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民企合作的风险

律房律地 龚军伟

一、项目招商前的合作

与民企成立合作合资项目公司,共同投资获取尚未招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26日)第九条“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不得在参与主体资质条件中单独对非国有资本主体设置附加条件。”选择合作或合资的民企,应当公开操作,且不得量体裁衣设定条件。

二、项目招商后的合作

民营房地产公司已经公开程序成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企业,并成立了项目公司(合作企业的子公司)。国企以受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控股民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

如同房地产公司市场拿地一样,不需要公开程序,但融资地块至少已经可以评估(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且国企最好是房地产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