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物业服务企业辅助查处违法建设查处的权力是否合法合理?

为了提高查处违建的效率,许多地方的立法赋予物业服务企业一定的执法权,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采取制止违法建设施工人员、设备、车辆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等合理措施”,

存在合法性问题。

判断违法建设,显然这是一项行政管理职能,不宜交给一个市场主体来行使;

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本质上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是行政强制措施的辅助措施,显然不应当由一个市场主体来主动行使。

比较合适的做法是赋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的义务,即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以及在接到执法部门的指令后,配合实施某些措施,如“制止违法建设施工人员、设备、车辆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等”。

也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48条第2款: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也存在合理性问题。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经营主体,首要的任务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不是配合甚至代理行政主体完成行政执法任务。不合理地赋予物业服务公司行政管理的义务,有可能诱发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扰乱小区安宁,影响社会和谐,最后还是会演化成政府的维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