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用地可否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答: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2007年6月30日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不能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

3、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分哪几种类型办理?

答:分四种类型办理:(一)直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二)完善征收土地手续;(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四)由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4、问:哪些用地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历史上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请直接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确认手续。

5、问: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历史上没有依法办理用地征收手续且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用地不在我市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村域范围内(政府行为征地或整村全面改造后仍有土地剩余的除外),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了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迄今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用地单位可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例如:A企业于1993年与B村签订了征地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有关补偿款,但双方均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该宗地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且B村不属于广州市全面改造的52条城中村范围。在确认B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民迄今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A企业可以组织相关材料,经所在镇街核实,并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及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完成勘测定界和违法用地处罚后,以企业名义申请完善征收手续。

6、问:哪些用地可以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历史上没有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且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留用地指标的,应予兑现;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的,应按规定程序调剂留用地指标(纳入旧村一并改造的除外)。

例如:B村在1992年兴建了一批厂房出租但迄今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该批厂房所在宗地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该宗地规划为建设用地,在城乡规划中,该宗地规划为村经济发展用地。B村经所在镇街核实,并由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及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完成勘测定界和违法用地处罚后,可以结合兑现留用地指标或结合旧村改造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7、问:哪些地块属于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范围?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申请的(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三旧”办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将由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或经产权人同意,区(县级市)政府可在2011年6月30日前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8、问: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土地如何处置?

答: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用地优先用于兑现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指标,优先纳入旧城或旧村改造,连片规划、平衡成本、统筹实施;也可由区政府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统筹安排,用于辖区内农村留用地落地、现代产业用地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后仍安排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产业用地使用的,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9、问:如何理解完善征收手续的办理条件?

答:(一)对52条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不得由用地单位完善征收手续,应统一纳入旧村改造平衡成本;(二)用地单位申请完善征收手续的,应与村签订征地协议并已补偿到位且无异议;(三)改造地块应符合我市产业用地指南,目前提案《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2009年版)》审核相关指标;(四)为加强监管,要求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在广州市设立“三旧”改造项目公司。关于项目公司的认定,可通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纳税证明等文件审核;(五)用地单位须缴交土地增值收益问题,一般可要求用地单位出具承诺,愿意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六)改造地块规划为商品住宅的应统一交由政府储备,一般可要求用地单位出具承诺或与政府储备机构签订意向协议。

10、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一)完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申请,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上报市“三旧”办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三)用地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未上报“三旧”改造方案和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由区政府统筹在2012年3月31日前组织材料上报市“三旧”办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11、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需要编制改造方案吗?有哪些要求?

答:需要编制改造方案。根据《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改造方案需说明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和土地拟改造情况等事项,并提供地块总平面规划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12、问:村集体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是否需要有留用地指标?

答: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村集体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除了纳入旧村一并改造外的,都需要有留用地指标。

13、问:如果没有留用地指标,如何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答:根据广州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相关规定,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的,应按规定程序在区内调剂足额留用地指标或纳入旧村改造方可完善;若无留用地指标或留用地指标不足,又调剂不了足额留用地指标,也暂无旧村改造计划的,该部分“三旧”用地须由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14、问:目前业主没有改造意向的,是否要在这次完善用地手续?以后完善可以吗?

答:已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三旧”宗地,即使业主目前没有具体改造意向,也可在本次抓住机遇由区(县级市)政府完善用地手续。根据我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政策只适用到2012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执行。

15、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耕地、园林和林地等的用地,是否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答:不可以。规划为耕地、园林和林地等属于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完善建设用地手续。

16、问“城市规划为城市绿地和道路等的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三旧“改造政策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答:可以。可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完善规划为城市绿地、道路等用地的建设用地手续。

17、问: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地块的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二调数据显示地块为建设用地,但2006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为农用地,是否可以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答:如用地行为确实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应通过图斑,航拍图、地形图等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不能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18、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主要涉及哪些费用?

答“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工作主要涉及以下费用:(一)地块勘测定界费用;(二)违法用地处罚费用;(三)改造方案编制费用;(四)相关图件出图费用。其中完善征收的用地还需缴交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涉及社保、留用地的还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19、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费用由谁承担?

答:(一)以项目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项目主体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费用有项目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二)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涉及费用暂由区(县级市)政府垫付;(三)区(县级市)政府统筹完善用地手续后,具体项目实施改造时,由项目主体将前期由区(县级市)政府垫支的费用支付给区(县级市)政府。

20、问:“三旧”改造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违法用地处罚的收费标准》

答: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处罚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747号),我市“三旧”改造涉及违法用地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21、问:“三旧”改造地块完善征收手续案件上报省政府后如何审查?

答:按照《关于办理“三旧”改造涉及完善征收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0〕218号),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能负责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有关意见报请省政府审批。

22、问“三旧”改造地块完善征收手续后的供地程序如何办理?

答:省政府批准完善征收手续后,用地单位深化完善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批复,再持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交土地出让金(商品住宅除外)。

23、问;“三旧”改造地块完善征收手续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计收标准?

答:市辖区按照《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规定的标准计收,从化市和增城市按照各自制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计收。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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