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实施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我市“三旧”改造新一轮工作高效开展,加快推动项目动工建设,我局编制了《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9日

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实施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筹主导,建立公平透明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市场,以“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推动“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粤府令第27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关于聚焦先进制造打造高品质空间全面加快“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东府〔2023〕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改造模式按本细则实施。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改造单元需引入市场主体对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进行改造;

(二)改造单元范围内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不同情形混合,需引入市场主体实行整体改造。

改造单元内,政府主导、符合条件的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及其他形式改造,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流程

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是由政府明确改造条件后,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实行前期工作、确认主体、实施方案、开发监管四个阶段的全流程管理。一个改造单元原则上整体挂牌确定一个实施主体。

四、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是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规划方案、核查不动产权益、意愿征询、拟定补偿方案、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编制公开交易方案等前期工作,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公开挂牌招引实施主体。成交后组织编制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负责改造单元的实施监管,配合做好验收工作,接收和管理配建的公共设施。具体工作可由镇街(园区)指定相应管理机构承担。

市自然资源部门:是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镇街(园区)开展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相关工作,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片区统筹规划、单元规划(××详细规划街坊控规调整)(以下简称“单元规划”)、公开交易方案、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等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审核公开交易方案涉及的工业〔包括新型产业(M0)〕、科研、仓储等产业类项目相关产业政策执行和适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款计收和分配事项。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镇街(园区)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管和分配工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市轨道交通局:负责审核TOD范围内“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政府分成方式和内容,签订TOD物业分成合作协议,并负责监督镇街(园区)、实施主体落实合作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交易平台,负责发布公告、接受咨询和报名、实施主体确认等。

其他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职责。

市自然资源部门行使职权,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在市自然资源局事权委托范围内参照执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等应自觉履行信息保密等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阶段,镇街(园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改造单元的各项前期工作,明确规划方案、政府收益、改造条件等内容,使改造单元具备公开挂牌交易条件。前期工作主要包括:

(一)编报规划方案;

(二)核查不动产权益;

(三)拟定补偿方案;

(四)开展意愿征询;

(五)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六)编报公开交易方案。

一、开展方式

(一)工作主体

镇街(园区)政府是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可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镇街(园区)政府自行实施,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熟悉省、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具备规划设计、房地产测绘、土地和房地产估价、拆迁补偿、方案编制、法律事务等方面技术力量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前期工作;

2.镇街(园区)政府委托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统筹前期工作,采购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前期工作。

(二)专业机构

镇街(园区)政府或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采购专业机构时,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设定资质、经验等要求,例如:

1.规划设计工作:应具备乙级或以上城乡规划编制资

质,熟悉省、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

2.核查不动产权益工作:应熟悉省、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近5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测绘成果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单位应具备乙级或以上测绘资质,技术审查单位应具备甲级测绘资质。镇街(园区)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熟悉政策、具有产权登记历史问题等处理经验的相关法律机构协同开展;

3.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工作:应同时具备土地估价机构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熟悉省、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

4.意愿征询、拟定补偿方案、编制公开交易方案等工作:熟悉省、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政策,熟悉本地情况,具备“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拆迁补偿或前期服务经验。

镇街(园区)政府或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可分别采购各项工作对应的专业机构,也可一并采购满足各项相关要求的专业机构或联合体开展工作。

(三)前期工作成本

专业机构的服务费用按照“谁采购、谁支付”的原则处理,双方在服务协议中参考行业相关标准约定服务费用、结算标、结算时点、结算方式等内容,没有行业标准的,结合实际情况及市场行情,由双方约定。

专业机构的服务费用由镇街(园区)政府根据前期服务协议等资料核定后,作为前期工作成本,在前期费用支付协议明确前期工作成本数额、支付方式后,纳入公开交易方案及公开交易公告。

确认实施主体后,镇街(园区)政府或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与实施主体签订前期费用支付协议,并负责与专业机构结算,实施主体无需与专业机构签订前期费用支付协议。

(四)启动时点

镇街(园区)政府可在项目启动前,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对改造意愿进行集体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启动该“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按照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相关政策推进;

2.同意按照《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及属地镇街(园区)出台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补偿指引推进。

镇街(园区)政府应在项目现场或媒体等其他渠道发布改造启动公告,明确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时点。镇街(园区)政府如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改造意愿进行集体决议,应在发布改造启动公告前完成。在本细则发布前已启动前期工作的项目需补充发布启动公告。镇街(园区)政府可通过航拍测绘等方式,及时记录固化项目启动时点的场地、房屋建设等现状,作为不动产权益核查的参考依据。

