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土地储备的市、区分工与分成

 

一、市和区土地储备机构的分工

(一)中心七区范围内土储工作分工: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四大类土地储备:市政府指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项目以及市级(含)以上国资旧厂地块和轨道交通场站上盖综合体用地。

区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上述四类之外的土地收储(包括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周边地块)。

备注:中心七区是指: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花都、 番禺区。

(二)外围四区范围内的土储工作分工: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三大类土地收储:市政府指定的重点功能片区、重点项目和轨道交通场站上盖综合体用地。

区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包括轨 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周边地块)。

备注:外围四区是指黄埔、南沙、从化、增城区。

(三)市与区可通过市、区合作方式在各自储备工作范围内 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具体合作方式由市政府确定。

二、市和区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一)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分成10%。

全市经营性用地宗地(不含工业用地以及经营性邮政设施、 教育设施、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 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按出让收入10%提成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资金,优先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分成后余额在市、区的分配关系

1、全部由市投资的储备土地,按照由谁来实施分两种情况: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出让收入全部归市;区级土地储备机构实施的,市、区按照85:15比例分配,收储工作经费由区负责解决。

2、由区全部投资并实施的储备土地:按照区位分两种情况:中心七区范围内的,市区按照15:85进行分配;外围四区范围内的,属于商品住宅类(不含更新改造项目用地),按照市区 10:90进行分配。

3、工业用地以及经营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社会事业用地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额归投资主体本级财政;本条所列由市委托区具 体实施的项目,市支付区工作经费。

三、广州市的土地收储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第五点明确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