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的七大事由

 

一、不动产灭失。

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引发的,如房屋因为地震而坍塌、因火灾而烧毁、因拆除而消灭。

二、权利消灭。

(一)权利期间届满:当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届满时,权利消灭;并不是所有的用益物权期限届满,都会导致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

(二)裁判行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撤销不动产登记的,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

(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随之消灭;

(四)地役权合同解除,地役权应当注销登记,等。

三、放弃其不动产权利。

这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只要符合其主观意愿和相关法律规定,就应当视为自愿原则下的自由处分。

四、没收或征收不动产。

不动产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消灭的,自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五、收回土地使用权。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如,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债务清偿。

例如,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主张行使抵押权,而当债权实现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预告登记的注销。

七、登记错误的。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四种错误登记的情形。