镇街(园区)政府应当建立有效机制,杜绝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加大对现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积极组织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拆除、报告等工作。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保障村集体共同利益。

二、编报规划方案

镇街(园区)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编报单元规划方案,按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后,作为公开交易方案编制的依据,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改造单元范围、单元细分范围及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核定范围和比例;

(二)改造单元的改造方向、规划用途、建筑规模、控规地块指标及其他规划设计层面要求;

(三)公共设施类型、用地规模、建设主体、移交方式、历史文化保护及其他实施层面要求。

其中,“工改工”改造单元根据片区统筹规划及单元规划相关规定,可简化编制规划方案,直接进行选址评估、控规调整或按控规实施的,提供单元规划图则(控规图则、实施监管图则等)作为公开交易方案编制的依据。

三、核查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权益核查主要是指依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相关文件开展的改造单元(项目)范围内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和测量两项。

(一)工作流程

镇街(园区)政府组织开展改造单元不动产权益核查工作(对应土地和房屋权籍调查详查深度)。核查范围应包括拆除范围、“三地”、其余用地,涉及单元外拆除的,备注明确单元外拆除情况。

具备相应资质的调查单位对土地和房屋数据、权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后,不动产权益核查成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由镇街(园区)职能部门行政审查。经技术审查合格、行政审查通过后,不动产权益核查成果由镇街(园区)政府预公示15个自然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涉及土地和房屋测绘数据的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街(园区)政府出具预公示证明,核查成果中确定的土地和房屋测绘数据固化,原则上不再调整。因成果勘误、调整单元范围等确需调整的,应就调整内容重新开展技术审查、行政审查并重新组织预公示。

土地和房屋权属调查的核查情况仅为预公示,最终以实施主体在要约收购阶段公示确认的核查结果为准。对预公示成果有不同意见的,不影响镇街(园区)继续推进项目,相关不同意见的反馈可作为最终权益核查成果的证明文件。

(二)核查原则

不动产权益核查应按照“权属登记为主,历史现状为辅,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不动产权益人包括以下三类:

1.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

2.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

3.土地、房屋实际使用人,即未依法登记但凭历史用地协议、转让协议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个人或单位。

上述第三类不动产权益人,属于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确认;属于与镇街(园区)政府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签订历史用地协议的,由镇街(园区)政府按规定确认。

四、拟定补偿方案

镇街(园区)政府应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及属地出台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补偿指引,综合考虑项目情况、现状权益、补偿成本、规划价值、权益人意见等因素拟定项目补偿方案,纳入公开交易方案。

改造单元范围内的“三地”、其余用地由属地镇街(园区)补偿,具体可参照《东莞市土地整备补偿指导和结算标准(试行)》(东府办〔2023〕6号)制定具体补偿方案。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相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2。

五、意愿征询

(一)工作要求

镇街(园区)政府应征询不动产权益人的改造意愿,并取得拆除范围内(如涉及“三地”、其余用地、单元外拆除区,须一并征询、纳入统计)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和人数合计占比均达80%以上的不动产权益人书面同意的意见。同意的事项至少包括:

1.同意其所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房屋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2.同意按照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相关政策实施更新改造。

涉及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镇街(园区)政府可同步就是否同意按项目补偿方案推进改造征求其意愿。

不动产权益人为市人民政府或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镇街(园区)政府或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园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全资)、镇(街道)属企业(全资)的,按本章第八节处理,无需出具改造意愿书。

(二)集体表决事项

不动产权益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街(园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公开交易方案前,按照市镇农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集体决议,并完成重大事项审查,公示公开。决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同意不动产权益核查成果中的权益情况;

2.同意集体所有或实际使用的土地、房屋纳入更新改造范围;

3.同意集体补偿方案;

4.同意集体综合收益评估报告(包括货币补偿和实物性补偿,补偿方案已对发展备用地作足额补偿,后续由政府统筹使用,集体经济组织不参与收益分配);

5.涉及集体土地征(转)国有后改造的,同意集体土地申请征(转)为国有后,后续交由公开招引确认的实施主体,按照相关政策实施更新改造;

6.同意后续实际集体综合收益总额不减少的,可授权委托股东代表会议进行集体决议;

7.其他可一并表决的事项。

改造单元原已按照单一主体挂牌招商的相关政策推进,现转为按照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推进的,方案不涉及集体综合收益减少等关键内容调整的,可不再重复上会讨论、表决。

六、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一)收益组成

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包括实物性收益和地价款,实物性收益在公开交易公告中约定,地价款通过网上竞价确定。镇街(园区)政府根据单元规划方案、项目补偿方案和《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

1.实物性收益包含:

