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九龙镇旺村村

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4月10日

由全村18周岁以上村民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改造拆迁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旺村改造拆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住宅、物业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其对应的房屋和其建(构)筑物权属人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分为本村村民、外出户和非本村村民。拆迁对象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2016年1月1日前,具有本村户籍的常住人员;二、2016年1月1日24时起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合法登记结婚嫁入本村的,但户籍未迁入本村的女性。

第二条 改造拆迁补偿方式

本方案拆迁补偿的方式采取复建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三条 安置原则

本方案为保障旺村村民的长远利益,本项目所确定的复建安置住宅及村集体物业的用地范围及地上物均保留集体(国有)性质。若本村改造项目完成后,安置物业按50%保留集体性质,50%申请转性为国有性质;具体转为国有的数量以村民意愿及合法表决为准。本方案遵从“一村一策”的原则制定,具体如下: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第四条 本村村民分户准则及其安置面积认定

一、本村村民(户籍在册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下同)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

(一)巳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年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

(三)丧偶后未再婚的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离婚双方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只能按一户核定。

二、被拆迁人为本村村民安置面积分为住宅安置权益面积和增加补偿。

1、按规定分户后住宅安置面积为:

(一)户人口为1人的,住宅安置权益面积为90平方米;

(二)户人口为2人的,住宅安置权益面积为180平方米;

(三)户人口为3人的,住宅安置权益面积为270平方米;

(四)户人口为3人以上的,需另行分出户口,补偿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被拆迁人为本村村民的增加补偿:商业面积和车位。被拆迁人为本村村民的可享人均10平方米商业面积;并享有每1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含住宅及商业安置面积)可免费增加补偿1个停车位。

增加补偿人均10平方米商业面积可按比例置换住宅安置面积,置换比例为每1平方米商业面积置换2平方米住宅安置面积;置换确认时间须在安置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批前完成申报确认。若不选择置换的商业面积,由开发商统一返租,具体返租细则在商业物业交付前6个月,另行签订《商业物业返租协议》。

第五条 外出户及其安置面积的认定

一、原属本村户口,在村经济合作社有土地分配耕作权、经济分配权,目前在本次改造拆迁范围内分有独立宅基地并建设有房屋,而由于各种原因迁出的男性村民的外出户。

二、外出户安置面积

(一)现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270平方米,按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计算安置面积;现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70平方米,允许住宅安置权益面积为70平方米。

(二)现状房屋建筑面积27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安置面积为270平方米。并享有每27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可免费增加补偿1个停车位。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只作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三章相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拆迁原属本村户口,在村经济合作社有土地分配耕作权、经济分配权,目前在本次改造拆迁范围内分有独立宅基地并建设有房屋,而由于各种原因迁出的女性村民的外出户和非本村村民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不提供安置面积。房屋补偿标准按本方案第三章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章 房屋面积认定与补偿

第七条 旺村改造拆迁范围内现状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由有房地产测量资质的机构进行测量、评估等级与价值,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则。

第八条 旺村改造拆迁范围内房屋核算根据实测建筑面积应与安置权益面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置换。经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及相关部门在确认个人物业时,同步评定村民个人房屋的现状属性(含结构及是否带装修等),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安置权益面积,少于部分允许以15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权益面积指标;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安暨权益面积,大于部分面积以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如下执行:

(一)框架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500元,框架结构未装修的房屋2300元/平方米;

(二)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2300元;混合结构未装修的房屋2100元/平方米;

(三)红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2100元,红砖墙、瓦顶未装修的房屋1900元/平方米;

(四)金包银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1900元;金包银墙、瓦顶未装修的房屋1700元/平方米;

(五)土墙、混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1700元,土墙、混砖墙、瓦顶未装修的房屋每平方米1500元。

第九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坟墓及苗圃、花圃内的苗木、花卉、盘景等的迁移补偿按照《中新知识城征地补偿办法》穗规开发[2014]38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其他

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可由拆迁人委托政府认可的评估机构按上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必须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与拆迁人及评估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公证或中介机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被拆迁人负责。

