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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指南→物权纠纷→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认定铁塔公司侵权,但考虑到基站建设维护费用高,组织当事人协商使用,但由于产权人有其他安排,最终判决铁塔公司返还房产给产权人。
  • 法院认为,电信基础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是经过整体规划建设的,关乎社会公众利益,机关团体及公民等应当具有配合及容忍的义务,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的排除妨害的诉求不予支持。
  • 法院认为,电信设施产权人按《公用电信设施计算方法》的规定,主张损害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并予以支持。
  • 法院认为,该通讯基站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清除涉案线杆和地下电线,不符合社会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铁塔分公司对陈振林的侵权行为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解决更为适宜。
  • 法院虽认定铁塔公司侵权,但基于铁塔建设具有公益性质,保障公众的通讯畅通,未支持土地使用权人的排除妨害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