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0〕1578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要求,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必须做到产权明晰。为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精神,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特制定《“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产权地籍管理处反映。
专此通知。
附件:“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指引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要求,属于“三旧”改造的房屋和土地,必须做到产权明晰。为贯彻落实《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精神,加快推进和规范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权属确认范围和条件
土地权属确认范围是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始使用,已进行了标图建库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确认范围是“三旧”改造范围内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领取宅基地证的房屋,以及已办理产权登记或领取宅基地证、但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的房屋。
下列情形不予办理权属确认: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三旧”改造规划的用地;
(2)土地、房屋界址不清的;
(3)权属有争议的;
(4)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及房屋权利的;
(5)须按照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但未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的用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的。
二、工作依据
(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二)《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三)《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
(四)《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
(五)《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处罚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747号)。
(六)《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
三、用地权属确认处理办法
(一)改造地块为集体土地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1、改造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确保土地所有权清晰无争议。
2、改造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具《“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以下简称《确认函》):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即《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但能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善地籍调查手续并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建设用地。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是:规划文件;用地文件;1987年以前的地形图;镇政府(街道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1987年1月1日之前的房屋摸查资料;租赁、承包、建设等可以证明1987年1月1日之前已经实施填土建设的有效书面材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年代鉴定报告;区政府或街道办证明1987年以前发生用地的书面意见。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能提供征地协议或当时补偿款支付凭证,完善地籍调查手续,已由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穗国房字〔2010〕747号文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的建设用地。
如未能提供征地协议和补偿款支付凭证的,应提供原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已付清征地补偿款、确认征地界址的书面意见。
(3)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含1986年12月31日前发生用地行为,但无法证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情形),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能提供《租赁合同》等资料证明以租赁等流转方式使用,已由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穗国房字〔2010〕747号文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的建设用地。
3.全面改造的“城中村”集体土地,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集体土地,可以按照粤府办〔2009〕122号文及穗府〔2009〕56号文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土地,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改造地块为国有土地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由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具《确认函》:
1、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能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善地籍调查手续的建设用地。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是:接收、划拔、沿用土地的政府或上级部门的批文;规划文件;用地文件;征地(补偿)协议;1987年以前的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年代鉴定报告;区政府或街道办提供书面意见证明1987年以前发生用地的。
2、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能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完善地籍调查手续,已由区分局(县级局)按照穗国房字〔2010〕747号文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的建设用地。
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是:接收、划拨、沿用土地的政府或上级部门的批文;规划文件;用地文件;征地(补偿)协议;证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地形图;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年代鉴定报告;区政府或街道办提供的证明用地行为发生时间的书面意见。
(三)相邻多宗地块的归宗。
收购相邻多宗地块,已按(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收购手续,且分散土地已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县级市局)“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后,将分散土地归宗,由区分局(县级市局)给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分散土地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条(一)至(二)款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四)置换用地的变更确认。