(1)单元规划方案提出的政府无偿取得的公共设施用地、成交方建设并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设施、成交方承担的综合整治工程及其他由成交方贡献的用地、用房(包括政府发展备用地、分成物业等);

(2)集体综合收益报告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物业补偿。

实物性收益应当明确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和接收单位。政府发展备用地价值:单元规划明确落实经营性用地的,按相应经营性用地用途评估确定价值;单元规划明确优先落实公共设施用地的,按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用途评估确定价值;单元规划未明确的,结合政府发展备用地所在最新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区片基准地价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确定价值。

2.地价款包含:

(1)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包括地价款起始价、溢价,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网上竞价确定;

(2)集体综合收益报告明确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

地价款由改造主体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向政府支付,政府将其中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划拨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主体无需另行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货币补偿。

(二)评估与复核

镇街(园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集体决策确定政府(集体)综合收益,且使用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或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正式受理的公开交易方案申请材料之日有效的评估报告、区片市场评估价成果。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或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审查公开交易方案时委托第二家有资质

的评估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结果与评估结果相差不超过10%(差值与复核结果的比率)的,以评估结果为准;超过10%的,取两个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七、编报公开交易方案

(一)主要内容

公开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改造单元概况,包括面积、位置、四至、周边的主要设施(如道路交通、商业网点、公共服务等);

2.改造单元现状,包括场地使用历史沿革和土壤识别情况、现状土地和建筑使用、不动产权益核查等情况;

3.改造单元规划,包括改造单元范围、拆除范围、综合整治范围、规划用途、建筑规模、公共设施建设要求等;

4.公开交易条件,包括报名资格要求、保证金缴纳要求、政府(集体)综合收益、前期工作成本、公开要约收购期限、地价款支付要求、项目开发时间要求(如拆迁、开工、竣工时间要求)、项目投资协议(“工改工”项目)、成交方的其他责任等;

5.项目补偿方案;

6.公开交易的可行性分析,如分析不动产权益人意愿、不动产权益分散程度。

公开交易方案应后附公开交易公告文件和公开交易须

知,可后附实物性收益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等交付标准资料。公告内容应包含前款所述公开交易方案第1至4项的主要内容。

公开交易方案视情况提供以下内容:

面积较大或情况特殊的改造单元,可根据改造需求与实际情况在公开交易方案中明确分期实施计划。涉及允许分期成交、分期供地、分期缴纳地价款等情形的,镇街(园区)须在公开交易方案、公开交易公告文件、公开交易须知中明确分期实施范围、分期期限、集体货币补偿/货物业补偿分期要求、分期地价款缴纳等相关内容与要求。

1.分期成交。旧村占比超过50%且旧村面积超过50亩(以单元规划成果提交的旧村庄核定结果为准),面积较大或情况特殊的改造单元,可以根据改造需求与实际情况在公开交易方案中明确分期实施计划,申请分期成交、分期编制总体实施方案,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分期不超过两期,分期成交首期部分要约收购期限从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2年;第二期要约收购期限从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整体不超过4年。

确因改造单元过大或实施难度等,经论证可提交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申请分期超过两期实施,须一并说明分期实施时限等问题。

(2)各期出让地块与补偿物业地块、公益性用地、移交政府地块均衡搭配;可售面积与非可售面积均衡搭配。

改造单元申请分期成交的,首期已完成100%要约收购且二期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达到90%及以上,可按照第三章第四节成交确认程序完成首期成交事宜。如实施分期成交,分期成交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分期供地,确因改造实施推进难度与开发进度安排需申请分期供地的,可提交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

2.分期供地。面积较大或情况特殊的改造单元,可根据改造需求与实际情况在公开交易方案中明确分期供地实施计划,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各期出让土地应在两年内完成供地,从首期供应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确因改造单元过大或实施难度等,经论证可提交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申请分期供地时限超过两年实施。

(2)各期出让地块与补偿物业地块、公益性用地、移交政府地块均衡搭配;可售面积与非可售面积均衡搭配。

3.分期缴款。确有分期缴纳地价款需求的,不应超过两期支付地价款。

(二)审批流程

改造单元单元规划方案通过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技术审查后,可带单元规划方案先行开展公开交易方案编报审查工作。

1.镇街编报。镇街(园区)政府组织公开交易方案编报,征询镇相关职能部门、村(社区)意见后,报镇街(园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取得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一致意见后,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

2.方案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负责公开交易方案的受理和审查。

3.方案审批。公开交易方案提交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审议。审批通过后冠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向镇街(园区)政府出具批复文件。

(三)报名资格

报名企业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两家及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组成联合体报名。

镇街(园区)政府可根据改造单元实际情况设定不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报名资格要求,例如:

