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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诉讼指南→闲置土地查处→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 根据控规要求多个地块需进行整体开发建设,政府部门也为整体颁发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认定闲置的单位应当以项目整体规划用地面积为单位
  • 海南高院裁判:因毛地出让、规划变更而造成的土地闲置属于政府原因造成闲置
  • 收回“闲置”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和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宗地所在位置没有总规、控规覆盖,亦无具体规划用地指标,不具备开发建设的条件,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和收回程序:通知、送达等程序或者其他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程序轻微违法”,收回闲置土地过程中程序轻微违法的,可确认相关收地行为违法,不必撤销
  • 最高法案例:闲置土地查处的对象为国有建设用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怠于履行开发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义务构成闲置土地
  • 是否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闲置土地的处理,不能以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合法性
  • 政府与企业共同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分担与时间认定
  • 政府做出闲置土地收回批复后,没有下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的,直接以该批复为依据公告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对企业实体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该批复具有可诉性
  • 闲置土地处置中闲置原因的认定:及时报规报建是用地单位的义务。政府未能向企业提供明确的用地指标和规划条件的,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 相关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建设行为(如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临时许可证》等)及商品房预售颁证行为构成对企业建设开发行为的认可,属非由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不宜收回
  • 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出于其自身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投资利润的考虑要求提高地块容积率而未获政府批准,延期开发导致闲置的,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 企业处于申请报规报建阶段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且实际未开发动工的,不能阻却闲置土地的查处,仍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
  • 规划报建受阻是阻却闲置土地查收的有效抗辩事由
  • 闲置土地查处以出让合同载明的宗地为单位,不以项目为单位
  • 山东省高院案例: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原因应尽调查核实义务,未尽调查核实义务的,属事实认定不清,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可确认违法
  • 土地部门供地时未达“净地”的,不得作为闲置土地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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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土地因未按照约定达到“三通一平”条件而未能开发利用,可以认定企业有正当原因,不符合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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