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执行应当对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基本案情:海珠区政府作出《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批复》后,海珠城管2017年9月28日对案涉违法建设101房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公告》并张贴在101房附近,告知将于2017年10月19日依法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拆除,并告知实际使用人于2017年10月18日前自行搬出所涉违法建设内的财物,拒不搬出的,被告将依法代为临时保管。
2018年4月23日,海珠城管将101房东侧搭建物强制拆除。
原告陈倩盈(业主)表示因被告强制拆除行为导致里面的洗衣机、热水器、电饭锅等被雨水、楼上倒水等浸泡后存在坏损,陈倩盈并重新装修雨棚等花费人工费、材料费共计14110元。
法院认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
本案被上诉人(海珠城管)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既未依法制作执法笔录,也未对案涉搭建物内的上诉人合法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强制拆除行为完成后,在上诉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也未如公告所述对上诉人的财物进行代为临时保管。被上诉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上诉人要求赔偿,但对自己主张的损失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其请求赔偿重新搭建涉案101房旁搭建物的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上诉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点评:
强制拆除前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见证人见证签名或盖章。未制作清单的,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执法机关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执法机关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