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地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1998〕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地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撤村建居集体所有土地处置补充规定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
为推动我市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办〔1998〕126号《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意见》及其附件《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中有关集体所有土地处置的实施办法》的精神,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我市撤村建居中集体所有土地处置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撤销村建制,原村集体农用土地由杭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称储备中心)依法征用后转为国有。其经济补偿分菜地(茶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土地二类标准执行,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另行批复。
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由储备中心按确定的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销村建制征用集体土地经济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付清补偿费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交付土地,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不得抛荒。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历年征地中经市政府同意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生活发展的用地,以及规划农居点内的零星农用地,不列入储备中心征用的范围。
由储备中心管理使用的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应组织他人耕种或会同市园林部门进行临时绿化,不得抛荒。
二、为解决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生活问题,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在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留用地范围内留出部分土地,其面积控制在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留出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土地的用途,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和出租。留用地在实施非农建设时,免收各项规费,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各区政府以及土地、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留土地的管理。在未确定建设项目前,留用地不得抛荒。
三、原村集体农用土地在由储备中心依法征用的同时,应向省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申报手续。未列入储备中心征用范围的农用地,也一并办理转为国有和农用地转用申报手续。
四、经依法批准的原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乡(镇)村企业用地、乡(镇)村公用事业用地、农居点用地(宅基地)等,经依法批准转为国有,由现用地单位或个人继续使用(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地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另行规定),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备注说明撤村建居)。以后国家建设需使用时,应参照当时的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按《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五、对未经批准的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农居点用地(宅基地)、村办企业用地、村公用事业用地等,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及规划、土管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处理。处理后符合规划使用条件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第四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而一时确实难以拆除的,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办妥手续,可予暂保使用,但国家建设需使用土地时应无条件服从,对地面建筑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六、收回的由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扣除土地补偿费后予以补偿。收回的在国有河道、滩涂上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围垦的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七、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其他林地,由市林业部门征用并实施管理。征地补偿价格等事宜,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园林文物局、市林水局制定相应的规定及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国有林地,属西湖风景区内的,由市园林文物局按每亩3000元的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该国有林地的代管管护证和管理权,由市园林部门实施管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的其他国有林地,由市林水局按上述标准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并收回管理权,由市林业部门实施管理。
八、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在市、区撤村建居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土地清理、测绘、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面积、办理征地补偿等事宜。
各区在撤村建居中要对每宗原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并附1∶1000—1∶2000的蓝图。原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的图册一式三份,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及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保存一份;原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图册一式四份,由市、区土地管理局、储备中心及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保存一份。
九、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各区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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