1.企业资信情况、注册资本、开发资质;

2.企业开发经验,特别是涉及较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拆迁的改造单元;

3.包含产业用地的改造单元,可设定合理的产业类型、产业准入限制、产业园区运营经验、招商引资能力及资源、产出综合贡献等要求;

4.纳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或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企业,均不得报名参与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镇街(园区)政府设定报名资格要求的,应当在提交公开交易方案时提供相应说明,说明要求设定的必要性、关联性、合理性。

(四)保证金

竞投保证金按政府(集体)综合收益的20%~50%设定。网上竞价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并出具通知书。实施主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镇街(园区)签订实施协议书,委托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竞投保证金转入市自然资源部门专项监管账户。未竞得企业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原账户。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实施主体的竞投保证金之日起,实施主体可在5个工作日内按公开交易公告、实施协议书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将竞投保证金的20%转为项目履约金,其余部分由实施主体申请无息退回。

不涉及分期成交、分期供地的,履约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可优先用于抵扣地价款款项;涉及分期成交、分期供地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按各期地价款比例将履约金用于抵扣地价款款项。

按公开交易公告约定以及实施协议约定有关内容,实施主体限期内未完成要约收购导致挂牌终止的,履约金扣除50%,剩余部分无息退回实施主体;因成交方人力、物力、资金不到位等原因,未在成交后1年内上报总体实施方案,或未按本细则规定时限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镇街(园区)政府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扣除全部履约金,因政策变动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上述内容应在公开交易方案、公告文件和招商须知中明确约定。

八、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有成分的处理

改造单元范围内涉及市人民政府或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或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园区)属国有企业(国有全资)、镇(街道)属企业(全资)公有资产的,分类处理:

1.上述资产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由镇街(园区)政府整备并与项目一同整体公开挂牌。具体路径如下:

(1)操作路径。前期工作阶段,镇街(园区)将公有资产核查情况、是否纳入更新改造范围、拟采取的补偿方式(货币、物业或货币物业相结合)、附条件生效收购协议等征求公有资产权益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公有资产权益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同步征求市财政局意见,纳入公开交易方案,经镇街(园区)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公开交易条件实施。

公开挂牌前,由镇街(园区)政府与公有资产权益单位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收购协议,约定实施路径(包括不限于补偿方式、补偿项目、生效时点、生效条件、退场时间、产权注销等)。原则上在取得成交确认书后生效,生效前公有资产权益单位权益不变,可继续使用所涉土地或房屋。

1)镇街(园区)收回市直和非属地镇街(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非属地镇街(园区)属企业公有资产的,可采取货币、物业或货币物业相结合补偿方式。

2)镇街(园区)收回属地镇街(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属地镇街(园区)属企业公有资产的,可无偿收回,或采取货币、物业或货币物业相结合补偿方式。其中收回属地镇街(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的,原则上采取物业补偿收回方式,符合无偿收回条件的,可采取无偿收回方式。

镇街(园区)可按现状资产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项目补偿方案孰高的原则进行补偿,补偿成本作为公有资产收回成本。公有资产范围用地的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原则上按改造单元内经营性出让地块的一级市场评估价,考虑改造单元出地率确定。采取物业补偿的,公有资产收回成本=(项目区片市场评估价+单位建安成本)×补偿物业建筑面积;收购协议中应约定物业补偿条件,并在改造条件中明确由实施主体配建后无偿移交镇街(园区)或镇街(园区)指定的公有资产权益单位;配建成本按公有资产收回成本在地价款起始价中予以扣除;配建物业接收价格按公允价值评估确定。

实施主体无需对公有资产发起要约收购,实施方案批准后,镇街(园区)政府按约定收购公有资产,注销不动产权登记。

(2)地价款计算及分配。

地价款起始价=区片地价×起始价系数×(1-公有资产占比)+出让“三地”地价款+公有资产价款-配建并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公有资产配建物业成本。

公有资产涉及出让“三地”范围的,公有资产占比按改造单元拆除范围与“三地”面积内,公有资产土地占比计算;不涉及出让“三地”范围的,公有资产占比按改造单元拆除范围面积内,公有资产土地占比计算。公有资产涉及出让“三地”范围的,出让“三地”需剔除属于公有资产权益面积以后再计算出让“三地”地价款。公有资产为非独立占地的,按公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占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核算公有资产所占土地使用权权益面积。

公有资产价款,按现状资产评估价、新规划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项目补偿方案孰高的原则确定,且不应低于公有资产收回成本。

公有资产价款全额分配给镇街(园区)。挂牌成交的地价款溢价部分,扣除计提资金后由市、镇街(园区)、村组集体按3:3:4比例分配。

(3)特殊情况。

1)公有资产部分已转让,且受让人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公有资产未转让部分按上述路径处理。

