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接手城中村改造项目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原来已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主体)建立了各种合作关系(旨在获取项目的各种前期协议、经过政府认可的公开程序引进的意向合作企业或正式合作企业等)的开发企业尤其是民营房地产公司,基本上都濒临倒闭或破产。对于尚未动迁的项目,尚可紧急刹车。然而,对于已经动迁甚至已经拆迁了大量房屋的项目,刹车无法解决村民临迁在外、集体物业经营收益无着落等困境。为了维护村民利益不受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区政府指示区属国企接盘,成为一个必选项。

区属国企作为一个企业,自负盈亏是题中应有之义,并且还有国资保值增值的经营压力,而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接手这样的项目,无疑风险巨大。

一、向民企支付溢价的风险与防范

两种情况:一是未完成招商的项目,民企完全退出前期协议,由国企受让前期协议,继续推进余下的前期工作;二是已经完成招商的项目,民企完全退出,国企收购民企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

这两种情况,民企一般都会要求支付远高于显性成本(与项目直接相关且有合法票据证明的成本费用),有的直接要求天文数字的平台费(一般按照计容可售面积计算)。

对于前者,由于国企受让的仅仅是一纸前期(服务)协议,尚未锁定合作企业身份,也即是说从协议的内容看,受让人受让的是一堆服务义务,并没有清晰可见的实在利益(土地使用权),以计容可售面积来计收巨额平台费,因此在此阶段根本无法评估,很难经得起审计,即便是双方都是民营企业,可能也会有“洗钱”嫌疑。

对于后者,虽然锁定了合作企业身份,需要经过投入巨额资金、漫长动迁、繁琐的审批等才可能形成一块净地,这一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也就是说,尽管这种情况下,收取一定的溢价比第一种情况具有合理性,但收取按照计容可售面积计算的巨额平台费,但仍然很难经得起审计。必须要经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的评估。

防范方法:经过审计查账核实民企前期投入的合理合法的成本费用,在此计算一定的资金利息。

二、与民企合作的风险与防范

二种情况:一是与民企成立合作合资项目公司,共同投资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是以受让股权或增资扩股等方式参股、控股民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公司。

对于前者,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26日)第九条“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以及互联网等渠道广泛发布信息,不得在参与主体资质条件中单独对非国有资本主体设置附加条件。”选择合作或合资的民企,应当公开操作,且不得量体裁衣设定条件。

对于后者,作为民企的项目公司必须已经公开程序成为城中村改造的合作企业,且融资地块至少已经可以评估(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

三、村集体依法解除与原合作民企的合作关系,国企依照公开、村民表决等程序接手项目的风险与防范

在此情况下,国企与民企不发生直接关系,总的来说,风险较小。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来村与民企的合作合同或前期合同存在漏洞,则很可能出现民企起诉村集体、冻结账号、查封土地等诉讼、保全或执行行为,必然会影响国企接手后的推进。

 

总的来看,如果城中村改造项目处于尚未招商的前期阶段,国企按照党委政府要求接手项目,对价应当限于民企在前期阶段实际发生的合法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资金成本;如果项目已经完成招商,则应当严格按照国企决策程序,履行评估、集体决策等程序;无论项目是否完成招商,如果村与民企的合同是完善无瑕疵的,则最好先由村集体表决依法解除与民企的合作的关系,国企再按照程序经村表决成为合作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