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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

诉讼指南→闲置土地查处→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宗地所在位置没有总规、控规覆盖,亦无具体规划用地指标,不具备开发建设的条件,属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
  • 最高法案例:闲置土地查处的对象为国有建设用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怠于履行开发建设国有建设用地义务构成闲置土地
  • 政府与企业共同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责任分担与时间认定
  • 闲置土地处置中闲置原因的认定:及时报规报建是用地单位的义务。政府未能向企业提供明确的用地指标和规划条件的,属因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 相关政府部门对案涉土地建设行为(如颁发《施工许可证》、《规划临时许可证》等)及商品房预售颁证行为构成对企业建设开发行为的认可,属非由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不宜收回
  • 企业自出让合同约定—政府实际交付土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之日1年内未动工构成闲置,处罚时效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 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出于其自身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投资利润的考虑要求提高地块容积率而未获政府批准,延期开发导致闲置的,属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 企业处于申请报规报建阶段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且实际未开发动工的,不能阻却闲置土地的查处,仍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
  • 山东省高院案例:国土部门对闲置土地原因应尽调查核实义务,未尽调查核实义务的,属事实认定不清,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可确认违法
  • 最高法院判例:土地使用权人启动报规报建工作只能视为其具有了开发建设的意愿,在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并依法动工开发前,依据前述规定,不宜认定其已经主动采取了措施消除或减轻闲置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也不能阻却闲置土地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