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集约节约用地政策,进一步加强我区工业用地国土规划管理,促进新增工业用地合理布局和规模集聚,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改说明:结合上位政策修订及政策有效期调整本办法依据,并规范政策名称。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工业用地的规划和使用管理,包括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不包含重点片区、广州国际生物岛;涉及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城市更新政策执行)。
普通工业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的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和三类工业用地(M3)。
新型产业用地(M0)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等环节及其配套设施的用地。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88号),调整本办法适用范围,并包含中新广州知识城。衔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明确本办法适用的用地类型,并分别明确普通工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M0)的定义,即本办法不适用于兼容用地。根据《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深化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穗工信函〔2022〕58号)等文件,将“村级工业园”表述调整为“村镇工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项目,所提出的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申请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不在黄埔区、开发区的企业;
(二)启动闲置用地调查,或已被认定为闲置用地且未完成闲置用地处置的项目;
(三)涉及《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禁止类用地的项目;
(四)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且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
(五)纳入“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
(六)经市生态环境局黄埔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研究,与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要求明显不符的项目;
(七)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发展要求明显不符的项目;
(八)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增加“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且为非工业用途的储备用地”、“纳入‘退二’企业名单的工业用地”两种不予准入的情形。在第(六)款中,规范相关部门名称表述,并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将“认定”修改为“研究”;同时本款中“生态环境要求”具体包括“邻避”问题、环保督察、生态环境相关专项规划等方面。在第(七)款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关于“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的规定,将“城乡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后续条文相关表述一并修改。
第四条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会同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所在街镇,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修改说明:根据工业用地提容项目实际工作中需征求意见的对象,增加本条列举的部门及街镇。
第五条 鼓励工业用地单位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产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或具备良好的预期产出效益。区投资促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征求项目所在街镇及园区管委会意见,并根据职能分工对产业项目进行持续跟踪、服务、监管,在批准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前对相应项目的产业内容、预期产出效益进行审查;批准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后,对项目运营情况、产出效益等加强监督管理。
修改说明:统一规范全文部门名称及排序,其余条款同步修改。
第七条 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涉及调整规划控制指标的,结合《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示意图》的整体管控要求,按照《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执行,无需重新确认地块规划条件。企业申请调整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容积率等指标,由企业向区相关产业部门提交投资承诺说明等相关材料,经产业部门审核后,由企业向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符合《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示意图》《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依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正。
(二)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超出《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范围示意图》《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要求,或工业产业区块外的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组织开展方案论证,以个案形式提交区层面会议审议通过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依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三)申请调整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等其他指标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组织开展方案论证,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结合区域详细规划优化,统筹进行详细规划修正。
修改说明:根据用地是否位于工业产业区块内、调整指标是否突破规定分别规定工作流程。
(四)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申请调整指标突破原有规划设计条件但符合现行详细规划要求,或申请将容积率提高到不高于2.5 的,企业提交申请书、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投资承诺书、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按相关要求审批。
突破现行详细规划要求但单独加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平方米的生产性建筑工程且不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的,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在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审批。
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结合区域详细规划优化,统筹进行详细规划修正。
修改说明: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操作细则的通知》(穗埔政数规字〔2019〕2号)第十二条“简易情形”,提出满足相应条件下,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的简易程序。
(五)工业产业区块内的用地,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对地块容积率作明确约定的,如企业申请调整指标符合现行详细规划要求,且申请将容积率提高到不高于2.5 的,无需确认规划条件,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按相关要求审批;如企业申请将容积率提高到高于2.5 且符合现行详细规划要求的,按本条第(四)项执行;如企业申请调整指标突破现行详细规划要求的,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修改说明:针对部分用地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未对容积率作明确约定的情况,提出企业申请提容的路径。
仓储用地规划指标的优化调整,可参照本条办理。
第八条 工业企业确因特殊工艺要求而需调整原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建筑间距的,结合实际功能、需求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报审,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统一组织论证,在符合交通场地设计、建筑间距退让、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审批。
修改说明:为进一步提高提容论证审批效率,统筹考虑企业减负,拟将由申请企业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论证,调整为由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统一组织论证。
工业建筑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应体现工业技术的审美要求,沿城市道路的工业建筑应注重空间尺度、建筑形态的把控。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名木古树保护、航空限高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在第二中央商务区、东部沿江发展带(东二环高速西侧)、科学城核心区、环九龙湖地区,以及已建、在建或已办理规划选址手续的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 米范围以外选址。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新型产业用地(M0)的优先选址区域、试点范畴、用地面积控制等要求,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第五条执行。
修改说明:明确黄埔区、开发区内新型产业用地(M0)选址原则,其优先选址区域、试点范畴、用地面积控制等要求,按照上位政策执行。
新型产业用地(M0)的选址,属于增资扩产的存量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属于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存量用地的由用地单位向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属于新增用地的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产业准入意见后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选址方案,报区政府决策,经区政府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调整详细规划的,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修改说明:根据《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及黄埔区情况,提出区层面报新型产业用地选址的程序。
第十条 普通工业用地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不得独立分割转让。
新型产业用地(M0)内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独立占地建设的,其用地面积不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0%。
原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上限低于本条规定的,由企业提交申请,经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审批规划设计方案,可按本条规定的比例设置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超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修改说明:针对部分地块原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比例上限低于现行规定的情况,以尽量简化流程为原则,提出企业申请提高配套设施比例的路径。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结合周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情况合理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区行政审批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应组织开展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论证并依程序进行审批。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难以承载而确需增加配套设施且需独立用地的,原则上由企业按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要求在地块内统一规划,且新增配套设施用地按不超过该工业总用地面积的20%控制。涉及对原已出让用地面积进行调减的,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8〕7 号)规定办理。
