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新的安全形势下进一步明晰和逐级压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府〔2022〕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在新的安全形势下进一步明晰和逐级压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反映(联系电话:8632070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在新的安全形势下进一步明晰和逐级压实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在新的安全形势下,为进一步明晰和逐级压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管理主体、监管主体、相关主体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主体安全责任,保证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落实到位,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佛山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和要求,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实施“一体化”监管模式

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级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做好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对各部门权责划分、资源配置、目标设定、工作部署、以及绩效评价和考核、督查问责等,进行统一领导、有效管控和督导,确保燃气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指标,实现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一体化”监管。燃气管理实行属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二、进一步细化和明晰城镇燃气“全过程、全环节、全方位、全范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燃气企业是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各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是燃气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用户(包括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安全使用责任主体。

(一)企业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1.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气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和生产经营最高决策者,对本企业(单位)燃气安全全面负责,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用气企业(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树立安全用气意识,尤其是用气企业(单位)中的工业用气企业(单位)、商业用气企业(单位)以及公共建筑和机构(如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体场馆、商住综合体等)用气企业(单位),还应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保障用气场所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二)区级部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责任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其履行对用户的安全检查、宣传培训、隐患整治指导等服务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实行备案制度;监督和查处燃气经营者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气场所和设施、设备供气的违规行为;组织制定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宣传和培训活动。负责燃气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全监督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燃气价格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天然气气源预测预警和运行调节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天然气企业做好气源保障相关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核发燃气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对燃气市场有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负责对燃气充装过程中的充装行为、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除外)、压力容器(包括运输燃气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没有经过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不予办理特种设备登记证及充装许可。

负责查处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检定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的行为,查处燃气交易的短缺量超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燃气器具及附件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法对燃气的质量和计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区交通运输局(区轨道交通局)

负责对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和运输工具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管;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严格燃气装载(充装)等环节安全管控,严厉打击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装卸燃气的行为;负责协调、监督交通工程施工中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主体做好施工范围内燃气管道及实施的安全保护工作,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市政燃气管道随公路敷设及穿越公路的审批。

负责督促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按规定做好地下燃气设施相关保护工作,保障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不受轨道交通工程的实施和运营影响。

区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单位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和使用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查处构成消防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负责燃气火灾事故调查。

区经济促进局

负责对日常业务中涉及的用气企业,指导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工作并主动消除隐患。日常业务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燃气工程,以及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无照流动商贩。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机构定期刊播公益广告,宣传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报道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重要城镇燃气安全活动。

区教育局

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结合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监督、检查和督促全区教育行业和领域的学校、幼儿园、教育和培训机构的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教育场所具备安全用气条件。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区政数局负责指导协调各镇(街道)政数办,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充分运用‘南海通’APP,对已纳入网格化管理的燃气安全事项开展日常巡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保障燃气安全监管项目的财政经费。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区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推进;对下属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存储和销售燃气、盗气、破坏或损坏燃气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负责对伪造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站点进行取缔;依法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妨碍燃气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行为;配合负有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相关罪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实施违法但未构成犯罪行为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和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或违规停车等进行依法查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负责审批燃气配送车辆及燃气设施抢险救灾维护车辆的登记和证照核发。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负责配合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并在国土空间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落实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规划用地和规划路由;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依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燃气工程和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进行认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中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落实环保政策,推广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区气象局

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用气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系统、领域)的主管部门

区相关行业(系统、领域)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系统、领域)的燃气用气企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包括要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安全用气教育和培训等。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1.按照属地“一体化”安全监管,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内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并重点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纳入辖区内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内容。

2.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和检查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进行跟踪督导,落实整改责任;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以及检查督查情况等,建立管理档案,做到一企一档;隐患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每次检查有记录,查处隐患有反馈,整改结果有验收。

3.定期开展对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重点场所的燃气安全日常巡查工作,跟踪、督促燃气安全隐患整改;指导和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台账(用户名称、用气地址、用气性质、供气单位名称、非居民用户有无供用气合同等)并动态更新;

4.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并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的燃气安全宣传教育。

5.加强应急处理能力,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业应急救援预案中各项要求,并每年开展至少1次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活动。

6.镇(街道)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燃气安全监管的部门,对照区政府相应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安全监管工作。

(四)村(居)委会及相关组织、机构(如社区、物业公司等)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镇(街道)的规定职责和镇(街道)燃气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燃气安全管理的巡查纳入社会网格化治理的重要内容;在燃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做好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和用气企业(单位)的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违法安全行为时,应当向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定期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每季度不低于1次),做好燃气管理辅助工作。

(五)社会公众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单位)报告并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及住建、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成立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优化和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区人民政府成立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原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相应撤销),统筹协调涉及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的一系列重要监管事项,组织同级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燃气的副区长担任;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经促、城管、交通、轨道交通、文广旅体、公安、消防、教育、气象、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具体统筹、协调、督办和处理日常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事项。

各镇(街道)参照区政府对应成立镇(街道)燃气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建立镇(街道)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协调统筹机制。

四、落实经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

各镇(街道)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设备和人员配备,镇(街道)燃气主管部门应配备足够的燃气专业人员负责实际燃气管理工作。

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督查整治,及时消除导致安全事故的苗头,并建立长效安全监管机制,做到“标本兼治”

(一)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燃气安全隐患或可能危及燃气设施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区或镇(街道)有关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有关部门接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和处理,不得推诿。燃气主管部门对举报安全隐患行为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或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予以表彰。

(三)有关部门接到所报告的安全隐患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由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

(四)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的安全风险、运行状况、企业信用等要素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等级划分,制定监管分类分级目录,实行差异化监管;将多次违法及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燃气经营企业和信用不良记录严重的燃气经营企业(单位)列入重点安全监管对象名单,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根据有关法规对其采取处罚处置措施,录入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五)各部门、镇(街道)在城镇燃气安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处理范畴的事项,应实行转办并留档备查。

(六)区燃气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联合执法,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3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6次。

六、其他

(一)本意见未提及的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南府〔2016〕17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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