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因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的需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拟征收白云湖街、松洲街、新市街、石井街、棠景街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块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现结合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第三条 抢种、抢栽、抢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测绘。
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充分尊重已明确权属地块的基础上对拟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等进行摸查、测绘、清点,涉及的相关权属人须进行确认。
第五条 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所有补偿都必须有明确的受偿对象,并将相关费用补偿到相应的权属人,确保补偿落实到位。
第六条 补偿对象。
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本方案的补偿对象: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人。
(三)历史用房等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补偿的使用人。
第七条 工作实施。
征收补偿工作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街道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 征收地段的范围。
包括白云区石井镇石潭路厂内自编2、3、23、24、39、40、41、46、47号,白云区石潭西路18号自编3栋,白云区石潭西路20号自编1、2、3、4、6、7栋,白云区广海路1、3、5、19、33、50号,白云区黄石路南段小坪村128号1、6、7、8、11幢、白云区棠涌南街临编9、10号,白云区大朗中路75号等。
如有遗漏,以项目红线为准,本项目红线详见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补偿协议签订期限。
自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9个月内。
第十条 房屋评估。
(一)评估机构的选取。
1.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被征收人应在公布的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且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于2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协商选定有效,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或评估机构不接受委托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名录中自愿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范围内通过摇珠或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摇珠或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时间和地点。选取过程应当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3.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示。
(二)评估的时间节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印发之日。
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
根据相关房屋征收政策及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要求,对本次涉及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代征道路的,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已经产权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不动产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十二条 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按房屋评估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具有房地一体产权证的也可以按以下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指导价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商业房屋指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业,工业房屋指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工业类):
属地街道 | 建筑结构 | 商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 | 工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 | |
白云湖街 | A | 框架结构 | 18367 | 4867 |
B | 混合结构 | 16600 | 4367 | |
C | 砖木结构 | 15767 | 3933 | |
M | 钢结构 | — | 4500 | |
石井街 | A | 框架结构 | 18367 | 4900 |
属地街道 | 建筑结构 | 商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 | 工业房屋指导价(元/平方米) | |
B | 混合结构 | 16600 | 4400 | |
C | 砖木结构 | 15767 | 3967 | |
M | 钢结构 | — | 4533 | |
松洲街 | A | 框架结构 | 20367 | 4967 |
B | 混合结构 | 18467 | 4483 | |
C | 砖木结构 | 17533 | 4017 | |
M | 钢结构 | — | 4600 | |
新市街 | A | 框架结构 | 25567 | 5550 |
B | 混合结构 | 23333 | 5050 | |
C | 砖木结构 | 22267 | 4517 | |
M | 钢结构 | — | 5150 | |
棠景街 | A | 框架结构 | 24100 | 5433 |
B | 混合结构 | 21600 | 4933 | |
C | 砖木结构 | 20600 | 4433 | |
M | 钢结构 | — | 5033 |
1.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2.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3个月之后、6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3.房屋被征收人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6个月之后、9个月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4.房屋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印发之日起9个月之后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移交房屋的,不给予奖励。
(三)搬迁费补偿。
搬迁费补偿(含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四)临时安置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菅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同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第十五条 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一)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恢复[注1]。
(二)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详见附件。
(三)被征收人如对以上标准存在异议的,可申请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作为补偿依据。
注1:无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无房屋的参考土地所在相同区域和地段、相同使用性质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后,按评估结果执行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于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权属争议和纠纷。