按照置换方式给予重新安排用地的,涉及置换的土地已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区(县级市局)“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相关意见后,直接给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涉及置换的土地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按本条(一)至(二)款确认土地使用权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四、房屋所有权确认处理办法
改造地块地籍调查工作完成以后,涉及未领取宅基地证且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的,以及涉及已办理产权登记或领取宅基地证、但实测面积与证载面积不一致房屋的,区分局(县级市局)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房屋产权摸查成果对房屋现状进行统计备案,并征询区(县级市)规划部门对上述房屋是否符合规划、能否保留使用的意见。
规划部门认为符合规划,同意保留使用的,给予确认房屋所有权。规划部门认为不符合规划,或者在限期内不予回复的,不予确认房屋所有权。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将审核结果注记在《确认函》上。
五、权属确认程序
(一)地籍调查
改造单位凭土地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区分局(县级市局)申请地籍调查,区分局(县级市局)开展地籍调查,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房屋测绘成果等技术报告。
(二)立案
在完成地籍调查工作后,区分局(县级市局)对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案件进行立案。
(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
涉及房屋所有权确认的,由改造单位在改造地块完成地籍调查后,向区分局(县级市局)提出申请。区分局(县级市局)应向征询区(县级市)规划部门对房屋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四)公告。
区分局(县级市局)将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确认的情况在报纸、局政务网站、地块现场进行公告,并将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确认的情况在局政务网站、地块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五)权属审核。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由区分局(县级市局)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确认,由区分局进行初审后,报市局复审。
(六)核发《确认函》。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区分局(县级市局)向改造单位核发《确认函》,需确认的房屋所有权的审核结果同时注记在《确认函》上。同时,注明《确认函》仅证明“三旧”改造地块土地房屋的实际情况,不得用于抵押、交易等其他用途。
(七)立卷归档。
档案立卷装订,送档案部门归档。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土地指界问题。
涉及土地的指界,如申请确认的土地相邻用地是集体土地的,必须与相邻用地所有权人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如申请确认的土地相邻用地是国有土地,且由单位使用的,必须与相邻用地单位确认用地界址;如申请确认的土地相邻用地是国有土地,作居民房屋使用的,不需与相邻人确认用地界。
(二)关于无合法用地手续用地的处理(处罚)问题。
对于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由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穗国房字【2010】747号文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关于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内容问题。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应包含2006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图斑、二调图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界线。各图上均应标出经“三旧”改造管理机构批准的改造范围;涉及城中村转制的,还应标出集体建设用地转制范围。
附件:1、“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收件资料清单
2、“三旧”改造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4、土地来源报告
5、改造范围房屋摸查明细表
6、具结书
7、“三旧”改造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受理通知书(回执/存根)
8、征询意见函(范本)
9、公告(范本)
10、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审批表
11、关于——“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12、卷内目录
13、“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收件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 原件 | 条件 | 备注 | ||
1 |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申请书 | 原件 | ||||
2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 | 原件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②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1- 2名代理人 ③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 |||
4 | 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派出所出具的村民证明(原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校对)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校对) | |||
5 | 土地来源报告 | 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 ||||
6 | 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 原件 | 须提交以下任一资料: ①接收、划拨、沿用土地的政府或上级部门的批文; ②规划批文; ③用地批文; ④证明发生用地时间的地形图; ⑤租赁、承包、建设等证明实施填土建设时间的有效书面材料; 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建(构)筑物年代鉴定报告; ⑦镇政府(街道办)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房屋摸查资料; ⑧区政府或街道办证明发生用地时间的书面意见 | |||
7 | 勘测定界图、房屋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
8 | 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 原件 | 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确认,且已办证或获得审批的需提交 | 房屋来源证明文件包括:①宅基证;②房地产权证;③国土、规划等审批文件 | ||
9 | “三旧”改造地块房屋产权摸查情况表 | 原件 | 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制作,并经区分局(县级市局)确认 | |||
10 | 各宗地的土地权属确认文件 | 原件 | 申请分散土地归宗或置换用地的需提交 | 土地权属确认文件可以是土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由国土部门出具的《确认函》 | ||
11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同意分散土地归宗或置换用地的批复 | 原件 | 申请分散土地归宗或置换用地的需提交 | |||
12 | 经实地测量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 原件 | ||||
13 | 公证书 | 原件 | 委托公证书等 | |||
14 | 《集体土地所有证》 | 原件 | 改造地块为集体土地,且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需提交 | |||
15 | 征地协议、支付凭证 |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的需提交 | 未能提供征地协议和补充支付凭证的,应提供原被征地集体出具的已付清征地补偿款、确认征地界址的书面意见 | |||
