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指引》所涉法律风险解析

律房律地 刘汉

一、合同争议法律风险

(一)合同条款漏洞风险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众多类别的合同,如建设工程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改造实施协议等。若合同条款不够严谨细致,存在模糊不清或遗漏关键事项的情况,容易引发纠纷。例如在拆迁安置协议中,对于安置房交付标准、违约责任等约定不明,可能与被拆迁人之间产生矛盾。 此外,改造主体与政府基于管理费的代建合同、向政策银行申请专项借款合同尤其是还款约定等内容,如何有效规避不当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参考案例: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拆迁安置合同对安置房的交付标准约定不明确,仅简单约定“按现行标准交付”,未具体说明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等细节。征拆主体在交付安置房时,仅提供了毛坯房,而未进行任何装修,且小区配套设施也未完全到位。被拆迁人认为改造主体未履行合同义务,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征拆主体按“精装修”标准交付,同时赔偿延迟交房的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被拆迁人将征拆主体诉至法院。

(二)合同变更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法律风险:工程内容发生实际变更、工程签证变更实际工程量、合作方式变更等因素常导致合同变更。如果未经合法程序或未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可能使原合同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产生法律风险或者审计风险。比如合作方擅自变更合作协议中关于收益分配的约定,但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另一方可能不认可变更后的分配方式,引发法律纠纷,并可能对项目通过审计检查产生影响。

参考案例: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改造主体与设计单位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府规划调整,项目容积率发生变化,导致原设计方案需要大幅修改,双方同意增加设计费用以覆盖额外工作量,但未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设计单位按照新的规划要求完成了设计工作。然而,在项目结算阶段,外部审计机构发现,设计费用的增加缺乏书面合同依据,且未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审计机构认为,设计费用的增加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违规支付风险,对该问题提出了审计意见。

二、财税违规法律风险

财税违规行为可能引发严重的法律风险,改造主体或相关企业发票不符合“三流一致”(即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一致)的要求,甚至通过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手段实施偷逃税行为,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不仅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还可能触犯《刑法》中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相关规定。

一旦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上述违规行为,将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等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例如虚开发票数额巨大或偷逃税款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此外,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经营资质也可能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导致融资、招投标等经营活动受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三、资金流转法律风险

资金挪用风险: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量大,如涉及巨额的专项借款,若改造主体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如用于其他商业投资,导致项目资金短缺,影响工程进度,可能引发与施工方、供应商等的合同纠纷,严重时还可能因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人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在项目启动初期,资金审批流程若不够严格,如对资金用途审核不细致,未充分核实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法分子可能通过虚报项目预算、虚构项目支出等手段,骗取审批通过,从而将资金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在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环节,若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如未建立定期的资金使用风控管理制度,可能存在项目资金被私自转出的风险。

《关于通过专项借款支持城中村改造工作方案》第五条资金使用要求:(一)专项借款支持符合条件项目的前期工作、征收补偿安置、安置住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二)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 借款银行等共同加强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专款专用,严防违规截留、挤占或挪用、调用风险。

参考案例:在韶关某改造项目中,D改造主体公司在 2021 年将 1500 万元的项目资金挪用于投资一家酒店。该项目的资金审批环节存在漏洞,对资金用途的审核流于形式,仅简单查看了申请文件,未进行实地调研和详细核实。最终,这使得该改造项目的工程进度停滞,施工方因未收到工程款而停止施工,供应商也拒绝继续供应材料。施工方和供应商纷纷将 D 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环境及文物保护法律风险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诸多环境及文物保护法律风险。环境污染方面,施工活动易产生扬尘、废气、施工废水、生活污水和噪声污染,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规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将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诉讼等后果。

对于文物损毁风险同样不可小觑,改造前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进行文物调查勘探,施工中发现文物易造成破坏,导致项目停工,需承担修复费用和高额罚款。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不力,擅自拆除、改建、迁移,或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违规施工,不仅会触犯法律,还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项目方需承担巨额修复重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