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如纠纷各方在征收期限内未能解决
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抵押或查封房屋的征收。
征收已依法抵押的房屋,如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征收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补偿确认及争议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征收补偿费提存公证,报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妨碍公务、扰乱公共秩序。
被征收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对本项目征收及补偿工作有异议或意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提起申诉、检举、复议、诉讼等,不得有任何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辱骂、恐吓、殴打、报复征收工作人员或阻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或有组织煽动群众闹事或阻止施工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本项目征拆总指挥部审批后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构筑物及简易结构补偿标准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一、现状桩基础 | 框架基础 | 平方米 | 300 | ||
砖混基础 | 平方米 | 150 | |||
二、附属设施 | 1.自搭阁楼和房屋飘板 | 自搭阁楼 | 平方米 | 250 | 上高1.5米,下高2.0米。 |
房屋飘板 | 平方米 | 60 | 超出建筑物外墙小于30厘 米,不予补偿,大于(含)30厘米,按照飘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按照60元/平方米计算。 | ||
2.水池、水沟(渠) | 混凝土水池 | 立方米 | 300 | ||
砖砌水池 | 立方米 | 250 | |||
不锈钢水池 | 立方米 | 500 | |||
灌溉水沟(渠) | 立方米 | 300 | |||
3.花池 | 平方米 | 130 | |||
4.井 | 人力水井 | 口 | 3000 | ||
机井 | 口 | 10000 | |||
5.室外独立的化粪池 | 个 | 5000 | |||
6.挡土墙 | 砖挡土墙 | 平方米 | 360 | ||
毛石挡土墙 | 平方米 | 560 | |||
混凝土挡土墙 | 平方米 | 800 | |||
7.供用电设施 | 市政用电 | 无 | 无 | 采用评估价及资金补偿方式予以补偿。 | |
8.围墙 | 简易围墙 | 平方米 | 150 | 厚度180毫米或以下。 | |
实体砖砌围墙 | 平方米 | 220 | 厚度180毫米—240毫米之间。 | ||
实体砖砌围墙 | 平方米 | 280 | 厚度240毫米以上。 | ||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二、附属设施 | 9.铁门、门柱、门楼、电动伸缩门、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 室外独立的门柱安装钢大门 | 个 | 6000 | 宽4米以上。 |
室外独立的门楼安装钢大门 | 个 | 12000 | 宽4米以上。 | ||
室外独立铁门 | 平方米 | 170 | 简易规格按60元/平方米。 | ||
电动伸缩门 | 个 | 600 | 伸长度≤10米的按600元/个或评估;伸长度〉10米且≤15米按800元/个或评估;伸长度〉15米的按1000元/个补偿或评估。 | ||
户外逃生通道外墙铁楼梯 | 平方米 | 200 | |||
10.水泥地、水泥路 | 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 | 平方米 | 120 | 厚度15厘米以下12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180元/平方米。 | |
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 | 平方米 | 180 | 厚度为15—20厘米(含20厘米)的180元/平方米;厚度为20—25厘米(含25厘米)的240元/平方米,厚度为25厘米以上的280元/平方米。 | ||
11.晒谷场 | 平方米 | 120 | |||
12.水泥电线杆、路灯 (含杆) | 5米高 | 根 | 600 | ||
7米高 | 根 | 800 | |||
9米高 | 根 | 1000 | |||
12米高 | 根 | 1200 | |||
路灯(含杆) | — | — |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
13.景观假山及石山 | 立方米 | 500 |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 ||
14.监控设备 | 个 | 100 | 只补偿网线迁移费,按照100元/个(含线)计算补偿或评估。 | ||
15.太阳能热水器 | 20条集热管规格 | 个 | 2700 |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 |
24条集热管规格 | 个 | 2900 | |||
30条集热管规格 | 个 | 3600 | |||
36条集热管规格 | 个 | 4200 | |||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二、附属设施 | 16.不锈钢储水罐 | 1立方米规格 | 个 | 1000 |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
2立方米规格 | 个 | 1300 | |||
3立方米规格 | 个 | 1500 | |||
4立方米规格 | 个 | 2200 | |||
5立方米规格 | 个 | 2700 | |||
6立方米规格 | 个 | 3200 | |||
7立方米规格 | 个 | 3700 | |||
8立方米规格 | 个 | 4400 | |||
9立方米规格 | 个 | 5000 | |||
10立方米规格 | 个 | 5500 | |||
17.栏网 | 铁丝网 | 平方米 | 60 | ||
铁(钢)栏杆 | 平方米 | 160 | |||
18.水泥墩、门墩、路牌、村牌石墩 | 立方米 | 600 | |||
19.围护 | 铁皮围护 | 平方米 | 60 | ||
石棉瓦围护 | 平方米 | 50 | |||
20.户外排污管道 | 钢铁材质 | 米 | 150 |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5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300元/米进行补偿。 | |
混凝土材质 | 米 | 120 |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2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240元/米进行补偿。 | ||
塑料材质 | 米 | 100 | 直径≤0.5米的排污管按100元/米进行补偿;直径>0.5米且≤1米的排污管按200元/米进行补偿。 | ||
21.喷淋系统 | 平方米 | 10 | |||
22.不可移动旗杆 | 根 | 500 | |||
23.不可移动篮球架 | 座 | 2000 | |||
24.非市政辅道地砖 | 平方米 | 150 | |||
名称 | 类别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二、附属设施 | 25.混凝土花架 | 平方米 | 200 | ||
26.污水井盖、污水篦子 | 个 | 450 | |||
27.其他 (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 电话迁移费 | 线 | 200 |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线 | 150 | |||
宽带网络迁移费 | 线 | 200 | |||
户外独立水表 | 个 | 300 | |||
户外独立电表 | 个 | 500 | |||
管道燃气补偿费 | 户 | 3500 | 有报装发票,以实际报装费用为准。 | ||
空调迁移费 | 台 | 200 | |||
28.发电机、室内冷库、行吊、通信塔、油罐、变压器 | — | — | — | 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
29.露天健身训练设备、集装箱房 | — | — | — | 按搬迁费评估补偿。 | |
30.坟墓迁移 | 砖水泥砌坟 | 穴 | 5000 | 如有异议,可申请评估。 | |
灰沙坟 | 穴 | 3000 | |||
土坟 | 穴 | 2500 | |||
骨坛 | 具 | 1000 | |||
31.菇房 | 设施所占面积不少于60% | 平方米 | 250 | (1)内棚架1.5米以上。 (2)无设施的不予补偿。 | |
设施所占面积少于60% | 平方米 | 200 | |||
32.行李架 | 平方米 | 250 | 特殊结构的可申请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