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行为可以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违法用地案件可以按照违法建设查处

朱光仕与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2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光仕。

  委托代理人:陈文华,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昌化,镇长。

  再审申请人朱光仕因诉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中法行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光仕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把旧校舍改建为住宅,既不是新建也不是扩建,没有占用村道,更没有占用农田耕地。而且申请人所在的金洞村上角组属于粤北贫困山区,不是所谓的乡、村规划区,当地村民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住宅,均无需审批。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没有占用农用地建住宅,涉案建筑物所在地不属于乡、村规划区,《土地管理法》第44条、《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不适用于本案。3.原审判决采纳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起诉讼后收集的证据,严重违反与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依法应当得到赔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本案中,朱光仕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占用部分农田和原有村道建筑围墙、门楼、副房等建筑物(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此,东华镇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对朱光仕的涉案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鉴于东华镇政府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前没有依法告知朱光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程序上存在瑕疵,故原审判决确认东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正确。至于朱光仕提出东华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应对其涉案建筑物恢复原状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涉案建筑物是违法建筑,不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故对朱光仕的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东华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的涉案建筑物是违法建筑,朱光仕未能提供东华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事实证据,故朱光仕认为其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属于合法建筑,依法应该得到赔偿的主张,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朱光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光仕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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