2)公有资产部分或全部已转让,但受让人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结合历史证明资料和实际使用情况,可认定受让人为实际使用人,或通过协商解除历史协议,并予以合理补偿,解除历史协议费用超出公有资产权益单位取得的政府补偿的部分,纳入公有资产收回成本,该部分公有资产收回成本返还镇街后,用于支付公有资产权益单位解除历史协议费用超出所取得的政府补偿的部分。协商不成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公有资产权益划分清晰后,按上述路径处理。

2.上述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实际使用土地、房屋的单位凭历史协议等材料,可证明为权益清晰的公有资产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参照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公有资产路径处理。

如上述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且无法证明为权益清晰的公有资产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根据改造项目补偿方案计算包干补偿费用,各权益单位的补偿费用在所涉不动产的包干补偿费用中予以明确。

涉及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处理。

(二)涉及地下空间的处理

在“三旧”改造区片市场评估价体系未有涉及地下空间地价计收相关修正系数前,按以下地下空间类型分别计收地价:

1.改造单元范围内出让地块涉及建筑红线外、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用地,纳入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一并供地,规划为经营性地下停车场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价:

出让地块区片市场评估价×10%×出让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2.改造单元范围内、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地下连通空间,纳入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一并供地,规划为不可分割销售的地下停车场用地的,按以下标准计收地价。

商服区片市场评估价×5%×出让地下空间建筑面积

(三)涉及平衡资金(含历史文化保护资金与产业平衡资金)的处理

1.历史文化保护资金

为推进分类改造,建设高品质城市空间,城区(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范围内,除交由政府收储外的“工改居商”、“旧村改居商”项目,设立平衡资金,用于实施历史文化保护。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办法,分类设定,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单元系数为1.1、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单元平衡系数为1.05。

(1)城区内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地价款起始价=区片地价×起始价系数×平衡系数×(1-公有资产占比)+出让“三地”地价款+公有资产价款-配建并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公有资产配建物业成本。

(2)城区内权利人自行改造的,统一对“工改居商”折扣系数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1.1。

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全额实行专款专用,不再分配给街道,实施预算管理,用于历史文化与特色风貌保护。

2.产业平衡资金

镇街(园区)可结合“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办法,对除交由政府收储外的“工改居商”类单元,分类设定产业平衡系数。土地权利人自行改造的单元平衡系数为1.1、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单元平衡系数为1.05。

(1)公开招引实施主体的,地价款起始价=区片地价×起始价系数×平衡系数×(1-公有资产占比)+出让“三地”地价款+公有资产价款-配建并移交公共设施成本-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公有资产配建物业成本。

(2)权利人自行改造的,统一对“工改居商”折扣系数进行修正,修正系数为1.1。

产业平衡资金用于反哺“工改工”,由市、镇街(园区)5:5分成,并纳入预算管理。

(四)涉及前置签约的情况

对于情况复杂的改造单元,为强化前期工作确定性,提高市场参与公开竞价意愿,统筹前期工作的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可开展前置签约。集体经济组织可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展前置签约工作。

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可与不动产权益人协商,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法律机构见证,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收购协议。协议应明确协议生效时点、补偿方式、权益转移等事项,生效前不动产权益人可继续持有并使用土地及地上房屋。

开展前置签约的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全资子公司可设定一定前置签约奖励,明确收购协议生效后支付,或在前置签约时支付。由镇街(园区)政府审核后据实纳入前期工作成本。签约奖励可纳入补偿安置成本核算。

第三章确认主体

确认主体阶段,镇街(园区)政府负责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开交易方案,组织开展实施主体确认工作,包括:

(一)公开挂牌;

(二)网上报价;

(三)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

(四)成交确认。

一、公开挂牌

(一)委托挂牌

镇街(园区)政府与市自然资源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工作责任协议,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公开挂牌。

(二)公告和挂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自然日,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

(三)报名和资格审核

公告、挂牌期间,企业通过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镇街(园区)政府对报名企业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通过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竞投保证金即完成报名。

二、网上竞价

报名企业登录东莞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依竞价规则对地价款进行加价竞价。依竞价规则确定的出价最高者为改造单元实施主体,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并出具通知书。实施主体与镇街(园区)签订实施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三、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

不动产要约收购限期为1年,涉及旧村改造的(以单元规划成果提交的旧村庄核定结果为准,旧村占比超过50%且旧村面积超过50亩)可放宽至2年,从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收购对价可为货币、物业置换、合作股权、收益权等,收购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合同,应当约定以实施主体取得成交确认书为生效条件,无法达到成交条件而终止挂牌的,合同自始不生效,政府不对合同方作出任何补偿。

