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ggle navigation
律房律地
首页
创建账户
律房律地团队
联系我们
登录
帮助
登录
房地新闻
创建账户
律房律地团队
关于我们
帮助
房地集市
法律法规
房地诉讼
房地培训
政策解读
政策汇编
破解动迁僵局
诉讼指南
→
城市更新(三旧改造)
→
破解动迁僵局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适格主体(广铁中院案例)
旧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2020]最高法行申14361号)
小区业主可否通过“多数决”启动旧改?
旧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2021]晋民申1124号)
旧村改造属公益事业,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2018]最高法行申5987号)
旧村改造属于公共利益([2021]晋民申1121号)
城市更新部门有权对未签约的旧村改造之被拆迁人补偿安置事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2023]粤7101行初26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