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政办[2008]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定义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市、区两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上建设,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用于安置被拆迁户的专项用房,包括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与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房。

  三、工作目标

  坚持“适度超前、又好又快、确保品质”的原则,以“大项目带动”推动拆迁安置房建设,按照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配套计划等六大计划(规划)的要求,加大拆迁安置房建设力度,确保2008年—2012年每年开工量不少于300万平方米,力争五年开工量超过1800万平方米,逐步实现“房等人”的目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市区联动”原则,加强对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由许迈永副市长为总牵头人、王光荣副秘书长为具体协调人的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强化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作用,指导全市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作职责。

  各相关区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辖区内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辖区内的拆迁计划、选址规划、供地计划、建设计划、安置计划和配套计划,经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后报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定。

  2.市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建委: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协调推进,包括对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六大计划(规划)的统筹协调;负责对全市拆迁计划的归类工作;做好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计划制定、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制订市本级拆迁安置房源调拨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依据地块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做好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市规划局:根据拆迁计划和建设计划,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确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规划指标,力求节约集约用地和提高容积率。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拆迁计划和建设计划,负责用地保障等工作,并在年度供地计划中对拆迁安置房予以优先保障、优先报批;负责集体土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国有土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做好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工作;规范拆迁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并进行指导与监管。

  市级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做好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建设工作。

  (三)提高审批效率。

  1.坚持“特事特办、手续照办、效率优先”的原则,将拆迁安置房及其配套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进行管理,按照“绿色通道”有关程序办理前期手续,着力简化办事流程。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2.拆迁安置房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办理,着力提高办事效率。

  3.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提高前期审批效率。联席会议有总协调会议和现场专题办公会议两种形式,两种会议形式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四)保障居民权益。

  1.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拆迁安置房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确保项目建设品质。同时,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我市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拆迁户进行安置,提倡实行货币安置。

  2.要严格按照《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配套设施。其中机动车停车泊位原则上应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位置,单套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户型按照1:1的比例配置,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户型按照总户(套)数50%的比例配置机动车位。机械复式车位按照单层车位数量计算车位。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按原设计批复执行。

  3.拆迁安置房项目免缴大市政配套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墙改基金、散装水泥资金等费用。拆迁安置房项目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缴纳(减免)相关税费的,不予调整或退还(补缴)。

  4.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上应标注“拆迁安置房”字样。如上市交易,可按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政策补缴土地出让金。

  5.拆迁安置房的配套公共用房建设比例应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原则上用于拆迁户的安置。安置后的剩余房源,由市政府统一调拨。未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不得申请补缴出让金后上市交易。

  (五)加强调拨房源的监管。

  1.规范房源调拨主体。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按照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对拆迁安置房源使用和调拨的管理。

  市政府对市本级组织建设的用于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市建委要加强对市级调拨房源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建设责任主体对其组织建设的用于本辖区项目拆迁的安置房源实施调拨。

  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相关建设责任主体完成安置任务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纳入全市统筹调拨。

  拆迁安置房的调拨价格由市物价部门确定。

  2.规范审核主体。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对辖区内拆迁户的安置房源和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标准进行审核。

  由市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和安置标准进行审核,各区国土分局负责对集体土地上拆迁户的安置资格进行审核。

  审核批准后,由市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办理拆迁安置房产权手续。

  五、考核工作

  为确保拆迁安置房各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将拆迁安置房建设列入专项目标考核。

  (一)考核对象。

  1.建设责任主体。

  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政府(含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建投资集团、市钱江新城管委会、市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区丁桥大型居住区前期建设指挥部、市区田园地块开发建设指挥部、市城市建设前期办公室等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

  2.涉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审批和验收部门。

  (二)考核实施。

  1.对建设责任主体的考核。

  以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主要考核各建设责任主体完成拆迁安置房项目开竣工任务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建委实施考核。项目开工依据为取得施工许可证,竣工依据为取得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竣工面积为项目总建筑面积。

  2.对审批与验收部门的考核。

  主要考核各审批与验收部门对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情况,由市考评办牵头,会同市建委实施考核。

  3.具体考核方式和内容由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三)奖惩办法。

  1.建设责任主体奖励办法。

  (1)对完成年度开工目标任务的各建设责任主体,市政府以“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奖励。

  (2)对完成年度竣工目标任务的各建设责任主体,按照《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对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建设责任主体和被扣分的市级审批与验收部门,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其他

  前发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和撤村建居农转居公寓的相关政策执行。

  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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