自确定实施主体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到属地镇街(园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管理机构领取改造单元范围内的不动产权益资料,并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开要约收购公告。公告内容应当至少包含联系人、联系方式和收购截止日期,可以附上补偿方案。

自公开要约收购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主体和不动产权益人进行线下协商并达成收购条件,提交镇街(园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备案,可由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见证签约。

实施主体同时也是不动产权益人的,无须签订收购协议,直接向镇街(园区)“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管理机构备案。

在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期间,集体经济组织可依实施主体请求,采取协商、讼诉、仲裁、行政审批等方式收回集体土地,所发生的费用由实施主体承担。

实施主体应在不动产权益要约收购期间,按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益核查成果公示,作为最终确认。

四、成交确认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全部不动产权益收购的,镇街(园区)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属地村(社区)公告栏、改造单元现场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自然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已妥善处理的,镇街(园区)政府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完成全部权益收购确认函,同时抄送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确认函发布成交公告,并出具成交确认书。

成交方应组建后续改造开发的改造主体。成交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可直接作为改造主体,也可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成交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以合作股权收购不动产权益的,成交方可与被收购的权益人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改造主体。

改造主体是公开交易公告约定、收购协议的履行方和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组建方式应在总体实施方案中明确。

五、期限管理

(一)收购期限中止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或人数合计占比达到70%及以上但不足100%,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限期届满前30日内,经协商,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收购时限中止:

1.未收购部分属于集体土地;2.集体经济组织已启动收回该部分集体土地的法律程

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或行政审批等方式,且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或镇街(园区)政府已接收材料。

镇街(园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收购期限中止公告。

收购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止,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

起继续计算。

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因政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实施主体无法按政策在限期内完成权益收购的,经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同意,可中止收购时间计算。

(二)收购延期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或人数合计占比达到80%及以上但不足100%的,可在要约收购限期届满前30日内,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延长要约收购期一次,从原要约收购限期届满之日起计延期6个月,涉及旧村改造(以单元规划成果提交的旧村庄核定结果为准,旧村占比超过50%且旧村面积超过50亩)且未申请分期成交的可延期12个月。

镇街(园区)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延期公告。

(三)单元切割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达到90%及以上但不足100%,确因局部地区实际情况等,经协商谈判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单元切割,镇街(园区)政府核实实施主体确难以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佐证材料。被切割用地后续原则上由镇街(园区)政府主导实施改造或依法依规实施征收。实施主体申请前,需要将单元切割方案及单元切割不影响公开交易公告中挂牌条件的实现说明在项目现场公示10个自然日,确保切割部分不动产权益人充分知情。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镇街(园区)政府不同意切割的,直接书面回复实施主体;同意切割的,镇街(园区)将单元切割方案联同单元规划调整方案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经审议同意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将单元切割方案及单元规划调整方案备案并通知镇街(园区)。镇街(园区)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镇街(园区)政府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单元切割公告。单元规划调整方案包含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说明以及调整后单元实施监管图则等内容。

被切割部分的用地面积,实施主体应按额定责任不足加计地价的方式加计应缴地价款,具体加计地价款按《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东自然资〔2023〕184号)执行;被切割部分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改造单元(项目)保持原有建筑容量,调整出让地块用地红线,因单元切割导致该改造单元(项目)出让地块容积率变化的,该项目出让地块容积率可不受限于东莞市密度分区有关文件管理要求。

单元切割确需调整控规的,应依据批复的单元切割方案及单元规划调整方案,按照控规局部调整流程办理控规调整。

收购期限自镇街(园区)收到单元切割申请之日起中止,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单元切割公告之日起继续计算。

(四)分期成交

政府公开挂牌阶段未提出分期成交的,旧村占比超过50%且旧村面积超过50亩(以单元规划成果提交的旧村庄核定结果为准)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单元分期成交;或者政府前期工作阶段已提出分期的,旧村占比超过50%且旧村面积超过50亩(以单元规划成果提交的旧村庄核定结果为准)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单元分期成交范围调整。分期成交方案或分期成交调整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1.已拟定分期成交方案(或分期成交调整方案),首期已完成100%要约收购且二期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达到90%及以上;

2.项目总建筑规模不增加,公共设施、移交政府用地不减少;

3.各期出让地块与公益性用地、移交政府地块均衡搭配;可售面积与非可售面积均衡搭配,合理安排补偿安置物业,移交政府用地、公共设施在每期中合理均衡安排,实施主体经济可行;

4.最多分期不超过两期;