16 | 租赁合同 | 以租赁等流转方式使用土地的需提交 | 也可以提供以租赁以外的其他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
17 | 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具的处理(处罚)决定 | 符合以上情况的需提交: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且已由区分局(县级市局)按照穗国字(2010)747号文规定进行了处理(处罚)的 | ||||
18 | 具结书 | 原件 | 须由改造单位、现用地单位承诺权属无争议,并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 | |||
19 | 其他相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附件2:
“三旧”改造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人:
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
申请确认类型 | |||||||||||||||||||
申 请 人 | 权利人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申请确认土地权属内容 | 土地座落 | 土地所有者 | |||||||||||||||||
权属性质 | |||||||||||||||||||
使用权取得方式 | |||||||||||||||||||
土地用途 | |||||||||||||||||||
建筑物类型 | 建筑物面积 | ||||||||||||||||||
使用城、镇、村(宅基地)面积(平方米) | |||||||||||||||||||
用地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其中共用 | 总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分摊面积 |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
使用集体土地面积(平方米) | |||||||||||||||||||
土 地 总 面 积 | 其中地类面积 | ||||||||||||||||||
耕地 | 其中 | 园地 | 林地 | 牧草地 |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 其中 | 交通用地 | 水域 | |||||||||||
旱地 | 水田 | 宅基地 | 企业建设用地 | ||||||||||||||||
他项权利 | |||||||||||||||||||
申请确认依据 | |||||||||||||||||||
四至 | 东 | ||||||||||||||||||
南 | |||||||||||||||||||
西 | |||||||||||||||||||
北 | |||||||||||||||||||
地号 | 图号 | ||||||||||||||||||
附图 | |||||||||||||||||||
备注 | 1、用地来源情况: 2、需确认所有权的房屋情况见附件 |
填表说明
1、通讯地址填写申请人的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2、申请确认类型指申请确认的具体类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确认等;
3、土地座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名称及路名、巷名、门牌号和房号;
4、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用简称;
5、使用权类型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具体取得方式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户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6、土地用途填写土地目前的实际用途,如商店、学校、住宅等。
7、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含层数)、平房等;
8、他项权利指在本宗地的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和使用土地的限制条件;
9、申请登记依据填写“三旧”改造管理机构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指引等批准文件;
10、四至填写相邻宗地的地号、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及相关距离;
11、图号、地号指申请确认时所采用图件的图号及本宗地编号。
附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在我单位任 职务,是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 (单位全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现委托以下受委托人为代理人,代我单位办理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手续。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权限:代理办理申请、领取文书及沟能协调。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土地来源报告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区分局( 市国土房管局):自 年 月至今 地块一直由(现用地单位)作 用途使用,用面积为 平方米。
专此报告。
改造单位盖章 现用地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证明改造单位报告情况属实。
附件5:
改造范围房屋摸查明细表
改造单位(盖章): 街(镇)(盖章):
序号 | 权利人 | 地址 | 地号 | 权属性质 | 权属证件类型 | 权属证件登记字号 | 证载层数 | 实测层数 | 证载面积 | 实测面积 | 备注 | ||||
用地 | 建基 | 总建 | 用地 | 建基 | 总建 | ||||||||||
1 | |||||||||||||||
2 | |||||||||||||||
3 | |||||||||||||||
4 |
填表说明;
1、权属性质分为“国有”,“集体”:
2、权属证件类型分为“国有房地产证”、“集体房地产证”、“宅基地证”,未发证的,填写“无”;
3、序号上的编号应对地形图上每栋建筑。
附件6:
具结书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区分局( 市国土房管局);位于 的历史用地,面积 平方米。根据 (注:填写批准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具体名称) (注:填写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已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该改造用地界址清晰,权属无争议,土地分类准确。如出现纠纷,我单位愿负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特此具结。
改造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属街(镇)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具结书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证明改造单位报告情况属实。
附件7: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区分局(县级市局)“三旧”改造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受理通知书(回执/存根)
(改造单位):
年 月 日,我(分)局收到你单位关于 地块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申请,你单位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办理时限为: 个工作日。
我(分)局审查资料清单:
序号 | 资料名称 | 是否原件 | 分数 | |||
1 |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申请书 | |||||
2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
4 | 身份证明 | |||||
5 | 土地来源报告 | |||||
6 | 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 |||||
7 | 勘测定界图、房屋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 | |||||
8 | 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 |||||
9 | “三旧”改造地块房屋产权摸查情况表 | |||||
10 | 各宗地的土地权属确认文件 | |||||
11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同意分散土地归宗或置换用地的批复 | |||||
12 | 经实地测量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 |||||
