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尽责处理违建投诉

案例:接到投诉后未及时查处程序违法

基本案情:2012年陈某在涉案房屋二楼天台搭建的51.95平方米简易结构建筑物,越秀城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某限期拆除。

越秀城管先后组织三次强拆,陈某在第三次强拆中自行拆除简易铁皮屋,城管协助拆除砖墙,但仍然有部分架子未拆除。

2016年11月4日投诉人发现陈某在原拆除的砖墙基础上加建铁皮屋,投诉要求越秀城管对对天面全部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越秀城管信访回复称:“原xx街城管执法队已于2012年期间对xx号2楼天台的涉嫌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xx街执法队分别于2013年5月23日、2014年11月12日、2015年1月9日对上址违法建设案件进行强制拆除,将天面搭建物予以拆除,已拆到违法当事人不能居住使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后,当事人用简易材料搭建简易窝棚并在天台上放置四角形太阳伞和可活动的锌铁皮推车,上述太阳伞和手推车依法规不属于违法建设。”

投诉人认为越秀城管不履行职责,起诉到法院。

诉讼中,越秀城管确认楼顶上的尖顶四角形太阳伞和长方体状物体是新建的,越秀城管提供一张2017年2月17日在案涉地点对面楼房拍摄的照片。

法院认为,越秀城管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投诉后,有再次对涉嫌违建现场进行新的详细调查处理。越秀城管称长方体状物体是锌铁皮推车,该推车和尖顶四角形太阳伞属可活动物体,不属于违法建设,但其提供的照片无法识别该长方体状物体是否锌铁皮推车,是否可活动,是否属于固定搭建物,无法识别尖顶四角形太阳伞下面是否存在固定搭建物。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