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政府关于改造成本的规定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2019)》 (穗建规字[2019]13号)规定了四大类(前期费用、拆迁费用、复建费用、其他费用)十三小类的改造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成本是拆迁费用、复建费用。这两部分费用本质上都是对村的补偿成本。
《核算办法》详细规定了复建安置量的核算、货币补偿的标准等,理论上这些标准对具体拆迁补偿标准有指导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实施性的拆补标准。
《核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含具体细化的补偿标准和操作办法)由村集体在不突破总体改造成本的前提下自行统筹实施。”这说明《核算办法》不能代替拆补方案,拆补方案由村集体另行制定,但不能超过总体改造成本。
二、拆补方案的制定
理论上,村集体应当在根据《核算办法》测算出的改造成本“总蛋糕”范围内制定拆补方案与标准。然而,现实的情况是,无论是村民的宅基地房屋还是村的集体物业,基本上要拆一补一或者更高,否则村民不答应。如,根据《核算办法》,宅基地房屋复建量一般按照栋(280×合法总栋数×110%)、户(280×总户数)、人(户籍总人数×50+按期签约人数×25)来核算复建量;而实际的拆补方案,则基本按照现状“拆一补一”以及权益面积补偿,且还发明了诸如“关门面积”、“滴水面积”等扩大面积的说辞。
实际的拆补方案>《核算办法》承认的成本
三、其他额外成本
村集体的额外成本、平台公司的成本、政府额外索要的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