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决策风险

律房律地 龚军伟

一、国企投资监管规定严密严格

自从2006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实施《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以来,我国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体制机制。

(一)2017年《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

(二)2018年《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规〔2018〕21号)

(三)2019年《广州开发区国资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国资局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开发区国资局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0版)〉的通知》(穗开国资〔2019〕213号)。

二、投资决策的要求

(一)程序合规:

1、项目类别合规

2、决策流程合规

3、决策主体合规

(二)实体合规:

1、材料齐备:尽职调查(项目、财税、法律等)、经济可行性报告(经济测算)、法律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等。

2、内容靠谱: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经济可行性分析科学、合理、准确;法律可行性报告依据充分、论证严密。

三、旧村改造项目的投资决策难点(风险)

(一)传统尽调难以发现全部真相。

传统的尽调内容无法适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需求,且大都是书面材料的审查与分析,缺少实地的深入调查。如,缺少动迁难度的调查与分析,缺少对前期成本的深度调查与分析等。律房律地团队在总结法律、财税、项目体检的基础上,结合本团队的专业优势,将传统的法律尽调、财税尽调、项目体检、社会风险评估等融合贯通,提出项目体检的概念与服务产品。

(二)经济可行性报告不准确。

成本测不准:基础数据不准确,动迁费用测不准;

收益测不准:规划条件尚不明确;房价下行;政府管控等。

如果规划条件尚未明确,实际上无法开展有效评估。

(三)法律可行性报告深度不够。

多数法律尽调及意见书专业度不够,对旧改政策掌握不全,对土地政策研究不深,只能从《民法典》《公司法》等国家基本法的层面,提出一些常规的意见,但这些意见往往由于不符合一些历史情况而无法适用。如,非村民持有宅基地是否一律无效、历史用地的手续合法性如何判断等;还有的由于对我国土地管理的历史与现实了解不深,常常闹出一些笑话,如历史上为村的工业用地颁发的《宅基地证》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