5.已提出非首期部分收购期限、实施期限、逾期措施、未签约部分司法处理路径等实施保障措施。

镇街(园区)政府将分期方案或分期成交调整方案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或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提交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提交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镇街(园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实施主体,并按照本章第四节成交确认程序完成首期成交事宜。

改造单元应依据分期方案编制单元规划调整方案(如涉及),并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核算各期地价款,溢价部分全部纳入首期地价款,集体货币补偿按收支匹配原则和比例分配纳入各期地价款(须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镇农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集体决议同意),公有资产价款按照公有资产权益面积在各期的比例纳入各期地价款(如涉及)。单元规划调整方案、重新核算各期地价款纳入分期方案内容,按程序报批。

非首期部分收购期限正常计算,满足收购期限中止条件

的,收购期限中止计算。

(五)特殊情形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及人数合计占比不低于85%时,实施主体与镇街(园区)应当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镇街(园区)报告项目进展,镇街(园区)应当及时追踪项目进展。实施主体与未签约权益人经充分协商仍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政府申请,镇街(园区)可召集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

实施主体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要约收购权益土地面积合计占比及人数合计占比不低于95%时,与未签约权益人经过充分协商,且经各镇街(园区)或相关专业机构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向镇街(园区)政府书面申请确认为成交方。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镇街(园区)政府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依法实施征收。

(六)挂牌终止

实施主体未能在收购期限(含延期)内完成全部不动产权益收购的,镇街(园区)政府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自然资源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2个工作日内发布终止公告。

除市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外,原则上5年内不再接受该改造单元的申报。

在要约收购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实施主体无法按政策在限期内完成权益收购的,按照推进改革、特事特办的原则,由镇街(园区)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特别报请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阶段,镇街(园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改造单元的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报工作。

一、规划调整

采用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的改造单元,单元规划市政府批复后,实施方案市政府批复前,都属于土地出让前的情形。改造单元土地出让前,因项目实施确需进行控规调整的,须先行调整单元规划方案。单元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改造单元地块控规调整按控规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符合《控规调整办法》第八条规定,属于控规局部调整类型的,按照控规局部调整的程序调整控规成果。

属于现代化产业园区内的“工改工”项目和存量“工改工”项目,如有特殊规定,则按照特殊规定执行。

二、实施方案编报

镇街(园区)政府应组织成交方在成交后1年内按相关规定指引编制并上报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改造路径、用地手续、补偿安置、收益分配、实施责任等内容。

编制总体实施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时,地价款按《东莞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更新核定,其中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部分不计收地价,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以及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以受理公开交易方案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核定的成本为准。改造单元成交地价款包含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含地价款起始价、溢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货币补偿。

改造单元(项目)申请分期成交的,分期编报总体实施方案,各期总体实施方案中的供地方案按受理各期总体实施方案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更新核定各期应缴纳的当期地价款。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以及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按照在受理公开交易方案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核定的各期供应土地应缴纳地价款的比例纳入各期实际缴纳地价款中进行扣除。

改造单元(项目)申请分期供地的,原则上应以改造单元(项目)范围整体编报总体实施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分期供应土地情况,明确各类用地的供地方式,明确各期供应土地以受理总体实施方案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更新核定应缴纳的地价款,首期以外的其他各期供应土地供应时点下区片市场评估价成果调整的,应对照各期供应宗地供应年度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与受理总体实施方案之日的区片市场评估价浮动的幅度,来计算各期实际应缴纳的地价款(以单宗地块总价作为增幅前的计算基数);如供地时点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低于受理总体实施方案之日的区片市场评估价的,则以受理总体实施方案之日核定的地价款缴纳当期地价款。配建并无偿移交公共设施成本以及政府分成物业补偿成本按照在受理公开交易方案之日作为计算时点核定的各期供应土地应缴纳地价款的比例纳入各期实际缴纳地价款中进行扣除。

改造单元(项目)成交地价款申请分两期缴纳的,第一期缴纳地价款应不低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不含公有资产价款)的50%,且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0日内一次性付清;第二期缴纳剩余地价款,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年内付清。

涉及分期成交、分期供地、分期缴纳地价款的,溢价部分全部纳入首期地价款,集体货币补偿按收支匹配原则和比例分配纳入各期地价款(须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镇农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集体决议同意),公有资产价款按照公有资产权益面积在各期的比例纳入各期地价款(如涉及)。本招商项目可能产生的其他税费,由实施主体按规定另行支付。

镇街(园区)政府根据挂牌公告、实施方案拟定实施监管协议,汇总确定改造主体的实施责任清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一并上报。“工改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前,镇街(园区)政府需开展经济效益审查。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镇街(园区)政府与改造主体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并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五章开发监管

