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指引(2022年修订稿)

穗规划资源字〔2022〕24号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讲话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稳妥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推动广州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城市更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持统筹推进、应保尽保、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系统推进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保护,推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深化理解城市更新理念

(三)落实《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深刻认识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的有力抓手,是适应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市建设高质量的必然要求。

(四)在城市更新中始终将历史文化保护放在第一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肌理、街巷尺度、生活方式等,充分挖掘文化内涵,塑造广州岭南特色城市风貌,不随意改老地名、老字号,让城市留住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等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应坚持系统保护、完整保护、全面保护,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传统格局、历史肌理、传统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三、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

(五)保护市域自然山水格局,重点保护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保护、修复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肌理、空间尺度、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历史环境要素,注重传承传统营建智慧及其承载的岭南城镇和乡土人居风情、生产生活智慧、文化艺术结晶和民族地域特色。

四、严格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

(六)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结合城市更新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同步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严格如实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附件),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示后,纳入立项可研、土地收储、详细规划编制及调整、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的报批成果。

五、城市更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负面清单

(七)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不适用全面改造,原则上以现状保留及微改造为主。保护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详细规划,不得审定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

(八)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历史城区内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严格控制新增建设量和建筑高度,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历史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

(九)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重点修复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区,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避免填塘、拉直道路等改变历史格局和风貌的行为,禁止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合理控制商业开发面积比例,严禁以保护利用为由将原住民全部迁出。

(十)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城市更新中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拆除、迁移、改造。

(十一)落实《广东省城镇居住社区人居环境品质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未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不应实施城市更新。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未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程序的,不得审批详细规划,不得审定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六、以人民为中心强功能补短板惠民生

(十二)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绣花”功夫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增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等的公共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十三)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坚持保用并举、以用促保,鼓励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进行多功能使用,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服务中心、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人才公寓等,有关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鼓励引入各类社会资金参与,以收购、产权置换等方式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鼓励金融机构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建设和改造提供融资服务、普惠金融产品、融资担保等。履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将历史文化遗产用于公益性功能的,可全部不计入容积率。

(十五)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可与更新项目组合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运营。因历史文化保护需要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块实现经济平衡的,在总建设量平衡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优先在地块所在的更新单元内进行容积率转移。确有困难的,可在项目所在的行政区范围内统筹,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

(十六)因保护保留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详细规划、保护规划明确需要保留保护的建筑物所产生的成本纳入改造成本核算。

七、加强风貌管控

(十七)城市更新应遵循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实施城市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严格管控新建建筑,对历史文化遗产项目更多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突出岭南特色,注重人居环境改善,延续历史风貌。

(十八)应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加强建设活动管控和建筑、雕塑、景观设计引导,保护好传统文化基因,鼓励继承创新,保持历史文化遗产及周边地区的整体空间形态和内在关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和空间环境等方面实现新旧融合,展现城市特色,体现城市魅力。

八、弘扬历史文化

(十九)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记忆,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的完整性,挖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经济、社会等价值。传承优秀的传统价值观、传统习俗、传统技艺和文化活动,着重保护与之相关的祠堂、骑楼等特色实物、场所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历史文化与现代生活融为一体。

九、推动多方参与

(二十)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在城市更新中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参与度。善用外脑智库,组建市区两级专家顾问团队,吸纳国内外高校、专业机构等技术团队,名城守护官、名城保护联盟等志愿组织和社区规划师等社会力量参与规划建设。

十、严格落实保护优先

(二十一)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保护,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十二)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优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迁移等保护工程,应当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实施建设同步推进。

(二十三)落实《广州市关于在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要求,施工范围内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应加强施工管理,采取标识、围蔽等有效措施,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以及有保护价值资源等的安全保护,同时依法依规做好保护修缮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按本指导意见落实,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是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中,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责任。

十二、强化监督责任

(二十六)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和实施检查的工作,在城市更新中优先保护文物、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拆除、破坏、涂损历史文化遗产行为。

附件:广州市城乡建设项目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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