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征用土地的所有权问题

律房律地 龚军伟

一、新中国征地制度的两次改革与三种模式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三种模式

1.三种征地模式演进

2.两次征地制度改革引发模式演进

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征地制度改革

建立了征地公告制度和补偿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019年《土地管理法》的征地制度改革

建立了征地协商制度,更加尊重产权,更加注重产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该条第二、三、四款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相关前期工作”包括征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资金监管、与权利人(含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二)用地单位征地

1.用地单位征地流程

 

2.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1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以国发〔1982〕80号公布)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用地单位征地模式下的政府批文

 

 

二、三旧改造中的土地所有权问题描述

在用地单位征地模式下,历史上签了征地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已收地且占有使用多年,但一直未办理供地、确权手续。有的有征地批文,有的没有。有的村有异议,有的村无异议。三旧改造需要以明晰产权为前提。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1998年之后的征地程序有明确的审批和公告程序。可以认为是征地决定及其公告。1998年之前的用地单位征地模式下,没有明确的征地公告,《征地通知书》是不是征收决定的公告?

如果《征地通知书》不是征收决定的公告, 无法适用《民法典》229条,1998年之前的征地该如何认定所有权转移的时点?

三、三旧改造的处理办法

(一)补办征收手续。

《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审批”,《广东省“三旧”改造标图入库和用地报批工作指引(2021年版)》(粤自然资函〔2021〕935号)第三部分对此进行了细化。该《指引》要求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征收报批前先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是报批递交的资料之一。

(二)产生的新问题:

村不愿意配合完善审批手续,甚至有些村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依据,主张权利,赶走现用地单位。

(三)解决问题建议:

通过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程序(限于1987年1月1日后未核发过权属证书,且不属于征地补偿纠纷的)。如果适用该程序解决此类问题,又会产生两个问题:不符合条件的(如已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怎么办?以及如何调处?问题的实质:完成征地的节点或标志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