13 | 公证书 | |||||
14 | 《集体土地所有证》 | |||||
15 | 征地协议、支付凭证 | |||||
16 | 租赁合同 | |||||
17 | 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具的处理(处罚)决定 | |||||
18 | 具结书 | |||||
备注 | ||||||
收件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
交件人签名 | 联系电话 |
附件8:
征询意见函(范本)
市规划局 分局:
位于 “三旧”改造地块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确认,该用地范围内的部分房屋(见附件)未办理产权登记(含宅基地证),或登记情况与实测情况不相符。为做好房屋权属确认工作,特向贵局征求上述房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能否保留使用的意见。请贵局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专此函达。
区分局(县级市局)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公告(范本)
现有(现用地单位)申请座落在 。用地面积 平方米“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确认。如对该土地及房产权利有异议的,请当事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向我(分)局产权地籍科(地址: )提出。
特此通告。
区分局(县级市局)
年 月 日
附件10:
编号:
国房改确函〔 〕 号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审批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完成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区“三旧”改造地块历史用地使用权情况表
土地使用权人 | 证件号码 | |||||
地址 | ||||||
所有权性质 | 占有份额 | |||||
地号 | 图幅号 | |||||
土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地类面积(平方米) (2007年现状)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其 中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未利用地 | |||||
牧草地 | ||||||
其它 | ||||||
备 注 | 1、本宗地为历史用地,地块范围见附图; 2、仅用于“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历史用地使用权确认。 | |||||
初 审 意 见 | 一、土地权属确认方面: 1、用地确认类型:(选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确认、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确认)。 2、现状土地用途、 3、基本情况:(1)“三旧”改造管理机构批复情况。 (2)用地来源情况:包括土地使用人报告情况,有关部门证明意见等。 (3)经在我局网站(www.laho.gov.cn)协助司法执行信息查询,该地块至今无土地使用权查封情况。 (4)地籍调查情况:该地块现状、经测绘单位实测的面积,界址是否清晰等。 (5)土地使用人的具结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意见。 二、房屋权属确认方面:(不对每间房屋进行表述,只表述总体情况)房屋摸查成果情况、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及反馈的总体情况。 三、处理意见及依据:该地块土地来源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 1995第26号)、《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09〕56号)、《关于“三旧“改造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处罚问题的通知》(穗国房字〔2010〕747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简政放权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193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符合土地使用权属确认的条件。需确认权属房屋(详见附件)的所有权清晰,符合所有权确认的条件。拟同意向 核发《关于 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内容附后。 妥否?请审批. 审查人: 年 月 日 | |||||
区分局产权科审核意见 | ||||||
区分局局长审批意见 | ||||||
市局产权处审核意见 | ||||||
市局局长审批意见 | ||||||
备注 |
附件11:
区(县级市局)关于 “三旧”改造项目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国房改确函〔 〕 号
(现用地单位):
你单位关于 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进行确认的申请收悉。
经审查, 改造地块符合土地房屋权属确认条件,具体确认情况见附件1、附件2及附件3.
本函仅证明“三旧”改造地块的土地及房屋的实际情况,不得用于抵押、交易等其他用途。
专此函达。
附件:1、 区“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情况表;
2、附图;
3、房屋权属确认明细表。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区分局(县级市局)
年 月 日
附件1:
区“三旧”改造土地使用权情况表
土地使用权人 | 证件号码 | |||
地址 | ||||
所有权性质 | 占有份额 | |||
地号 | 图幅号 | |||
土地总面积 | 平方米 | |||
其中地类面积(平方米) (2007年现状)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其 中 | 耕地 | |||
园地 | ||||
林地 | 未利用地 | |||
牧草地 | ||||
其它 | ||||
备 注 | 1、本宗地为历史用地,地块范围见附图; 2、仅用于“三旧”改造工作中的历史用地使用权确认。 |
附件2:附图
附件3:
房屋权属确认明细表
改造单位及项目地址:
序号 | 权利人 | 地址 | 地号 | 权属性质 | 原证载层数 | 实测层数 | 原证载面积 | 实测面积 | 确认权属面积 | 备注 | ||||||
用地 | 建基 | 总建 | 用地 | 建基 | 总建 | 用地 | 建基 | 总建 | ||||||||
1 | ||||||||||||||||
2 | ||||||||||||||||
3 | ||||||||||||||||
4 |
注:1、权属性质分为“国有”、“集体”;
2、序号上的编号应对地形图上没栋建筑;
3、未发证的,在备注栏注记“未发证”。
附件12:
卷 内 目 录
编号:
国土改确函〔 〕 号
申请人 | |||||
编号 | 文件名称 | 件数 | 页数 | 附注 | |
1 | 权属确认受理通知书(回执/存根) | ||||
2 |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审批表 | ||||
3 | 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申请书 | ||||
4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意见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授权委托书 | ||||
6 | 身份证明 | ||||
7 | 土地来源报告 | ||||
8 | 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 ||||
9 | 勘测定界图、房屋测绘成果等地籍调查成果 | ||||
10 | 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 ||||
11 | “三旧”改造地块房屋产权摸查情况表 | ||||
12 | 各宗地的土地权属确认文件 | ||||
13 | 区(县级市)“三旧”改造管理机构同意分散土地归宗或置换用地的批复 | ||||
14 | 经实地测量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 ||||
15 | 公证书 | ||||
16 | 《集体土地所有证》 | ||||
17 | 征地协议、支付凭证 | ||||
18 | 租赁合同 | ||||
19 | 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具的处理(处罚)决定 | ||||
20 | 具结书 | ||||
21 |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的函 | ||||
22 | 其他相关材料 |
立卷人: 时间:
附件13:
“三旧”改造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确认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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