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如何办理产权注销?

 

一、谁办理?

(一)依申请注销登记:由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不动产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

……

3.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

(二)依嘱托注销登记: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嘱托不动产不动产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照嘱托办理。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三)依职权注销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自行启动程序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从正面规定依职权注销,只是笼统地规定依职权注销登记需要公告。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四种注销登记的情形,基本限于纠错。

依职权注销登记的行政风险非常大。

 

(四)代理人制度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委托书另有授权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委托书、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书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信息与已在登记机构备案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信息一致的,可免予提交。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境内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细则》关于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的规定

《细则》第32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第46条(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第59条(海域使用权、)第77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等规定注销登记的收件资料,核心资料有二:一是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二是物权消灭的材料。

(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详细规定各个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

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