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杭州市区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7〕16号 2007年4月11日)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四农一村”问题,着力破解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的“筹资难、征迁难、审批难、安置难、管理难、配套难、兑现难”等“七难”问题,建设“生活品质之城”,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快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有利于推进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出发,有效缓解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加大资金统筹和运作力度,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奖惩考核制度,为市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目标任务

  确保在5年内基本完成市区54个撤村建居村的“城中村”改造任务,并同步推进其他撤村建居村的多层公寓建设,力争5年竣工农转居多层公寓400万平方米以上。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一)开源节流,加大资金统筹力度

  1、落实配套出让土地规划定点,加快土地整理进度。市规划部门要尽快落实各撤村建居村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配比商品房出让地块的规划布点工作,并对个别改造难度较大的村(片)进行规划调整和优化,力求就地就近安置与改造资金的适度平衡。同时,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快配套出让地块审批手续的办理。

  2、加快出让土地“招拍挂”工作进度,及时回笼土地开发成本。对已具备出让条件的平衡地块,以及暂不具备出让条件但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承诺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整理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予以垫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制定)。

  3、对于农转居公寓项目中配套公建用房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后仍有剩余的,可按规定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公开销售。

  4、因改造难度大、短期资金压力重等因素,其首宗出让土地无法按现有土地出让金65%核拨比例进行周转的区政府(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全额予以核拨,待下一宗土地出让时予以扣回。

  5、凡区属企业〔含乡镇(街道)、村(社区)属企业〕用地作为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资金平衡地块的,经有关部门核定,其土地出让金扣除法定规费后,全额核拨给区政府(管委会)。

  6、统一各区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因素的情况下,应在3年内(2009年年底前)将农转居多层公寓的建安价、成本价统一到市指导价标准〔详见市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农转居多层公寓建安价成本价综合价2005年度指导价的通知》(杭政函〔2005〕77号)。凡执行撤村建居政策用于安置农转非居民的拆迁安置房项目,其购房价格应与所在区的建安价、成本价实现统一。

  7、农转居多层公寓项目的物业维修基金,按现行有关标准减半缴纳。

  (二)制定政策,强化征迁工作管理

  1、各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拆违、控违、防违力度,并扎实开展农居出租税收的征管工作。

  2、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征地拆迁工作,加大对征地拆迁评估中介机构评估行为的管理力度,确保征迁工作合法、合理和快速推进。

  (三)简政放权,切实提升审批效率

  加快项目的建设进度,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的部分审批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和优化(具体办法另发)。

  (四)建立奖惩机制,实施绩效考核

  市政府每年对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农居拆迁安置或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任务的市级指挥部以及相关项目审批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1、做好对竣工量的考核。按照农转居多层公寓年度竣工目标任务,对实际竣工数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政府予以集中奖励,对超额完成部分按2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则相应扣除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指挥部的年终考核分(根据目标分值量化成开、竣工量后,再按未完成比例扣除相应分值)。财政体制独立的区、开发区由区(开发区)本级财政列支。

  2、做好对拆迁量的考核。撤村建居多层公寓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市委办〔2006〕5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征地拆迁工作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3、做好对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由市建委会同市考评办在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中设定一定分值,作为该部门对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审批支持、配合力度的绩效分值,在年终考核时由市建委核定具体得分值。

  (五)其他

  1、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市区农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市区农居危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农居建设和危房翻建。

  2、由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对159个撤村建居村中部分现状较好、建设有序的农居点予以暂时保留;市城管办会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四化”要求对暂时保留的农居点实施整治。资金来源按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职责分工予以落实。

  萧山、余杭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市政府不实施年度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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