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的通知
杭土储办〔2016〕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做地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做地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情况一并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执行。各做地主体应切实提高做地质量重要性的认识,严格对照《标准》开展土地收储,促进土地收储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二、规范收储程序。为推进《标准》落地,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后,应提交属地国土部门先行审查。符合《标准》的地块可纳入政府收储。
三、促进做优土地。各地各有关单位在严格执行《标准》基础上,应进一步优化规划,充分挖掘区域文化价值,提升环境品质,完善设施建设,引入优质公共资源,促进做优土地。
四、《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质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杭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杭州市经营性用地收储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收储工作,提升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标准化建设,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市区经营性用地的开发整理。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应按本标准施行并自行组织验收。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 前期手续
第三条 纳入当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储备和做地计划。
第四条 完成出让地块选址论证工作,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及附图等批准文件。
第五条 根据地块规划条件(意见),完成实地勘测定界工作,取得相关成果资料。
第六条 规划为住宅用地的,取得地块500米范围内的现状和规划市政设施布点图件。
第七条 满足政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地块实际提出的,对地块开发具有限制性影响的要求,包括:用地预审、历保文保、考古发掘、安全保密等。
第八条 相关部门出具的各项地块开发意见应符合土地出让的法律规范。
第三章 地块场地
第九条 地块内无建(构)筑物(规划条件中明确保留的除外)。
第十条 地块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等设施迁移完毕,并刊登地下管线设施迁移公告。
第十一条 地块场地平整,无渣土和建筑垃圾堆积。原场地高度高于相邻道路的,原则上不应超过相邻道路标高20CM(相邻道路标高不同的,以规划出入口的道路标高为准,不含山地、丘陵、坡地等特殊地形)。原场地低于相邻道路的,不得倾倒渣土提升场地高度。
第十二条 按地块规划确定的四至范围构筑实心围墙,确保封闭管理。围墙高度为2.5米,并确保墙体牢固、安全,不得设置除公益广告、地块信息以外的其他广告。鼓励采用多种建筑形式、彩绘方式美化围墙。
第十三条 场地内无农作物、经济作物。胸径20厘米以上的树木可予以保留。
第四章 地块权属
第十四条 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合规,征收补偿落实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无法律、经济纠纷。
第十五条 地块内原土地及房屋有关权证注销完毕。
第十六条 根据规划条件用地范围完成宗地测绘,明晰地块内权属情况。
第十七条 取得储备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环境整治
第十八条 取得环境初步分析或环境影响专题评价。
第十九条 经专题评价确认土壤或地下水已受污染的,经修复和治理通过验收后须取得环保部门备案意见。场地内有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在清运后重新开展土壤污染检测。
第二十条 编制“周边影响条件示意图”方式明确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对项目开发建设及使用将产生影响的相关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地块平整后应采取播种草籽或种植草皮等方式进行场地绿化。
第六章 基础配套
第二十二条 纳入储备验收前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核查,并取得《配套设施核查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同步落实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基础教育、农贸市场、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主体、建设时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不适用土地连同建筑物(含在建工程)公开出让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经营性用地做地质量标准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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