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建设与征收补偿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天河区因建设广州第二中央商务区,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车陂村第十二经济社村民住宅被纳入到政府土地收储和开发建设范围,2017年9月起开始进行签约补偿工作。案涉建筑物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6月6日,天河城管执法局对案涉建筑立案,并于2018年8月4日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李xx等三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广州市天河区xxxxx号合资兴建一栋六层框架结构建筑,于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60.1平方米,建筑面积426.8平方米。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建设。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

李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建筑物的建设时间在1999年至2009年之间,天河城管执法局直接认定建设时间在2008年不够严谨,但认为本案违法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天河区车陂第十二经济社村民住宅已在2017年9月被纳入到政府土地收储和开发建设范围内,并在2017年9月起开始了征收补偿签约工作。鉴于涉案房屋已被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之内,应遵循政府相关征收拆迁补偿规定来处理涉案房屋的拆除和补偿问题。被上诉人应知晓涉案房屋的上述情况,仍在涉案地块的征收补偿工作已开展8个多月,涉案房屋无人居住的情况下,以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为由进行立案查处,属于重复处理。因此,对于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