第四章 实施安置

第十一条 弃产

关于被拆迁人放弃部分安置面积补偿,放弃安置面积标准按6000元/平方米货币补偿。被拆迁户选择弃产时,需保留人均70平方米的住宅安置面积,保障日后住房需求。

根据开发单位提供住宅安置房户型(最终以政府审核报批为准),在安置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批前,签订个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确认选择住宅安置户型与面积、商业面积是否置换住宅安置面积及放弃安置面积的具体数量。选择放弃安置面积的货币补偿时间与安置房交付时间同步落实。

第十二条 安置物业面积是根据房管局相关住宅建筑面积核算方法计算。安置区复建物业的建筑风格、楼高与融资开发区相一致;安置住宅交付标准为简易装修,将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使用证》到个人名下。所安置商铺面积为一二层均等面积合共分配,交付标准为室内毛坯房,公共区域带简易装修。所有物业共同由村或各经济社向个人出具《使用权证明书》。

第十三条 安置区的公建配套及物业管理

安置区公建配套以政府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为准,对村集体原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委办公用房、卫生站及祠堂等)按照规划所确定的需求面积进行复建;根据规定须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余公建配套由村集体统一管理使用。此外,根据规划批复所得的车位,根据本方案分配原则分配给属本村村民的被拆迁户后,所剩余的部分归村集体作为商业配套使用。

安置房建设完成,经向政府相关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将出具《收楼通知书》给村民,村民必须在收到《收楼通知书》30天内验收,验收逾期视为自动收楼。开发商必须在村民收楼后3年内将所有有关安置房的权属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给村民。

安置房交付之日起5年内由开发商对安置区进行统一物业管理,在此期间安置区住宅部分免缴物业管理费,转让或出租的则由实际使用者全额支付。为解决村日后物业管理与村民就业问题,开发单位协助村培训一专业物业管理团队,5年后交由村自行管理,管理费全额由村集体及村民承担。

第十四条 安置面积与实际交房面积误差的处理

被拆迁人选择安置房户型及面积,以安置房各户型面积总和不超出总安置面积为原则(具体选房方法另行公布)。如实际交房面积与安置面积差额超出部分,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允许房屋产权人以600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如实际交房面积与安置面积差额少于部分,视为放弃回迁安置面积,按弃产安置面积标准60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含电话、有线电视、空调、宽带迁移费等)

被拆迁房屋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现状面积乘以20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的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栋的,按2000元/栋计算。

第十四条 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对象为在本次改造范围内有被拆迁房屋的村民,临时安置补助按所选择住宅安置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时间从房屋腾空交付给拆迁人开始计算,每月结付一次,直到开发单位发出《收楼通知通书》30天后为止。

(二)拆迁外出户及非本村村民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的,不给予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

被拆迁人为本村户籍村民、在村经济合作社有土地分配耕作权、经济分配权,并在本次改造范围内有房屋产权的人,以被拆迁户人口为基数计得奖励金。被拆迁人为原属本村户口,在村经济合作社有土地分配耕作权、经济分配权,目前在本次改造拆迁范围内分有独立宅基地并建设有房屋,而由于各种原因迁出的男性村民认定为外出户,以户(一户多栋房屋的按一户计算,且一栋房屋最多认定为一户)计得奖励金。对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工作的被拆迁人进行奖励。

l、完成摇珠选房工作达95%以上,统一对巳完成相关工作的被拆迁人发放该奖励。奖励标准为被拆迁人为本村户籍村民7000元/人,被拆迁人为外出户5000元/户。

2、为公平公正,以上奖励办法必须按完成表决签约的时间执行。由村集体进行动迁签约表决起计算,10天内完成表决签约及相关工作的本村村民总奖励金为7000元/人、外出户5000元/户;在20天内完成的村民总奖励金为6000元/人、外出户4000元/户;在30天内完成村民总奖励金为5000元/人、外出户3000元/户。每延迟10日,本村村民递减1000元/人、外出户递减1000元/户,如此类推,直至减完为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拆迁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未能解决的,由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组织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七条 拆迁巳设定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给付有关补偿费;如双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组织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八条 拆迁产权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者无产权人的房屋,由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组织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和旺村村委会应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和拆迁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迁出旧村,未将旧村房屋交给旺村村委会拆除的,被拆迁人不得享受前述各条中的奖励和搬家费的补助;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旺村村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旺村村经济联合社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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