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1〕242号),以及《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四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在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期应在土地使用年限内。

  第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设坚持分类分区差异化和集约紧凑发展原则,强化规划引导,统筹空间利用,有效保障基本停车需求,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由市、镇街(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工作通过市、镇街(园区)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进行统筹协调,形成市镇联动实施机制。

  第八条 市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停车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市停车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其中: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计划,并对建设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督办考核与监督,协调组织推进项目建设;统筹指导停车设施信息化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机械式停车设备等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申请,对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生产(含安装、改造等)、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服务市场主体登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立项工作;制定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技术防范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规划审批及相关用地手续工作,依照本办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负责制定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用地方面的鼓励政策。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基础等土建部分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其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人民防空、财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轨道交通、税务、供电和镇街(园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参照市做法,建立镇街(园区)停车设施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镇停车联席会议),指定牵头职能部门,明晰属地相关职能部门职责。镇停车联席会议负责根据市工作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开展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审定年度辖区停车项目建设计划,审议、审核辖区内停车项目建设性质,协调解决辖区内停车工作中的问题,加快推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章 设置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地上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间加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的,按照特种设备类项目申报实施或安装,具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申报管理。

  建设地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建筑类项目申报建设,其报建和验收程序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其中机械式的停车设备建设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设施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停车场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前款所称大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少于300(含)个的停车场。

  第十四条 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施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相协调融洽,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四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五条符合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原则上按照特种设备实行申报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手续,但应根据项目实际办理涉及土建、消防部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消防安全性)、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社会投资类的免于办理工程立项手续,政府投资类的按政府投资项目流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实行申报管理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可委托他人代为申报。

  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的,由业主委员会申报;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申报。

  利用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申报。

  第十八条按项目性质,由市、镇街(园区)分类分级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由市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受理,其他的项目由镇停车联席会议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一)同一地块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

  (二)设施或建筑高度超过20米的;

  (三)属于在国、省、县道公路及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两侧临街项目的;

  (四)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牵头受理部门申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二)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委托申报的,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书;

  (四)在村(社区)或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的,提供按规定要求由村(社区)集体民主决策程序的表决资料,或相应业主参与表决及同意的相关材料;

  (五)设施用地红线图(标注宗地四至范围,1:500比例尺,规格为大地2000坐标系);

  (六)能够体现选址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设备高度、结构型式、消防间距、出入口设置等要求的设计方案及图纸;

  (七)能够体现周边环境实地实景状况的效果图;

  (八)停车设施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交通分流方案(大型停车设施需提供交通评估报告);

  (九)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提供绿地置换补偿方案;

  (十)环保、施工图审查材料(本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实行容缺办理,申报主体可签订承诺书,承诺在开工前完成办理并提交牵头受理部门);

  (十一)需设置附属户外广告设施的,还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第二十条 牵头受理部门受理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对材料齐全的项目,应及时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轨道交通等部门意见,属于市级审议的,还需征求属地镇街(园区)意见,并将项目具体位置、占地面积、车位数、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政府网站及设备现场周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牵头受理部门综合征求意见情况,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出具审议意见(样式见附件2)。市停车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审议意见抄送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属地镇街(园区);镇停车联席会议审议的项目,审议意见抄送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停车联席会议牵头受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审议意见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前期设计及实施工作。审议意见表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设备仍未开始动工的应当重新申报办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前,申报主体应向施工图一类审查机构申请开展项目基础等土建部分施工图设计审查(含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由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基础等土建部分具备施工条件后,应向属地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项目竣工后,申报主体应在镇街(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审议意见及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样式见附件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将有关项目设施信息同步函告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项目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报主体实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设备监造管理,对项目所需设备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

  鼓励申报主体选取先进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提高停车体验。

  第二十六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二十七条 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法规、规划和设置规范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在不影响安全和不减少停车位前提下,可按前期建设方案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期建设方案中应包括附属户外广告设施结构及配设比例等,原则上不能设置独立式落地户外广告设施。

  第二十八条 鼓励在满足充电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安装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充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消防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注册登记手续;对环境敏感区的大型停车场,应由镇街(园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设施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三十条 对外收费经营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收费经营的停车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车设施基本信息资料,并将停车设施动态运行数据按要求实时接入市停车设施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可凭项目审议意见及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向供电、供水部门办理用电、用水报装手续。

  第三十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若申报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已安装且无法整改的设施,由原申报主体组织拆除。

  第三十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经常性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使用单位投保公共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实施、安装、管理等事中事后监管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七条因城乡规划实施需要拆除机械式停车设施的,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拆除。实施单位可依法给予设施产权人合理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东莞市 XX 镇街(园区)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表.doc

  2.东莞市 XX 镇街(园区)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审议意见.doc

  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doc

  4.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图.doc

5.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审议流程图.doc

附件1

东莞市 XX 镇街(园区)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申报表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泊位数量

投资概算

拟开工时间

拟竣工时间

用地类别

(在□打√)

□1.机关、事业单位自有建设用地;

□2.居住小区自有建设用地;

□3.其他单位或个人自有建设用地。

提供资料

清单

(在□打√,资料附后)

注:★为本次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资料;其他为可本次提交,也可在设备安装前完成。

★□1.建设用地要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

★□2.委托申报的,提供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书(原件);

★□3.提供按规定要求由村集体民主决策程序表决资料或相应业主参与表决及同意的相关材料;(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4.设计方案(能够体现设备高度、用地范围、结构型式、消防间距等)及效果图;

★□5.设施用地红线图;

★□6.周边区域交通分流方案(或交通评估报告);

★□7.占用自有建设用地附属绿地的,提供绿地置换补偿方案;

★□8.需设置附属户外广告设施的,还需提供户外广告设置方案。

□9.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文件(复印件)

□10.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网上截图打印)

□11.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复印件)

□12.土建部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意见(复印件)

□13.与其他利益相对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证明(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东莞市 XX 镇街(园区)机械式停车设施项目审议意见

编号: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泊位数量

投资概算

高度

结构型式

占地面积

层数

用地类别

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意见

包括:经XX年XX月XX日XX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安装前应当完成的其他手续提醒、安装过程的注意事项提醒、审议意见有效期等信息。市镇两级联席会议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

XX联席会议牵头受理部门

(盖 章)

年 月 日

注:1.编号规则:行政区编号+年份+两位顺序号,如莞城:50202401。

2.行政区编号:市(10)、莞城(50)、东城(51)、南城(52)、万江(53)、石龙(54)、虎门(55)、中堂(56)、望牛墩(57)、石碣(58)、高埗(59)、麻涌(60)、长安(61)、沙田(62)、道滘(63)、洪梅(64)、厚街(65)、寮步(66)、大岭山(67)、大朗(68)、黄江(69)、樟木头(70)、清溪(71)、塘厦(72)、谢岗(73)、凤岗(74)、常平(75)、桥头(76)、横沥(77)、东坑(78)、企石(79)、石排(80)、茶山(81)、松山湖(82)、滨海湾(88)、水乡(89)。

附件3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表

监检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通讯地址

申请单位联系人电话

申请单位联系人手机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地址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备类别

设备品种(型式)

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使用登记证编号

单位内编号

生产(制造)许可证编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编号)

提交的资料:

1.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

2.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备案证明。

3.整机型式试验备案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约请单。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告知书。

5.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备注:

邮箱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联系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申请表可根据情况附页填写。

附件4

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图

附件5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