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宅基地证的法律效力?

律房律地 龚军伟

疑似“一房二卖”问题:同一地址有两个非村民权利人分别持有产权证(宅基地证),其中一人实际占有房屋并收取租金十余年,另一人默不作声直到旧改动迁时才现身并主张权利。

两个证均无法在住建系统查询到备案信息,应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总的原则:结合宅基地证档案资料、村集体(社区)留存的建房许可记录、宅基地流转记录(含交易协议)、房屋使用情况、村社出具的证明等资料,进行综合判断。

整理出两名权利人所持有的产权证(宅基地证)的办理过程,将宅基地证上信息与宅基地证档案资料、村社历史留存资料的进行比对,结合权属历史变化以及现状综合分析。

首先,根据宅基地档案资料进行判断。

不动产权属确认一般原则为“权属登记为主,历史现状为辅”。根据民法典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实际工作中,由于建国后我国并未及时建立规范的不动产登记簿制度,通常相关档案资料可以认为是不动产登记簿。

其次,依据村社历史留存资料进行判断。

如果没有宅基地档案资料,则可以根据村社历史留存资料进行判断。

再次,印章鉴定来进行判断。

如果既没有宅基地档案资料,也没有村社历史留存资料,建议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宅基地证相关印章按有关程序进行鉴定,如相关印章被鉴定为不真实的,不予认可该宅基地上信息。

第四,根据两证之间的关系来判断。

如相关印章均被鉴定为真实的,则根据各方提供的交易记录和协议以及村社证明来梳理两证之间的关系,如果可以证明一证是从另一证经多次交易转手而来,则显然前证是一个应当注销的产权证,不应认可其效力。

第五,根据村民身份来判断。

根据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特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即对特定城镇居民取得宅基地的合法性作出了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综合前述规定,并不是“非村民”取得宅基地证就一律否认其效力,应当结合权利人获取宅基地证的来源,以及取得背景是否符合当时的时代背景要求,从而判断该证件的合法效力。

第六,根据物权原理来判断。

如果两本证件都具有同等的合法效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按照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从而明确本案中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囿于当时证的版式有限,一些厂房或商办用房也发了宅基地证,此部分房屋不能以住宅视之。不过,这部分房屋大都是集体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