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动迁非村民受让宅基地房屋?


2007年,村民甲与非村民乙(男)签订《转让住宅地协议书》,将登记在甲名下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下称“案涉房屋”)转让给乙,同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给乙。2010年,乙的儿子丁出生。

2013年,乙与其妻丙协议离婚,约定:

第一,乙与丙之子丁由丙抚养;

第二,案涉房屋归儿子丁所有;

第三,若案涉房屋遇政府征地、拆迁的,补偿款用于给丁买房。

自此,案涉房屋一直由丙、丁居住使用至今。

问题:如何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确保动迁工作顺利推进,又最大限度防范风险?

分解问题:

1、甲、乙之间的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2、改造实施主体应与甲、乙、丙、丁中的哪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乙与丙在离婚协议中将案涉房屋分配给丁,是否即可视为案涉房屋已丁所有。

分析:

这是一个有不动产登记的房地产,需要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所以,需要村民甲的配合。

丙、丁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拆除房屋需要丙、丁的配合。

所以,拆补协议需要与甲、丁(丙为丁的法定代理人)来共同签署,如果甲不认识或不认可丁,可以将乙拉进来共同签署。

“共同签署”的形式可以多样的,既可以一起在一份合同书上签字,也可以与丁签后,找甲来确认,也可以找甲出一份承诺书。

问:可不可以忽略甲?

答:不可。

理由:

其一,注销产权需要甲的配合。如果根据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宅基地房屋注销产权手续简单,不需要甲的配合,则此理由不成立;

其二,甲、乙的转让宅基地的合同依法无效,甲有可能依据自身产权人的身份,主张补偿权益。甲的现身,也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利益归属。

因此,忽略甲的风险比较大,不可忽略。然而,如果当地注销产权不需要甲出现,且由于动迁时间紧,甲也不太愿意配合,则可以冒险。后续的麻烦后续处理,不要影响项目推进。

问:如果甲愿意配合,顺利签署拆补协议,将来回迁安置房能否登记至丁的名下?

答:不能直接登记至丁之名下,但通过曲折迂回的路径可以实现。

理由:禁止非村民持有宅基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一直以来的立场(199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如果复建安置地块仍为集体所有,丁作为非村民,无法直接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仍在甲的名下。如果复建安置地块转为了国有土地,则可以办理交易,转移登记至丁之名下(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各地政策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