开发监管阶段,改造主体按规定完成产权注销、土地整理,履行开发建设、回迁补偿责任和贡献移交义务,镇街(园区)政府做好实施监管,主要包括:

(一)产权注销;

(二)土地供应及入库;

(三)实施监管。

因改造主体故意拖延导致未能按期完成产权注销或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原则上5年内不再接受其新项目申报。

一、产权注销

改造主体按照收购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

不动产权益人可签订产权注销委托协议或在收购协议中约定产权注销委托条款,由改造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凭批复文件、产权注销委托书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可发布批量注销公告,安排专班办理批量注销事宜。

因改造主体故意拖延导致不动产权证在实施方案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注销登记的,经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该实施方案批复,并扣除全部履约金。

二、土地供应及入库

实施方案经批准、完成拆迁、产权注销后,不同性质的土地按照如下要求办理土地供应及入库手续:

(一)属于批准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纳入省土地利用动态监管系统管理;

(二)属于批准集体自用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批复;

(三)属于集体流转出让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滨海湾新区管委会)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备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属于批准移交政府的用地,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入库手续,市级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管理,镇级储备土地由镇街(园区)政府管理,发展备用地由镇街(园区)政府管理。

三、实施监管

改造主体应在取得实施方案批复并完成产权注销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改造主体建设的公共设施、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物业、政府分成物业应与改造单元内其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益人的补偿物业应安排在首期建设、验收,分期成交的,按照分期方案捆绑实施补偿物业。集体经济组织、不动产权益人的补偿物业不受商品房限购政策、产业用房销售对象限制政策的影响。

上述要求应当在公开交易公告、实施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改造主体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各镇街(园区)应提供改造主体履行实施监管协议情况的书面意见。

实施监管协议的相关内容列入用地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改造主体应充分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接受市、镇街(园区)政府和行政部门的监管,自签订实施监管协议之日起,按月度向镇街(园区)政府报告实施进度。

镇街(园区)政府是实施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管政府(集体)实物性收益的交付,根据实施监管协议履行进度跟踪、检查、监督等职责,及时督促改正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行为。

供应土地的开发建设同时纳入市自然资源部门供地批后监管。

第六章统筹做地

镇街(园区)可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以“统筹做地”方式实施“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镇街(园区)政府作为属地自然资源管理与责任主体,全面统筹属地改造单元(项目)范围内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实施监管,以及相关权益处理等工作。

一、政府土地储备

按照政府主导模式,镇街(园区)自行作为做地主体,完成改造单元(项目)范围内的单元规划编报、不动产权益核查、征地拆迁补偿、单元(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编报、产权注销、拆除清表、管线迁改、土壤污染调查、“七通一平”等工作,将净地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企业统筹做地

镇街(园区)可委托市属企业、镇街(园区)属企业作为做地主体。条件成熟的其他做地主体需提交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做地主体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后,可交由政府收储或完成前期工作后交由政府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一)做地主体配合政府土地储备

做地主体在镇街(园区)指定改造单元(项目)范围与市镇土地储备机构合作开展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做地主体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完成改造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场地平整等工作。做地主体与镇街(园区)签定收储补偿协议,明确做地主体配合土地收储的支付补偿条件、用地验收等内容。

做地主体筹措资金,配合属地政府在指定范围内开展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协议约定向被补偿人支付房屋补偿费用。做地主体完成改造范围内的拆迁补偿安置、实现“七通一平”、原权属人产权注销后,向镇街(园区)申请交储。土地储备机构依做地主体申请对交储土地进行验收。收储地块招拍挂后,镇街(园区)依据收储补偿协议将做地主体的实际开发整理成本全额核拨给做地主体,镇街(园区)可参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给予做地主体合理收益。

(二)做地主体配合政府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做地主体完成本细则第二章前期工作后交由政府公开招引实施主体。

在前期工作阶段,对于实施难度较大、改造必要性强的“三旧”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论证并报镇街(园区)同意后,做地主体可配合镇街(园区)政府将公开招引实施主体模式转为做地主体配合政府土地储备,由做地主体完成改造项目前期土地整备后交由政府收储。

三、政策衔接

本细则出台后,原东莞市城市更新市属企业土地整备开发工作可结合本细则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章附则

本操作细则自2023年7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7月19日。市自然资源局可根据国家与省最新政策规范、市政府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政策实施情况等,对本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更新修订。如涉及重大问题,可会商相关职能部门、报市城市更新与城市设计委员会审议后修改完善。相关优化调整内容视情况可以部门补充通知形式印发执行、参照相关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执行或对本文件进行系统修订后发布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ZRZYJ-20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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