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村村旧村改造分配补充方案

(2017年8月26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2016年4月全村表决通过,为便于理解,细化并制定本补充方案,《补偿方案》巳经明确的村民认定等内容,不再赘述。

一、参与分配的人员类别及认定方法:

l、本村村民

(1)本村各经济社社员,户籍在本村辖区内,同时享受所在经济社全额分配的人员。

(2)本村男性社员的合法初婚配偶和其子女。

(3)符合纯女户政策的家庭,指定入赘的男性及其随母姓的子女。

(4)2015年12月31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且至今一直未迁出的原经济社女性社员。

(5)因婚嫁户口迁入本村的女性,后与我村村民离婚,离婚后未再婚且户口一直在本村的女性。

(6)本村男性社员于2015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再婚配偶。

(7)因学习、服役、服刑的原因户籍暂时迁出本村的原本村村民。

(8)在2017年08月26日至分配安置房摇珠之日内,死亡的本村村民,及合理自然增长(包括因合法婚姻、合法生育)的人员。

(9)原外出户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户口迁回本村的,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均按本村村民的分配办法执行。

2、外出户

出生后户籍曾经登记在本村,曾经享有经济社土地分配权,但户籍巳迁离本村的年满18周岁的男性。

3、非本村人员

(1)过去、现在均无本村户籍的人员。

(2)挂靠户籍的人员。

(3)于2015年12月31日后迁回本村户籍的原本村户籍女性村民及其子女。

4、其他人员

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人员类别,由本经济联社甄别后,有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本方案的各类别人员的分配方法执行。

二、各类别人员的分配办法

l、本村村民

按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2、外出户

按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章第五条执行。

外出户在分配安置房摇珠之日前死亡的,其分配权可有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3、非本村人员在我村建有房屋的,其房屋一律只作货币补偿。

按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未尽事宜,由联社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后可以执行。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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