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
一、调查取证环节
(一)执法人员的要求
两名持有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临时工不行。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
现场勘验测量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场。
(三)签字要求
尽量不要使用设计后的艺术签名,且注意摁手印。
(四)调查询问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
需要当事人签名摁指印。
(五)全程记录
特别是在当事人拒不配合的情况下,有必要全程录音录像。
二、陈述、申辩与听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违法建设的处罚案件,大都是重大的,大都需要举行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三、法制审核环节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容易忽视的环节。
四、送达
非常重要。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