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一批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

珠建规〔2022〕10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

  (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市规〔2021〕1号);

  (二)关于加强临时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珠规建建〔2010〕67号);

  (三)关于印发《珠海市农民宅基地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城〔2010〕39号);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珠海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珠海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9〕107号);

  (五)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76号);

  (六)关于修改制定《城建档案查询利用制度》的通知(珠建城档〔2008〕35号);

  (七)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防水试验的通知(珠建质检〔2008〕43号);

  (八)关于实施珠海市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专项防治措施的通知(珠建技〔2008〕62号);

  (九)关于印发《珠海市物业管理小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导则》的通知(珠建房〔2008〕13号);

  (十)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技〔2008〕34号);

  (十一)关于出具原件存档证明和复制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建城档〔2008〕3号);

  (十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工程现浇混凝土盖板工程和砌体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的通知(珠建质检〔2008〕3号);

  (十三)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7〕155号);

  (十四)关于加强新建住宅水电安装工程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7〕138号);

  (十五)珠海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操作规程(试用)(珠建建〔2007〕122号);

  (十六)关于规范我市勘察设计文件签署及图签格式的通知(珠建技〔2007〕92号);

  (十七)关于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10号);

  (十八)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71号);

  (十九)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

  (二十)关于印发《<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和<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建法〔2006〕4号);

  (二十一)转发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建建〔2004〕19号);

  (二十二)关于批准实施《珠海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2003年版)的通知(珠府建〔2003〕312号)。

  二、对下列文件宣布失效

  (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1〕66号);

  (二)关于印发《珠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建法〔2009〕13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建建〔2009〕29号);

  (四)关于取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的通知(珠建招〔2009〕3号);

  (五)关于调整珠海建设工程人工参考价的批复(珠建建〔2008〕137号);

  (六)关于发布劳务分包“工种人工工资参考价”及“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参考价”的批复(珠建建〔2008〕138号);

  (七)关于推行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的通知(珠建建〔2008〕126号);

  (八)关于发布《珠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计价指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8〕68号);

  (九)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停止执行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珠建〔2008〕12号);

  (十)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最低工资单价的通知(珠建建〔2008〕41号);

  (十一)关于加强新墙材砌体工程防水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通知(珠建建〔2007〕197号);

  (十二)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指导意见(珠建建〔2007〕142号);

  (十三)关于实施《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珠建建〔2005〕93号);

  (十四)关于推广应用新型给水管材,限制、淘汰落后产品的规定(珠府建〔2002〕170号)。

  三、对下列文件明确实施期限

  关于规范珠海市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珠建建〔2004〕71号),明确实施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凡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凡明确实施期限的文件,实施期限届满,文件自动失效。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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