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与审批手续问题

一、改造前的产权问题

改造前现状房屋(被拆除翻建的房屋)产权与资金众筹、表决比例等密切。常见的问题有三:

(一)历史产权:

1、没有产权登记的历史房屋;如1967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房屋,当时没有报建要求,后来有未办理产权手续,此类房屋的产权人、产权面积如何确认?

1、房改房未购买公摊面积的;

(二)产权不清:

1、登记产权人已死亡,继承关系不明。

2、登记产权人下落不明。

(三)违法建设:

旧城镇的违法建设往往存在较久,邻里也都习惯了,不再有强烈反对意见,有的还在公安派出所办理门牌登记,还有的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处理这部分历史违建难度极大。

然而,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必然会影响改造推进。

二、改造后的产权问题

(一)不动产登记问题

根据《办法》,城镇危旧房改造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动产权登记需要土地来源资料。老城区的一些危旧房用地可能并没有清晰、完整的土地来源资料。这可能需要先办理历史用地确权。

(二)出让年期的不一致

新增面积的出让年期与原有面积的出让年期不一致;如果原有面积未曾办理办理过出让手续,可能会出现历史划拨与新增出让并存的情况。

(三)独立确权登记的面积如何登记?

地下空间、不需移交政府服务设施(直接为住宅使用配套的物业服务用房、智能控制室等除外)是可以独立确权的,这部分面积的产权人依法应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但如何使用会发生困难。浙江的做法是依法销售,销售资金用于弥补建设成本,也可以由建设单位PPP。

三、行政审批与产权登记的主体

建设过程中的一系列行政审批手续(工规证、施工许可证等),以及首次登记,以全体产权人、全体安全责任人,还是自主更新委员会、项目建设单位?

从法理上看,无疑应当是全体产权人,但如何记载于相关证照上?

记载其他任何主体名下,不但于法无据,也存在着税收、道德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