企业申请地块面积大于5公顷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应根据产业类型、项目特征,就项目提高容积率后对周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影响开展专项论证。对员工数量较多、货运流量较大的产业,经论证得出区域内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难以承载的,按照《黄埔区、开发区工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的要求适当降低项目地块容积率上限值和建筑密度上限值;或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无偿提供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用于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具体可结合项目实际确定。
修改说明:为合理控制较大规模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后对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影响,参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中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公益性建设用地比例等的规定,对大于5公顷的工业用地加强管控力度,提出两种管控路径:一是根据论证结果适当降低地块容积率上限值和建筑密度上限值,从而合理控制建设量和路网密度;二是无偿提供不低于10%的公益性建设用地。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区域产业和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发展等情况,及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区域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第十二条 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单、多层工业厂房、仓库、新型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经专题研究或专家评审核定,取得产业引进部门审核意见的,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高层工业厂房、仓库、新型产业用房(不含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首层至整体位于24 米建筑高度(含24 米)以下的自然层层高应不高于8 米;自然层(整体或局部)位于24 米建筑高度以上的,层高应不高于4.5 米。符合标准的每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因生产工艺需求等特殊情形对层高仍有特殊要求的空间,经专题研究或专家评审核定,取得产业引进部门审核意见的可进一步适当放宽,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修改说明:为满足更多产业对较高层高的需求,拟适当放宽层高限制。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DBJ/T15-235-2021),结合正在修订的《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初稿,参照制订本条规定,层高有特殊要求的空间,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首层至三层有生产工艺需求的高标准厂房,可按照单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普通工业用房、新型产业用房的楼层荷载、电梯设置等要求,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 号)第十五条执行。
第四章 供地管理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用地推行“带方案”出让,项目引进单位、区行政审批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应做好联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确需调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在不涉及规划条件变更且经项目引进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可不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手续。
修改说明:落实粤办函〔2021〕226号文、《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深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穗埔营商办〔2020〕1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深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穗埔营商办〔2020〕13号)提出“带方案”用地出让的流程,简化有关报建手续,推动“交地即开工”,进一步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应凭规划设计方案批准文件,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补充合同。未补签土地补充合同的企业,相关审批部门不予通过方案报建。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修改说明:一是将对未补签合同的处置提前到方案报建阶段,使监管手段和流程更合理;二是关于原合同约定分割转让的相关规定,集中在后续条款中单独表述,此处删去相关表述;三是企业未达到审查指标不可分割转让的规定移动到后续条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企业的监管工作。区投资促进、科技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与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约定产业门类、投产及达产时间、投资强度、投资总额、产出效率、总产值(含达产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处置办法等内容,定期分析产业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单位面积产出和税收等土地产出效益,督促企业达到项目引进及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时所承诺目标,并将产值、税收等指标作为土地补充合同的相关约束性条款,切实达到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发展的目的。
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对于用地出让时已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项目,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后约定新的承诺指标,重新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并纳入土地供应合同变更协议,同时将变更情况通报区相关单位;对于用地出让时未签订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项目,可签订相关投资协议,不签订投入产出监管协议。
修改说明:衔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号)中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细化投资协议需要约定的内容。依据《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投入产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穗开管办〔2022〕2号),细化存量工业用地项目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投入产出监管协议规定。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功能园区管理机构应依职权,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后每3 至5 年、出让年期到期前1 年等阶段,对产业准入、产出指标、改变用途、转售、转租、股权交易等进行重点监管,确保工业用地真正用于产业项目。
修改说明: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监管原则及监管阶段,推动各部门落实相应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工业项目竣工验收阶段,企业可选择分段分批按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在完成工程质量安全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和消防验收(备案)后,由企业作出相关承诺并网上提出验收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容缺受理,支持项目尽快投入使用,除工程质量安全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和消防验收(备案),其余事项在项目末期验收时,再予以核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强化对工业项目分段分批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工业企业自持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同步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
修改说明: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深化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穗埔营商办〔2020〕13号)等政策,优化项目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推动工业项目尽快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内的产业用房、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分割登记、转让,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5 号)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提交申请,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分割登记、转让和受让的主体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取得同意意见后,由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企业违反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的,原则上不允许分割转让。
修改说明:明确分割登记、转让需要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各主体是否满足产业条件、符合产业政策、违反投入产出监管协议等,并将企业未达到审查指标不可分割转让的规定移动到本条中。
第十九条 依法处置闲置和违约工业用地。
(一)对在达产评估、过程评估中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项目引进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可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对闲置用地,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1 年不满2 年,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予以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
(三)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发建设办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工业用途;整改不到位的,应组织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用地单位依法予以处置,情节严重的,出让人可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
修改说明:结合区相关部门职能,分别规定闲置和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擅自改变用途作出的处置与有关部门。
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各街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规定处理。
修改说明:根据区城市管理部门、各街镇职能分工,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各街镇处理违法建设。
第二十条 结合工作需要,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区投资促进、科技等部门可制定对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以及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和退出机制、流程、标准等内容的操作细则;区行政审批部门可制定审批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项目的操作细则。
修改说明:明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工作、新型产业用地(M0)下项目准入等相关操作细则的制定主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广州市“链主”企业是指根据广州市关于“链长制”工作的规定,由市级链长指导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统筹各方意见确定的本产业链“链主”企业。
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经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处于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修改说明:补充专有名词释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企业申请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3 号)同时废止。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论证的,参照原办法的审批流程执行。
修改说明:为避免重复论证,明确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论证的项目可参照原办法执行。
附件1:
附件二: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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